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運營資質。政府批準設立或依法成立,以創業孵化為主營業務的獨立法人機構,省內登記注冊2年以上,無違法行為及不良信用記錄。
(二)經營規模。建筑面積3000平方米(含)以上,擁有一定規模的創業孵化場所、必要的配套基礎設施;入孵登記注冊時間半年以上的創業實體,市(州)本級(含區)不少于40家、縣(含縣級市、神農架林區)不少于30家,其中入孵的在校大學生和畢業五年內(含)高校畢業生創業實體不少于20家。入孵創業實體孵化周期不超過3年。
(三)創業服務。配備不少于5名工作人員和10名創業導師,為入孵實體申請各項創業扶持政策,提供創業指導、創業培訓、商務代辦、投融資等服務;開展創業沙龍、項目路演、項目推介等活動每年不少于12次。
(四)孵化成效。近兩年累計入孵創業實體孵化成功率不少于50%;入孵創業實體協議到期出園率不低于80%;孵化場所利用率不低于80%;帶動就業100人(含)以上。
(五)費用減免。基地應對入孵創業實體給予場租、水電、網絡等費用減免;政府投資開發的孵化基地,安排不低于30%比例的場地免費向入孵創業實體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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