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記“一件事”,是隨州市民政部門為辦理婚姻登記的隨州市居民提供的一項方便高效快捷的服務指南。您閱讀后可以詳細了解辦事細則,選擇辦事方式,更快地一次性辦好婚姻登記業務。
婚姻登記是指男女雙方在婚姻登記機關依法確立或解除夫妻關系的法定程序?;橐龅怯洶ńY婚登記和離婚登記,是婚姻登記機關依法確立或者終止當事人之間婚姻關系的具體行政行為,屬于行政確認行為。
1、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2、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3、男女雙方為非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4、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
1、男女雙方有效居民身份證:內地居民需要提供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證,因故不能出具身份證的可以出具有效的臨時身份證。現役軍人需要提供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證、軍人證件及所在單位團級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軍人婚姻登記證明》。
2、3張2寸雙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3、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4、離婚證、離婚判決書或調解書等能證明婚姻關系已解除的材料:若一方或雙方為再婚,還需提供這些材料。
初審—受理—審查—登記(發證)
1、詢問當事人的結婚意愿。
2、自愿結婚的雙方當事人各自填寫一份《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
3、當事人必須在婚姻登記員面前親自在“聲明人”一欄簽名并按指紋;婚姻登記員作監誓人并在“監誓人”簽名;當事人向婚姻登記員宣讀本人的聲明書。
4、婚姻登記員對當事人提供的證件、證明、聲明進行審查,符合結婚條件的,予以受理。
5、婚姻登記機關給當事人雙方分別頒發結婚證。
申請—受理—冷靜期—審查—登記(發證)
1、申請。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共同到有管轄權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并提供相關證件和證明材料。
(1)內地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中國駐外使(領)館頒發的結婚證;
(2)有效身份證件;
(3)在婚姻登記機關現場填寫的《離婚登記申請書》。
2、受理。婚姻登記員按照《婚姻登記工作規范》有關規定對當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初審。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和證明材料初審無誤后,發給《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不符合離婚登記申請條件的,不予受理。當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受理離婚登記申請告知書》的,應當出具。
3、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并向當事人發放《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遺失的可不提供,但需書面說明情況),向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的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并親自填寫《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書》。經婚姻登記機關核實無誤后,發給《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確認單》,并將《離婚登記申請書》、《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書》與《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確認單(存根聯)》一并存檔。
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4、審查。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后三十日內(期間屆滿的最后一日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后的第一日為期限屆滿的日期),雙方當事人應當持離婚協議書、結婚證、2張2寸單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有效身份證件等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
婚姻登記機關按照規定程序和條件執行和審查?;橐龅怯洐C關對不符合離婚登記條件的,不予辦理。當事人要求出具《不予辦理離婚登記告知書》的,應當出具。
5、登記(發證)?;橐龅怯洐C關按照《婚姻登記工作規范》規定,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登錄湖北省政務服務網——搜索婚姻登記網上預約——點擊婚姻登記網上預約(在線辦理)——選擇縣市區——系統注冊——提交相應材料進行在線辦理。
提示:
1、網上預約受理省內結婚登記、離婚申請、補領結婚證和補領離婚證的申請。
2、結婚登記、離婚申請、補領婚姻證預約向內地居民和軍人開放。
3、當事人應選擇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進行預約。
4、網上預約須提前兩個工作日申請,最長可以預約一個月(自然月)內的工作日。詳見相關婚姻登記機關預約計劃。
為節省當事人現場辦理時間,預約時需按提示上傳相關證件及證明材料。
到縣市區政務服務大廳民政窗口或縣市區民政局婚姻登記處辦理。
線下窗口辦公時間: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7:30),法定節假日除外。
隨縣民政局婚姻登記處:
電話:0722-3339165;地址:隨縣新縣城民主路(隨縣民政局)
廣水市民政局婚姻登記處
電話:0722-6242588;地址:廣水市應廣大道特66號(廣水市政務服務中心)
曾都區民政局婚姻登記處
電話:0722-7097506/3317516;地址:曾都區戒煙堂巷58號(曾都區民政局)
隨州市民政局:0722-3590123、 隨縣民政局:0722-3339135、 廣水市民政局:0722-6232623、 曾都區民政局:0722-3223841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51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1、重婚;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3、未到法定婚齡。
《省民政廳關于印發<湖北省內地居民婚姻登記“跨省通辦”試點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鄂民政函〔2023〕53號)規定,全省各婚姻登記機關統一自2023年6月1日起受理內地居民結(離)婚登記“跨省通辦”事項。
1、一方或雙方為湖北省戶籍的,可以在本省任意一個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離)婚登記。
2、雙方均非湖北省戶籍的婚姻登記當事人,可以憑一方居住證和雙方戶口簿、身份證,在居住證發放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辦理結(離)婚登記,或者自行選擇在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辦理結(離)婚登記。
3、一方為軍人另一方為非軍人的,可在現役軍人部隊駐地、入伍前常住戶口所在地,或在非軍人方常住戶口所在地、居住證發放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77條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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