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河道采砂管理的通告》起草說明
一、基本情況
(一)制定的必要性:我市中小河流眾多,河砂資源十分豐富、質量好、易開采。近年來河砂價格雖有所下降,但仍居高不下,一些不法分子受利益驅動鋌而走險,偷采盜采河砂時有發生。為保持對河道非法采砂高壓嚴打態勢,必須加大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力度,形成震懾。制定《通告》并通過網絡媒體、新聞報紙和現場張貼等形式進行廣泛宣傳,能有效增強河道采砂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力度和宣傳效果,對我市下一步加強河道采砂的管理,嚴厲打擊河道非法采砂行為,維護良好的河道采砂管理秩序,有較好的促進作用。
另外,我市即將進入主汛期,為確保防洪安全和河道安全,必須停止河道采砂,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禁采期應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劃定禁止采砂期并予以公告。省人民政府通告劃定的禁采期與我市不同,因此也必須通過制定出臺《通告》予以明確。
(二)擬解決的主要問題:為進一步增強河道采砂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力度和宣傳效果,嚴厲打擊河道非法采砂行為,維護良好的河道采砂管理秩序和河勢穩定,保障防洪安全和水生態環境。
二、制定依據
《通告》嚴格按照《長江保護法》、《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湖北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河道采砂管理的通告》(鄂政發〔2021〕4號)精神相關要求擬定,有法可依,有據可查。具體法律法規和文件依據如下:
1、《長江保護法》第二十八條 國家建立長江流域河道采砂規劃和許可制度。長江流域河道采砂應當依法取得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有關流域管理機構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的許可。
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有關流域管理機構和長江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劃定禁止采砂區和禁止采砂期,嚴格控制采砂區域、采砂總量和采砂區域內的采砂船舶數量。禁止在長江流域禁止采砂區和禁止采砂期從事采砂活動。
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長江流域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開展長江流域河道非法采砂聯合執法工作。
2、《長江保護法》第九十一條 違反本法規定,在長江流域未依法取得許可從事采砂活動,或者在禁止采砂區和禁止采砂期從事采砂活動的,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有關流域管理機構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以及用于違法活動的船舶、設備、工具,并處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不足十萬元的,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已經取得河道采砂許可證的,吊銷河道采砂許可證。
3、《湖北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河道采砂管理的通告》第五條 ?自2021年3月1日起,我省長江流域未依法取得許可從事采砂活動,或者在禁止采砂區和禁止采砂期從事采砂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據《長江保護法》第九十一條規定依法查處。未依法持有合格檢驗證書、登記證書、必要航行資料的采砂船舶(機具)在河道違法采砂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查處。在河道管理范圍內裝運沒有合法來源憑證的河道砂石,或在河道管理范圍內收購、銷售沒有合法來源憑證的河道砂石的,依據《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查處。
4、《湖北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河道采砂管理的通告》第八條 ?對于非法采砂構成犯罪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6〕25號)等追究刑事責任。
三、起草過程
為進一步增強河道采砂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力度和宣傳效果,嚴厲打擊河道非法采砂行為,維護良好的河道采砂管理秩序和河勢穩定,保障防洪安全和水生態環境,市政府決定由市水利和湖泊局根據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起草《通告》。在文件起草過程中,征求了市公安局、市交通運輸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和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隨州高新區管委會、大洪山風景名勝區管委會及法律顧問意見,并按要求在隨州市政府網公布《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河道采砂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社會各界的意見,根據反饋的意見進行了修改。
(一)征求意見情況。
1、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隨州高新區管委會、大洪山風景名勝區管委會、市公安局、市交通運輸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和法律顧問均反饋無修改意見。
2、民意征集情況:2021年4月25日,在隨州市政府網公布《通告》(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社會各界的意見,意見征集期為2021年4月25日-5月24日。征集期內,沒有收到意見建議。
(二)風險評估情況。
2021年5月25日,市水利和湖泊局組織對出臺《通告》進行了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和制度廉潔風險評估,并形成了風險評估報告。
(三)合法性審查情況。
2021年5月20日,市水利和湖泊局水土保持與政策法規科王松林、法律顧問孫雷驍對《通告》進行了合法性審查,并提出審查意見。
(四)集體討論情況
2021年5月25日,隨州市水利和湖泊局黨組書記、局長丁亞兵同志主持召開局黨組會議,就《通告》進行了討論,市水政監察支隊主要負責人賀停同志就《通告》的主要內容、起草過程、征求意見采納情況、法律顧問審查意見、法制機構審查意見進行了專題匯報。會議應到黨組成員8人,實到7人(鄒炎平同志到吳山水庫驗收),到會黨組成員一致同意將《通告》上報市政府審批。
四、主要內容
(一)目的依據。根據《長江保護法》、《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和《湖北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河道采砂管理的通告》(鄂政發〔2021〕4號)等相關法律法規、政策文件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通告。
(二)主要內容。《通告》進一步明確了我市河道管理范圍內的禁采區、河道采砂禁采期、河道采砂規劃許可和河道采砂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及追究刑事責任的法律依據。
(三)紀律要求。因責任不明、管理不嚴、失職瀆職導致采砂管理秩序混亂、引發責任事故的相關責任人,依紀依規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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