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況
隨州市公共資源交易監(jiān)督管理局在對工程項目招標文件進行抽查檢查時發(fā)現(xiàn),2021年6月17日,招標人A、招標代理機構B在棚改安置房建設項目電梯工程項目公開招標活動中,編制的招標文件涉嫌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
二、調查情況
經(jīng)調查發(fā)現(xiàn),該項目招標文件有6項評分標準設置不合理:
1.制造商研發(fā)能力要求,投標電梯品牌制造商技術及研發(fā)能力強,獲得博士后工作站的得6分。沒有則不得分。
2.制造商綜合實力要求,投標電梯品牌制造商近三年獲得過國家知識產權優(yōu)勢企業(yè)的得6分。沒有則不得分。
3.制造商綜合實力要求,投標電梯品牌制造商近三年獲得中國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500強首選電梯供應商。獲得一年或兩年的得2分,連續(xù)三年獲得的得6分,沒有則不得分。
4.制造商技術水平要求,投標電梯品牌獲得VDI4707標準A級能效等級證書A級得3分;B級得1分,沒有則不得分。
5.重大榮譽要求,投標電梯品牌制造商近三年內受到國家級重點部門或單位在重點電梯工程中受到表彰或感謝的,提供一項得3分,沒有則不得分。
6.電梯核心部件特種設備型式試驗報告要求,提供液壓緩沖器、控制柜、曳引機、轎廂意外移動保護裝置、限速器、轎廂上行超速保護裝置、電梯安全電路、安全鉗、門機9項型式試驗報告。以上部件每有一項與所投產品是同品牌的(原廠原品牌)得1分,最多得9分。
以上情形違反《招標投標法》第十八條第二款和《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
三、處理結果
市公共資源交易監(jiān)督管理局根據(jù)《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一條和《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責令A、B兩家公司對招標文件中指出的問題進行改正,修改招標文件后重新招標。
四、要點評析
這起案件中,招標人設置了多條不合理條款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第1、4條屬于《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第(二)項“設定的資格、商務條件與招標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規(guī)定的情形;第2、3、5條屬于《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第(三)項“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以特定行政區(qū)域或者特定行業(yè)的業(yè)績、獎項作為加分條件或者中標條件”規(guī)定的情形;第6條屬于《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第(五)項“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專利、商標、品牌、原產地或者供應商”規(guī)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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