被處罰人:張正義 ?身份證號碼:42130219******3812
性別:男????????? 聯系電話:1390866****
住址:隨州市曾都區萬店鎮
2020年7月31日,高新區水政執法人員巡查到漂水河淅河鎮老孫家灣村與萬店鎮龍頭灣村交界處河段時,發現有人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偷采砂石,執法人員迅速控制現場,當即采取扣押機械設備的處置措施,現場扣押一輛后八輪工程車和一臺挖機,本局決定立案查處。立案后,本局對當事人涉嫌的違法行為采取現場調查和勘驗、詢問(調查)當事人等方式,依法進行了調查取證。
經查明:你于2020年7月31日在漂水河淅河鎮老孫家灣村與萬店鎮龍頭灣村交界處河道管理范圍內,未經許可擅自動用采砂機具進行非法采砂作業,采砂量約4方(6.4噸,已現場卸載回填),屬于違反《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的違法行為。
證明以上事實的證據有:
1、執法人員拍攝的非法采砂現場照片4張。
2、執法人員在隨州高新區水政監察大隊辦公室對你及司機做的詢問筆錄3份。
??? 3、現場勘驗筆錄。
根據上述已查明的事實和證據,本局于2020年8月17日,依法向你送達了《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隨水罰告字〔2020〕14號),將本局擬作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和處罰內容及你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和聽證的權利進行了告知。你在規定期限內未向本局提出陳述、申辯或舉行聽證的要求。
經審查,本局認為:你未經許可擅自在本轄區內從事河道采砂活動,且采砂量約6.4噸,違反了《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第三款“未經許可,禁止在本行政區域內從事河道采砂活動”的規定,依法應認定為非法采砂行為。
依據《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之規定,本局決定對你作出以下行政處罰:
一、責令立即停止在該地段的挖運砂行為;
二、處以罰款叁萬伍仟元(¥35000.00)。
被處罰人應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以上款項自行繳至隨州高新技術產業園區財政局,賬號:1805020929100001197,開戶銀行:工行隨州開發區支行。逾期不繳納的,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每日按罰沒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60日內向隨州市人民政府或湖北省水利廳申請復議,或者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或行政訴訟期間,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決定的,本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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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隨州市水利和湖泊局
??????????????????????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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