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各省直單位人事勞動保障工作機構,有關行業組織、企業人事勞動保障機構,各評價機構:
為健全完善新時代技能人才職業技能等級制度,加強對技能人才評價工作的管理服務,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有關文件要求,省人社廳研究制訂了《湖北省技能人才評價機構管理辦法(試行)》《湖北省技能人才評價監督管理辦法(試行)》《湖北省技能人才評價違紀違規行為處理工作規程(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抓好貫徹落實。對在實施過程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各地要加強研究,提出意見和建議報省人社廳職業能力建設處。
湖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25年4月10日
(此件主動公開)
湖北省技能人才評價機構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全省技能人才評價機構管理,提高技能人才評價質量,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評價制度的意見》(人社部發〔2019〕90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健全完善新時代技能人才職業技能等級制度的意見(試行)》(人社部發〔2022〕14號)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技能人才評價機構(以下簡稱“評價機構”)是指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以下簡稱“人社部門”)備案、遴選的職業資格鑒定機構、職業技能等級認定機構和專項職業能力考核考點。
(一)職業資格鑒定機構實行備案管理。由職業資格實施部門(單位)根據工作需要,向省級人社部門備案,按規定開展職業資格評價工作。
(二)職業技能等級認定機構實行遴選備案管理。由人社部門遴選備案,按照“誰備案(遴選)、誰監管、誰負責”、“誰評價、誰發證、誰負責”原則,對勞動者實施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并頒發職業技能等級證書。職業技能等級認定機構分用人單位、社會評價組織(以下簡稱“社評組織”)兩類。符合條件的用人單位可結合實際面向本單位職工(含勞務派遣等用工人員)自主開展職業技能等級認定;社評組織面向符合條件的勞動者開展職業技能等級認定。
(三)專項職業能力考核考點實行遴選備案管理,由人社部門遴選備案,承擔專項職業能力具體考核工作。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技能人才評價,是指經人社部門備案、遴選的評價機構,依據國家職業技能標準、職業技能評價規范和專項職業能力考核規范(以下統稱“評價標準”),結合用人單位崗位技能要求,對勞動者的職業資格、技能水平、專項職業能力進行考核評價的活動,是技能人才評價的重要方式。
第四條??本省行政區域內評價機構的備案、管理、退出等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五條??評價機構按照“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的原則,實行分級、分類管理。
(一)職業資格鑒定機構由職業資格實施部門(單位)會同省級人社部門備案管理。
(二)職業技能等級認定機構按照以下權限備案管理:中央在鄂企業、部屬院校、省屬企業、省屬院校原則上在省本級備案,也可就近在屬地人社部門備案,其余各類機構按照屬地原則由市州人社部門備案管理。特級技師、首席技師評價工作按相關規定開展。
(三)專項職業能力考核考點按照屬地原則由市州人社部門備案管理。
屬地是指評價機構所在市州。
第六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全省評價機構的統籌規劃、宏觀管理和綜合協調。省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以下簡稱“省職鑒中心”)在行政部門指導下,組織開展對省本級評價機構的征集遴選、日常管理、技術支持、質量監督等工作;指導市州人社部門開展評價機構遴選、備案及監督管理工作;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委托,受理省本級評價機構的備案申請。
市州人社部門負責全市州評價機構的統籌規劃、監督管理和綜合協調;負責屬地評價機構的遴選、備案和日常管理等工作;對行政區域內評價活動進行監督管理,指導縣(市、區)人社部門對轄區內評價機構的評價活動進行日常管理。
因勞動者人員流動等原因,技能等級認定地和失業保險參保地分離,且在參保地申領了失業保險技能提升補貼的,認定地和參保地人社部門應建立數據共享和綜合審核機制。
第七條??職業資格鑒定機構評價職業為《國家職業資格目錄》內技能類職業(工種);職業技能等級認定機構認定職業為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分類大典》中技能類職業(工種),以及后續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發布或備案的技能類職業(工種),不含《國家職業資格目錄》內技能類職業(工種);專項職業能力考核考點的考核項目為經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公布的專項職業能力考核項目。
第二章 ?備案條件
第八條??評價機構備案,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湖北省行政區域內依法登記,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有規范的財務制度和管理制度,社會信用良好,能夠為技能人才評價工作提供穩定的經費保障,注重社會效益,無違法違規和失信等不良行為記錄。
(二)具有專門負責技能人才評價工作的機構,熟悉技能人才評價政策、業務的專職工作人員,專兼職考評人員、評價專家和內部質量督導人員等。
(三)具備與評價職業相匹配且符合評價標準要求的辦公場所、考核場所、設施設備、工(量)具等硬件設施,場所和設施應具有所有權或3年以上使用權,具備良好的照明通風條件,符合環保、安全、消防等要求。社評組織的考核(含理論、技能、綜合評審)場所應配置高清視頻監控設備,確保考核全過程可追溯、可查詢。
(四)采取考試考核方式開展評價活動的評價機構,應具備符合國家職業(技能)標準、評價規范和命題開發要求的試題資源。
(五)具有完善的技能人才評價相關管理制度,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不以營利為最終目的。
(六)自愿接受各級人社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九條??備案職業技能等級認定機構還需滿足以下條件:
(一)用人單位
1.在業內具有較強影響力、公信力的企業。擬開展認定的職業(工種)在本企業從業人員較多,且與本企業主營業務直接相關;
2.能夠按規定足額提取企業職工教育培訓經費,為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工作提供穩定的經費保障,認定活動不以營利為目的;
3.建立有完善的技能人才培養、使用、評價和激勵制度,能按規定落實取證人員相關待遇;
4.技工院校、職業院校、普通高校面向本校學生開展評價,應按用人單位進行備案。
(二)社會評價組織
1.具備人才培養或培訓服務職能的各類獨立法人主體(如企業、院校、民辦非企業、社會團體等);
2.在擬開展評價的職業領域具有廣泛影響力,在所申報職業(工種)方面具有豐富的培訓或評價經驗;
3.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事業單位、未與政府部門脫鉤的社會團體)不能申報;
4.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能申報:申請機構及法定代表人在培訓評價領域有違法違規及失信行為;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等3年內民政部門年審不合格;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在民政部門非法社會組織名單內;企業3年內在市場監管部門公布的企業經營異常目錄內;機構在人才評價領域有不良記錄;
5.社會評價組織備案,應按照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嚴格條件、擇優遴選、動態調整、審慎推進的原則進行,原則上每市州每個職業不超過3家社評組織。本辦法實施前已備案且仍在備案期內的社評組織,備案期內可正常開展評價工作,備案到期后動態優化調整。
第三章 ?備案流程
第十條??各類機構按照以下流程辦理備案:
(一)申請成為職業技能鑒定機構的單位按照《國家職業資格目錄》,向相應職業資格實施部門(單位)提交申請材料;職業資格實施部門(單位)同意后,將擬備案機構信息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備案。
(二)申請成為職業技能等級認定機構的單位按照管理權限向省或市州人社部門申請、提交材料。
人社部門根據工作安排,定期組織征集遴選,明確申報對象、申報時間、遴選條件、評估要求、評審方式等。評估評審方式一般采取聽匯報、訪談咨詢、質詢答辯、現場察看、視頻連線、資料審核、技術核查、集中路演等多種方式。社會評價組織遴選結果實行公開公示,公示無異議的,統一編碼并出具回執。
由行業主管部門和人社部門共同管理的職業(工種)應由行業主管部門和人社部門共同組織遴選,按程序評估備案。
(三)申請成為專項職業能力考核考點的單位,按屬地管理原則向所在市州人社部門提交材料,由市州人社部門參照等級認定機構備案流程辦理。
(四)具體申請條件、申請材料、辦理流程等另行規定。
第十一條??用人單位擬面向下屬全資、控股子公司職工開展職業技能等級認定的,需提交下屬子公司名單及相關材料。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遴選的全國性用人單位和社評組織在我省設立分支機構的,向省級人社部門提出申請,經遴選評估后備案,認定活動實行屬地化管理。
第四章 ?工作要求
第十二條??評價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行政、財務、考務、評價質量、證書數據、檔案、安全管理等規章制度,制定服務標準和工作流程,并予以公開。
第十三條??評價機構應建立健全申報、審核、公示、舉報、內部監督、問題回溯、責任追究等機制,公平、公正、客觀開展評價活動,并建立工作臺賬和數據庫,妥善保管評價活動全過程資料。評價機構按照“誰評價、誰發證、誰負責”原則對自身開展的評價活動、所頒職業技能等級證書(以下簡稱證書)質量、聲譽等負責。
第十四條??評價機構應在本機構網站、機構所在地醒目位置公布評價職業(工種)、等級、收費標準等信息,接受社會監督,不得以欺詐手段收費,不得以政府補貼為噱頭誘導收費,不得將培訓與評價打包收費。
第十五條??評價機構應當依據評價標準規定要求,使用規范編制的題庫,嚴格按照工作方案開展評價,不得隨意更改或變通工作方案。
第十六條??評價機構須在備案的職業(工種)、級別范圍內開展評價活動。評價機構需變更評價職業(工種)及等級的,需向原備案部門提交相關材料,原備案部門按本辦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評估后予以變更。
第十七條 ?評價機構應在備案的考核場所內開展評價活動,考核場所發生變更的,應向原備案部門進行變更登記。
第十八條??評價機構需變更單位基礎信息的(含單位名稱、聯系人、聯系電話、地址等),應向原備案部門進行變更登記。
第十九條??評價機構應將每年自主開展的評價職業(工種)、等級、人數、績效等情況向人社部門報告。
第二十條??評價機構備案有效期為3年,到期需要延續有效期的,應于有效期滿前3個月內向原備案部門提交申請,經評估合格的,有效期延長3年。評價機構經提醒仍未提交延續申請的,到期自動取消備案資質。
第二十一條??評價機構在備案有效期內,一年內無正當理由不開展評價工作的,經人社部門公示后取消備案資質,三年內不允許再申報備案。
第二十二條 ?評價機構自愿終止評價工作的,應向備案的人社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相關檔案、數據交接方案,經人社部門審核同意后予以終止備案。評價機構存在嚴重違紀違規行為的應責令終止備案。終止備案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人社部門按照“雙隨機、一公開”原則,對評價機構及其評價活動進行監督管理。由行業主管部門共同遴選的評價機構由行業主管部門會同人社部門進行具體監督管理。評價機構應自覺接受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各級人社部門應主動公布監督熱線,暢通投訴舉報渠道,充分利用來信來訪、互聯網、舉報電話、新聞媒體等多種途徑,及時發現評價機構違法違規行為。
第二十五條??評價機構和各級人社部門應當建立違規違紀行為處理檔案,記錄、保存違規違紀行為的處理決定等。
第二十六條??人社部門按照《湖北省技能人才評價監督管理辦法(試行)》、《湖北省技能人才評價違紀違規行為處理工作規程(試行)》對評價機構的技能人才評價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5年5月1日起執行,由湖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今后國家有新政策規定的,從其新規定。
湖北省技能人才評價監督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完善技能人才評價管理,健全技能人才評價體系,確保技能人才評價質量,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評價制度的意見》(人社部發〔2019〕90號)及相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技能人才評價機構開展的評價活動以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以下簡稱“人社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對其進行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技能人才評價機構(以下簡稱“評價機構”)是指經人社部門備案的職業資格鑒定機構、職業技能等級認定機構和專項職業能力考核考點。
第四條??技能人才評價監督管理以提高職業技能評價質量為目標,建立健全內外結合、事前事中事后相銜接、制度約束與流程管理相配套的運行機制,形成行政監管、機構自律、社會監督共同作用的監管體系,營造良好的技能人才評價環境。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五條??按照“誰備案(遴選)、誰監管、誰負責”原則,各級人社部門負責評價機構的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行業主管部門和人社部門共同遴選的機構由行業主管部門會同人社部門進行具體監督管理,行業主管部門負責行業標準制定和技術指導,人社部門負責程序合規性監督。職業資格實施部門(單位)要加強對本部門(單位)職業技能鑒定機構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全省技能人才評價工作的政策制定、組織協調和宏觀管理,可根據工作需要對全省評價機構提級管理,對其評價活動開展監督檢查,并對違規行為作出認定和處理。
省職鑒中心在行政部門指導下,負責全省技能人才評價工作的組織實施、技術支持、質量監督;負責省本級備案的評價機構的具體監管工作;負責培養、組建和委派全省外部質量督導員,并對其工作進行監督;受理技能人才評價相關投訴舉報,核查、認定和處理評價機構及外部質量督導員的違規問題;負責評價工作中出現的重要、重大情況(以下簡稱評價要情)發現、處置等情況的跟蹤和督辦。
市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屬地技能人才評價工作監督管理的組織實施。市州人社部門職業技能鑒定中心負責屬地技能人才評價工作的日常監管與違紀違規處理。
第七條??評價機構應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明確人員工作職責,依法依規開展技能人才評價工作,自覺接受人社部門的監管和社會監督,配合相關單位做好違規問題核查工作。
第三章 ?監管職能
第八條??人社部門對評價機構及其評價活動進行監督,對評價機構實行動態管理,建立退出機制。通過日常監督、專項督查、年度考核、定期評估以及違紀違規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對有違規行為記錄的評價機構實施重點監管,督促其規范評價活動。
第九條??人社部門對評價機構以下方面的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一)評價機構執行法律法規、人社部門制定出臺的相關文件政策,依據職業分類、職業技能標準和評價規范開展職業技能評價活動等方面情況。
(二)評價機構履行申報中對資質、人員、場所、設施以及制度配備等事項的承諾,在備案職業(工種)、等級和地域范圍內開展活動等方面的情況。
(三)評價機構按照相關制度要求規范開展評價,在資格審核、考務組織、試題保密、人員配備、投訴處理等方面的情況。
(四)評價機構按規定公開評價計劃、評價方式與時間地點、評價結果、證書查詢途徑、收費標準、監督投訴渠道等方面的情況。
(五)評價機構在維護評價所需軟硬件設施、題庫開發與規范使用、派遣考評人員與內部質量督導員、實現評價過程可追溯、評價資料完備可查等方面采取的質量管控情況。
第十條??人社部門在對評價機構及其評價活動進行監督檢查過程中,可采取以下方式:
(一)派遣外部質量督導人員或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監督檢查;
(二)對評價機構開展現場調查,包括明察與暗訪;
(三)對評價相關人員開展個別詢問、調查核實;
(四)查閱、調取、復制有關評價活動的原始記錄、臺賬資料、電子影像與數據等相關資料;
(五)法律法規規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十一條??人社部門根據監督檢查情況做出相應處理并將評價機構受到的處理和處罰等情況記入監管檔案,并依法依規公開監督檢查結果。
第四章 ?監管方式
第十二條??人社部門負責編制監管方案,確定監管內容、監管重點和監管對象,采用“雙隨機、一公開”模式,以“數字化+監管”和現場督查等方式對評價機構及其評價活動開展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人社部門建立日常監督、專項督查、年度考核、定期評估等機制,對評價機構及其評價活動進行全方位、多維度監督管理。
(一)日常監督通過數字化監測、重點抽查相結合的方式開展。
1.數字化監測是指按照評價活動的實施流程,人社部門通過職業技能評價監管系統對計劃執行、資格審核、試題應用、人員安排、質量督導、成績管理等進行全流程線上監測,鼓勵有條件的市州將評價過程視頻管理納入線上監測,對計劃制訂有效性、資格審核準確性、試題應用規范性、考評人員和內部質量督導人員派遣使用合規性、評價結果真實性、認定過程可追溯性等情況進行量化監督。
2.重點抽查是指人社部門對數字化監測中提示的異常情況進行重點抽查,按一定比例進行復核、問詢或現場督查。
(二)對日常監督中存在較大風險隱患、發生投訴舉報等情況,啟動專項督查。
(三)對評價機構進行年度考核,必要時開展現場核查。
(四)評價機構到期申請繼續開展評價活動的,組織實施定期評估。
第十四條??人社部門應合理規劃日常監督和專項督查工作,加強經費保障。可派遣外部質量督導員或委托第三方機構實施專項督查、年度考核、定期評估,并形成督查評估報告。
第十五條??人社部門要督促評價機構主動公布對外聯系電話,接受社會監督。
第五章 ?激勵約束措施
第十六條??對在各項督查、考核、評估中確定為優秀等次的評價機構,可采取以下激勵性措施:
(一)日常監督未發生疑點情況的機構,可降低專項督查頻次,適當降低年度考核和定期評估的抽查比例;
(二)適當放寬備案職業(工種)數量限制;
(三)在征集遴選急需緊缺職業(工種)、新職業(工種)評價機構時,根據統籌規劃布局情況和現有社評組織分布情況,列為優先選擇對象;
(四)在申報政府補貼性職業技能培訓項目、高技能人才建設項目等事項時,同等條件下列為優先選擇對象;
(五)在申辦職業技能競賽、評價技術資源開發等事項中,同等條件下列為優先選擇對象或給予重點支持。
第十七條??對在各項督查、考核、評估中發現存在違規行為的評價機構,在按照《湖北省技能人才評價違紀違規行為處理工作規程(試行)》進行處理的同時,還可根據違規行為嚴重程度采取以下約束措施:
(一)在日常監督和專項督查中,提高檢查頻次和抽查比例,或列為必查對象;
(二)限制申報政府補貼性職業技能培訓項目、高技能人才建設項目;
(三)限制申辦職業技能競賽、評價技術資源開發等事項;
(四)三年內不得申報市級以上職業技能類評比表彰項目。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 ?各市州人社部門、各行業主管部門可依據本辦法制定相應實施細則。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2025年5月1日起執行,由湖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如今后國家有新的政策規定,從其新規定。
湖北省技能人才評價違紀違規行為處理
工作規程(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完善技能人才評價管理,規范技能人才評價違紀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確保技能人才評價質量,根據《關于印發〈職業技能等級評價機構備案事項辦理指南(試行)〉和〈技能人才評價違紀違規行為處理工作指引(試行)〉的函》(人社職司便函〔2021〕57號)及相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技能人才評價違紀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適用本規程。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規程所稱技能人才評價包括技能人員職業資格評價、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專項職業能力考核等。
第三條??本規程所稱技能人才評價機構(以下簡稱“評價機構”)是指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以下簡稱“人社部門”)備案的職業資格鑒定機構、職業技能等級認定機構和專項職業能力考核考點。
本規程所稱工作人員是指參與技能人才評價工作的考務人員、監考人員、命(審)題人員、考評人員、質量督導人員(內、外部)等,以及評價機構監管部門的工作人員。
本規程所稱參評人員是指依據相關規定報名參加技能人員職業資格評價、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專項職業能力考核等評價的人員。
第四條??各級人社部門負責備案機構技能人才評價工作的監督檢查與處理;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業領域技能人才評價工作的監督檢查與處理;評價機構依據本規程對參評人員、機構工作人員在評價過程中的違紀違規行為進行認定與處理。
第二章 ?參評人員違紀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
第五條??參評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取消其當次該科目的評價成績。
(一)攜帶禁攜物品(包括與評價內容相關的書籍、資料、電子產品、通訊設備以及規定以外的工具等)進入座位(或考位)或未將禁攜物品放在指定位置,經提醒拒不改正的;
(二)未在規定的座位(或考位)參加評價,或未經工作人員允許擅自離開座位(或考位),經提醒拒不改正的;
(三)在考場(或考區)禁止的范圍內,喧嘩、吸煙或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經提醒拒不改正的;
(四)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第六條??參評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取消其當次全部科目評價成績,且1年內不得參加評價。
(一)在評價過程中使用規定以外的帶拍照、存儲、傳輸或通訊功能的電子設備(如相機、手機、耳機、U盤、手提電腦、智能手表、智能手環、智能眼鏡等)或其他電子用品的;
(二)抄襲或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與評價內容相關資料等的;
(三)故意損毀試卷、工件或考試材料的;
(四)擅自將試題、答卷或者有關內容帶出考場的;
(五)存在其他作弊但對其他參評人員未造成嚴重干擾的行為。
第七條??參評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取消其當次全部科目評價成績。情節輕微的,2年內不得參加評價;情節嚴重的,5年內不得參加評價,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移送有關部門。
(一)通過虛假承諾、提供虛假材料以及其他非正當手段取得參加評價資格的;
(二)評價前以非正當手段獲得試題或答案或進行傳播的;
(三)搶奪、竊取他人試卷或脅迫他人配合作弊、偷換工量器具或工件等的;
(四)由他人冒名頂替參加評價或替他人參加評價的;
(五)串通作弊或參與有組織作弊的;
(六)故意損毀評價設備(含視頻監控系統)、材料,造成設備事故、人身傷害或設備主要零部件損壞的;
(七)其他影響惡劣或嚴重擾亂評價管理秩序的行為。
第三章 ?工作人員違紀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
第八條??考務管理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評價機構取消其當年參加評價工作的資格,并由評價機構或者其所在單位給予相應處理。
(一)未按照國家職業標準或評價規范進行審核的;
(二)違反考務管理流程,不按規定按時領取、分發和收回試卷或相關材料的;
(三)未認真履行職責,造成所負責考場出現秩序混亂,或對考場內作弊現象等違規行為不及時制止或上報,或參與違規組織考試的;
(四)在證書管理工作中存在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的;
(五)其他違反考務管理、證書管理、考場規則和工作人員有關規定的行為。
第九條??考評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考評人員證書頒發部門吊銷其考評人員證書,由評價機構按有關規定作出相應處理。
(一)在閱卷評分、評審或面試過程中,未按照參考答案或評分標準進行閱卷評分、評審,或因失職造成閱評結果出現重大錯誤的;
(二)盜竊、損毀、偷換、違規涂改參評人員答卷、工件、評價成績、參評人員信息材料、考場原始記錄及其他有關材料,或在上述材料中弄虛作假的;
(三)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或利用職權為參評人員作弊提供條件的;
(四)其他違反考務管理、證書管理、考場規則和工作人員有關規定的行為。
第十條??工作人員違反保密規定,造成評價試卷等相關資料內容泄露、損毀、丟失的,或超范圍讀取證書數據、泄露個人隱私、利用證書數據等提供有償服務的,由評價機構監管部門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責任人和評價負責人相應處理;有違法行為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質量督導員(含內部督導和外部督導)違反考務管理、督導工作管理等有關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督導資格聘任機構暫停其督導工作;拒不改正或情節嚴重的,由評價機構監管部門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一)督導過程中,擅離職守,從事與督導工作無關活動的;
(二)未能嚴格對技能人才考核評價進行現場檢查的,包括:考場設備設施是否符合本次認定要求,考務、考評的人員配備(包括資格、數量等)和分工(回避制度)情況等;
(三)未能嚴格監督試卷保管和啟(密)封情況、考場秩序和各類工作人員履職情況,對作弊等違規行為不及時制止、上報,或為參評人員或評價機構作弊提供條件的;
(四)未能嚴格監督考評情況,包括:考核是否按照實施方案進行,是否根據參評人員名冊抽查人員身份;是否對評價標準、評價過程的各類記錄表、評分表、質量督導和工作記錄表等進行檢查;評價全過程是否有進行錄像或有影像記錄等;
(五)利用職權,進行索賄、受賄、以權謀私的;
(六)其他違反考務管理、考場規則和工作人員有關規定的行為。
第四章 ?評價機構違紀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
第十二條??評價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評價機構監管部門對其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并視情節嚴重程度確認當次評價頒發證書或評價成績部分或全部無效。
(一)對參評人員的參評資格審核不嚴,未執行職業技能標準或評價規范及有關制度規定,情節輕微的;
(二)評價組織管理松懈,或未嚴格按規定提供考場和配備工作人員確保對同批次考生采用相同考核評價方式并使其處于同等考核評價環境進行考核評價,或閱卷管理不規范、評分標準不統一,或其他違反考務管理、證書管理等有關規定,情節輕微的;
(三)技能人才評價檔案材料保存不完整、管理不規范的;
(四)對評價活動未安排質量督導或不符合質量督導工作規程相關規定,情節輕微的;
(五)未嚴格程序和規范,擅自變更評價時間、地點,未向人社部門報備的。
第十三條??評價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評價機構監管部門予以警告,限期整改,并在限期整改期間暫停其評價活動,視情況列入誠信不良檔案,并向社會公布。
(一)本辦法第十二條所列情況,情節嚴重的;
(二)未嚴格按照規定區域和地點組織開展評價的;
(三)評價機構利用廣告或其他方法,進行評價“包過”“保過”等虛假宣傳的;
(四)以政府補貼為噱頭誘導收費,強制開展考前培訓、以考試為名推行培訓、培訓與評價捆綁收費或打包收費的;
(五)考場秩序混亂的;
(六)未依據國家職業技能標準、行業企業評價規范、經備案的考核規范開展評價的;
(七)妨礙、阻撓質量監管工作,對質量監管過程中發現的問題或對反映的違規問題未按期完成整改的;
(八)存在其他違反職業技能等級認定規定且情節嚴重的行為。
第十四條??評價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評價機構監管部門對其采取終止備案,并向社會公布有關情況。涉及違法的,移送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一)備案申請中故意提供虛假承諾、虛假資料的;
(二)嚴重超出備案范圍開展評價工作,或自行設置職業資格、自行開展冠以職業資格名稱的相關評價活動的;
(三)評價機構有組織為參評人員偽造申報資料或證件,或縱容參評人員批量違規報名的;
(四)有組織舞弊、證書數據造假的;
(五)假借行政機關名義開展評價活動的;
(六)一年(含)以上不開展評價工作的;
(七)已被警告,整改后再次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
(八)其他違反職業技能等級認定規定,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并經查實確認的行為。
第五章??違紀違規行為的處理程序
第十五條??考評考務人員、督導員及其他工作人員發現參評人員涉及本辦法所列違紀違規行為的,要收集、保存相應證據材料,如實記錄違規事實和現場處理情況,經2名及以上工作人員簽字報考場負責人確認,評價機構按程序認定后,依據本辦法有關條款進行處理。
評價活動結束后發現參評人員違紀違規行為并經確認的,評價機構依據本辦法第五、六、七條的規定處理,對已發放的證書予以作廢,對已上網證書數據及時作出相應處理。
第十六條??發現工作人員涉及本辦法所列違紀違規行為的,評價機構按程序收集、保存相應證據,經認定后依據相關規定進行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報所在市州職鑒中心。
外部質量督導員涉及本辦法所列違紀違規行為的,省職鑒中心應收集、保存相應證據材料并經認定后,依據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進行處理,并將相關情況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發現市州鑒定工作人員出現違規行為的,由市州人社局收集、保存相應證據材料,經認定后依據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七條??評價機構涉及本辦法所列違紀違規行為的,由備案地職鑒中心核實情況,提出初步處理意見,報省職鑒中心。重大違紀違規行為,由省職鑒中心遴選專家或外部質量督導員組成調查組,按程序收集、保存相應證據,經調查人員認定后,依據本辦法第十二、十三、十四條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八條??按本辦法的要求對參評人員、工作人員、評價機構違紀違規行為作出處理決定前,應告知評價機構和相關人員擬作出的處理決定及相關事實、理由和依據。處理決定應以書面形式送達評價機構或相關人員,并告知其享有申請復核的權利和申請復核的途徑。調查人員與涉事機構或人員存在利害關系的,應當主動回避;當事人可申請其回避。
第十九條??對處理決定存在異議的機構或個人,可在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作出處理決定的評價機構或人社部門申請復核。各級人社部門、評價機構按照分級受理要求,受理復核申請,并在1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內容進行核實,作出復核決定,特殊情況可延長10個工作日,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二十條??技能人才評價工作中出現重要、重大情況,包括但不限于嚴重違紀違規行為、多次違紀違規行為、被投訴舉報或導致群體性事件、被媒體負面報道或出現負面輿情等,評價機構要及時向其備案的人社部門報告,并逐級報告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第二十一條??評價機構和評價機構監管部門應當建立違紀違規行為處理檔案,記錄、保存違紀違規行為的處理決定等。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各市州人社部門、各行業主管部門可依據本辦法制定相應實施細則。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2025年5月1日起執行,由湖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今后國家有新政策規定的,從其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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