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各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投標人、評標專家:
為進一步加強我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管理,規范招標投標交易行為,維護公平公正和充分競爭的市場秩序,持續優化我市工程建設招標投標領域營商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湖北省公共資源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條例》和《湖北省公共資源招標投標違法違規行為記錄量化管理辦法》等規定,制定《隨州市工程建設招標投標領域營商環境負面行為清單》(詳見附件),現印發給你們。負面行為清單所列內容均系法律、法規、規章禁止條款,招標投標各方交易主體應遵照執行。執行過程中,如國家法律、法規、規章有新的規定,我局將適時進行調整。
附件:隨州市工程建設招標投標領域營商環境負面行為清單
隨州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
2023年6月13日
????附件
隨州市工程建設招標投標領域
營商環境負面行為清單
序號 | 禁止 事項 | 具體內容 | 相關法律、法規和 其他依據 |
一、招標人和招標代理機構 | |||
1 | 依法應當招標未招標或未進平臺交易 | 1.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而不招標。 2.不按項目審批、核準部門審批、核準所確定的招標范圍、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進行招標。??????????????????3.為適用“可以不招標”法定條款的規定而弄虛作假。 4.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利用劃分標段、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 5.依法應當公開招標而擅自采用邀請招標,或將應當公開招標的政府采購項目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購。 6.以暫估價形式包含在總承包范圍內的工程、貨物、服務,屬于依法必須招標的范圍且達到國家規定的規模標準,不依法進行招標。 7.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少于三個或投標人少于三個時,不按法律法規的規定重新招標。 8.列入公共資源招標投標目錄的項目,未進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交易。 |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四條,第二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七條,第九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九條,第四十四條、第六十三條 《湖北省公共資源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條例》第八條 |
2 | 發布公告不規范 | 1.依法公開招標的項目,不按照規定在指定媒介發布資格預審公告或招標公告。 2.在不同媒介發布的同一招標項目的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的內容不一致。 3.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中有關獲取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的時限不符合招標投標法律法規規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十六條,第二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十五條 |
3 | 不按規定編制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 | 1.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不按規定使用發展改革部門、綜合監管機構會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制定的標準文本或者示范文本來編制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 2.設有最高投標限價,不在招標文件中明確最高投標限價或者最高投標限價的計算方法。 3.在招標文件中設置最低限價。 4.以投標報價是否接近標底作為中標條件,或者以投標報價超過標底上下浮動范圍作為否決投標的條件。 |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五十條 |
4 | 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排斥投標人或潛在投標人 | 1.就同一招標項目向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提供有差別的項目信息。 2.設定的資格、技術、商務條件與招標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 3.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以特定行政區域或者特定行業的業績、獎項作為加分條件或者中標條件。 4.對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采取不同的資格審查或者評標標準。 5.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專利、商標、品牌、原產地或者供應商 6.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非法限定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組織形式。 7.強制要求投標人組成聯合體投標。 8.以其他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 |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三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 |
5 | 違法組織投標人踏勘現場 | 組織單個或者部分潛在投標人踏勘項目現場。 |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 |
6 | 透露潛在投標人信息等情況 | 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信息以及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的其他情況。 |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二十二條 |
7 | 不按規定發售資格預審文件或招標文件 | 1.不按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規定的時間、地點發售(發布)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 2.資格預審文件或招標文件發售期少于5日,電子文件收取費用或紙質文件售價明顯高于印刷和郵寄成本,以營利為目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 |
8 | 違規收取履約保證金 | 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不按規定擅自提高履約保證金額度。 |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八條 |
9 | 對資格預審文件或招標文件進行澄清或者修改程序不規范 | 對已發出的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或者投標文件編制、距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時間不足3日或者距投標截止時間不足15日,不對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或者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延期。 |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二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 |
10 | 開標程序不符合規定 | 1.不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地點開標。 2.接受依法應當拒收的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投標文件。 3.對已接受的投標文件開標時不宣讀(不展示)。 4.招標項目設有標底的,在開標時不公布。 5.未完整記錄開標情況影響投訴調查處理或者案件查辦。 |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六條,第四十四條,第五十條 |
11 | 不依法組建評標委員會及資格審查委員會 | 1.招標人評委超過評標委員會(資格審查委員會)成員的三分之一。 2.評標委員會(資格審查委員會)的專家成員不從依法組建的評標專家庫內相關專業的專家名單中以隨機抽取方式確定。 3.與招標人有利害關系的人進入相關項目的評標委員會(資格審查委員會)。 4.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變相指定參加評標委員會(資格審查委員會)的專家成員。 5.非因法定的事由,更換依法確定的評標委員會(資格審查委員會)成員。 6.更換評標委員會(資格審查委員會)的專家成員不從評標專家庫內相關專業的專家名單中以隨機抽取方式確定。 7.行政監督部門的工作人員擔任本部門負責監管項目的評標委員會成員。 |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 《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第十條 |
12 | 非法干預或者影響評標過程和結果 | 1.不按規定提前抽取評標專家,或將投標人名單及評標項目提前告知評標委員會成員的。 2.未向評標委員會提供評標所必需的信息。 3.招標人(代理機構)向評標委員會明示或暗示其傾向或排斥特定投標人。 4.在評審結果確定前泄露評標委員會(資格審查委員會)成員名單。 |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 《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第八條 《湖北省公共資源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條例》第十四條 |
13 | 不依法發布資格預審結果 | 資格預審結束后,不按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時向資格預審申請人發出資格預審結果通知書。 |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 |
14 | 不依法確定中標人并進行公示 | 1.無正當理由不發出中標通知書。 2.在評標委員會依法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以外確定中標人,或在所有投標被評標委員會否決后自行確定中標人。 3.中標通知書發出后無正當理由改變中標結果。 4.拒絕簽訂合同。 5.在簽訂合同時提出額外附加條件。 6.收到評標報告后未在法律法規規定的時限內公示評標結果。 7.評標結果公示期少于規定的時限。 8.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未訂立合同。 9.不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合同,或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七條 《湖北省公共資源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 |
15 | 規避招標或與投標人串通 | 1.在開標前開啟投標文件并將有關信息泄露給其他投標人。 2.直接或者間接向投標人泄露標底、評標委員會成員等信息。 3.明示或者暗示投標人壓低或者抬高投標報價。 4.授意投標人撤換、修改投標文件。 5.明示或者暗示投標人為特定投標人中標提供方便。 6.與投標人為謀求特定投標人中標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為。 7.在確定中標人前,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 |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二十二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一條 《湖北省公共資源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條例》第十九條 《武漢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第十九條 |
16 | 未按規定處理招標文件、開標、評標結果異議 | 1.不在法定時限內對投標人(潛在投標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提出的"異議"作出答復。 2.對投標人(潛在投標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提出的"異議"作出答復前,未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五十四條 |
17 | 投訴不規范 | 1.已查明的事實不接受,反復投訴、多處投訴,阻礙招標投標活動正常進行。 2.不按規定的格式、程序和要求進行投訴。 |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一條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辦法》第七條 |
18 | 擅自中(終)止招標及終止程序不規范 | 1.擅自中止、終止招標。 2.終止招標時,不及時發布公告,或者未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被邀請的或者已經獲取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已經發售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不及時退還所收取的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的費用。 3.未能在投標有效期內完成定標,且不通知所有投標人延長投標有效期。 4.對招標采購活動的相關文件,未盡到依法妥善保存責任。 |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一條 《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第四十條 《湖北省公共資源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條例》第十九條 |
19 | 不配合行政監督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 | 1.不配合投訴調查處理或者案件查辦。 2.在有關部門處理投訴、查辦案件調查有關情況時,提供虛假情況或者作偽證。 |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二條 |
20 | 代理機構不按照法律規定履行代理職責 |
5.招標代理機構與招標人、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6.招標代理機構泄露應當保密的信息以及隱匿、銷毀應當保存的文件資料或者偽造、變造文件資料。 |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十五條,第五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第二十七條 《湖北省公共資源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 |
二、投標人 | |||
21 | 不符合要求參與投標 | 1.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單位,參加同一標段投標或者未劃分標段的同一招標項目投標。 2.以他人名義、借用資質參加投標。 |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 《湖北省公共資源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條 |
22 | 在投標中弄虛作假 | 1.使用偽造、變造的許可證件。 2.提供虛假的財務狀況或業績。 3.提供虛假的項目負責人或者主要技術人員簡歷、勞動關系證明、社保證明。 4.提供虛假的信用狀況。 |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 《湖北省公共資源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條 |
23 | 組織或參與圍標、串標 | 1.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報價,與招標人串通投標。 2.投標人之間協商投標報價等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3.投標人之間約定中標人。 4.投標人之間約定部分投標人放棄投標或者中標。 5.屬于同一集團、協會、商會等組織成員的投標人按照該組織要求協同投標。 6.投標人之間為謀取中標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而采取的其他聯合行動。 |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九條 |
24 | 與他人相互串通投標 | 1.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由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編制。 2.不同投標人委托同一單位或者個人辦理投標事宜。 3.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載明的項目管理成員為同一人。 4.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異常一致或者投標報價呈規律性差異。 5.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相互混裝。 6.不同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從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的賬戶轉出。 |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 |
25 | 中標后違約 | 1.中標后無正當理由不與招標人訂立合同。 2.中標后在簽訂合同時向招標人提出附加條件。 3.與招標人簽訂合同的標的、價款、質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條款與招標文件和投標文件的內容不一致。 4.與招標人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議。 5.中標后將中標項目轉讓給他人或將中標項目肢解后分別轉讓給他人。 6.中標后將中標項目的部分主體、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 7.中標后將中標項目的部分工作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格條件的分包人。 8.中標后不及時、足額按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 |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 |
26 | 不合理投訴、惡意投訴 | 1.未對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提出異議,評審(評標)結果出來后又對資格預審文件內容、招標文件內容進行投訴。 2.未提出異議或異議答復日期未滿、超出投訴有效期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提出投訴。 3.捏造事實、偽造材料或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進行投訴。 4.已查明的事實不接受,反復投訴、多處投訴,阻礙招標投標活動正常進行。 5.不按規定的格式、程序和要求進行投訴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五十四,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辦法》第七條 《湖北省公共資源招標投標投訴處理辦法》第六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 |
27 | 違反誠實信用原則 | 1.發生合并、分立、破產等重大變化后不及時書面告知招標人。 2.資格預審合格后,投標人的項目管理機構組成出現調整不及時書面告知招標人。 3.不按評標委員會的要求對投標文件進行澄清、說明。 4.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境內投標單位,其投標保證金不是從其基本賬戶轉出。 5.在開標前與招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進行協商談判。 6.以低于成本的報價競標,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 7.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 |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四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第五十二條 |
28 | 不配合行政監督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 | 1.不配合投訴調查處理或者案件查辦。 2.在有關部門處理投訴、查辦案件調查有關情況時,提供虛假情況或者作偽證。 |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二條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辦法》第二十六條 |
三、評標委員會成員 | |||
29 | 主動回避未回避 | 1.與投標人(資格預審申請人)存在利害關系應當回避而不回避。 2.投標人或者投標人主要負責人的近親屬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 3.項目主管部門或者行政監督部門的人員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 4.曾因在招標、評標以及其他與招標投標有關活動中從事違法行為而受過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的人員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 |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六條 《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第十二條 |
30 | 干擾或影響評標工作正常進行 | 1.在評標(評審)過程中擅離職守影響評標(評審)程序正常進行。 2.拒絕在評審委員會的評審結論上簽字,且不以書面形式說明不同意見和理由。 3.索要超額專家勞務費或要求不當消費。 |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七十一條 《湖北省評標(評審)專家及專家庫管理辦法》第二十條 |
31 | 不按規定審查、評審,不客觀、不公正履職 | 1.不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評標。 2.私下接觸投標人。 3.向招標人征詢確定中標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的要求。 4.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情況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 5.對依法應當否決的投標不提出否決意見。 6.暗示或者誘導投標人作出澄清、說明或者接受投標人主動提出的澄清、說明。 7.收受投標人、中介人、其他利害關系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 8.有玩忽職守等瀆職行為。 9.其他不客觀、不公正履行職務的行為。 |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四十條,第四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二條,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 《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第十三條,第十四條 |
32 | 不配合行政監督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 | 1.不配合行政監督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 2.不配合投訴調查處理或者案件查辦。 3.在有關部門處理投訴、查辦案件調查有關情況時,提供虛假情況或者作偽證。 |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二條 《評標專家和評標專家庫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 |
備注:
1、本清單未盡事宜,相關法律法規、行政規章明確禁止的,從其規定。
2、執行過程中,若相關法律法規、行政規章有新的規定,我局將適時進行調整。
掃一掃在手機上查看當前頁面
您訪問的鏈接即將離開“隨州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是否繼續?
您的瀏覽器版本太低!
為了更好的瀏覽體驗,建議升級您的瀏覽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