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群眾信訪舉報轉辦和邊督邊改公開情況一覽表
(第13批 ?????????2024年5月30日)
序號 | 受理編號 | 交辦問題基本情況 | 行政區域 | 問題類型 | 調查核實情況 | 是否屬實 | 辦結目標 | 處理和整改情況 | 是否辦結 | 責任人被 處理情況 |
1 | D3HB202405200072 | 1.隨州市隨縣安居鎮嘉廟村兩河口石料廠,運輸運載車未進行覆蓋。在加工過程中,粉塵噪音很大,導致空氣能見度低,影響居民生活。 2.兩河口石料廠洗砂工序的廢水,直排涢水河,導致河水渾濁,影響飲水和農作物安全。 曾向隨州市生態環境局隨縣分局反映,一直沒有得到實際解決。 | 隨州市 | 大氣 | 信訪人反映3事項。(一)關于信訪人反映的“隨州市隨縣安居鎮嘉廟村兩河口石料廠,運輸運載車未進行覆蓋。在加工過程中,粉塵噪音很大,導致空氣能見度低,影響居民生活”問題。 該問題屬實。經查:隨縣環潭鎮兩河口石料廠的礦山露天采場1公里、石料破碎加工場0.5公里內無居民居住,生產過程中產生噪聲。 2024年1月,隨縣環潭鎮兩河口石料廠的露天采場、石料破碎加工場開始停產至今。石料破碎加工場,為全封閉生產車間,場區露天堆放有1萬余噸輝綠巖礦石及1萬余噸工礦尾砂,未采取“三防”(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措施,場區未硬化,積塵較厚,存在揚(粉)塵無組織排放污染周邊環境的現象;車輛進入場區需通過隨縣安居鎮和睦畈村一組居民區(60戶),在行駛過程中產生噪聲,對周邊住戶造成影響。 (二)關于信訪人反映的“兩河口石料廠洗砂工序的廢水,直排涢水河,導致河水渾濁,影響飲水和農作物安全”問題。1.信訪人反映的“兩河口石料廠洗砂工序的廢水,直排涢水河,導致河水渾濁”問題屬實。隨縣環潭鎮兩河口石料廠洗砂廢水來自兩河口石料廠西側新建的簡易機制砂生產線。2023年12月,程某(隨縣殷店鎮勝利村二組村民)在隨縣環潭鎮兩河口石料廠西側擅自新建簡易機制砂生產線1條(水洗輪1個、傳送帶1條),利用石料破碎加工中產生的工礦尾砂從事砂石清洗與銷售,未辦理環評審批手續,也未配套污染治理設施,生產過程中產生的粉塵、噪音無組織排放,洗砂生產廢水未經有效處理,通過管道排放至距離涢水河道50米處的1座約4000立方米無防滲漏措施的土質坑塘結構沉淀池內,雨水沖刷會導致沉淀池內的污水順地勢溢流至涢水河。2024年5月23日,聯合調查專班現場查看兩河口石料廠下游涢水河河道,未發現污水直排現象,河水呈淺綠色,未見渾濁狀。 2.信訪人反映的“影響飲水和農作物安全”問題不屬實。2022年1月6日,湖北省生態環境廳《關于新增調整撤銷宜昌市孝感市隨州市部分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有關意見的函》,明確撤銷安居鎮涢水河飲用水源保護區,涢水隨縣環潭鎮梅邱村段及以下河段無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據向隨縣環潭鎮兩河口村、安居鎮和睦畈村村委會了解,目前,上述兩村村民均未從涢水河取水用于飲用水,村民飲用水主要來源于環潭鎮自來水廠供水或自家打井取水。 2024年5月17日,隨縣環境保護監測站對隨縣環潭鎮兩河口石料廠下游涢水河道水質進行采樣檢測(隨縣環測(WT)字2024第015號),檢測數據顯示,水質達到《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02)Ⅲ類標準,符合農業灌溉條件,不會對農業生產產生不利影響。 (三)關于信訪人反映的“曾向隨州市生態環境局隨縣分局反映,一直沒有得到實際解決”問題。 信訪人通過12345市長熱線反映隨縣環潭鎮兩河口石料廠環境問題3次(2023年3月2日、4月19日、8月9日),隨州市生態環境局隨縣分局環境執法人員均按照《信訪工作條例》及市長熱線辦理相關要求,積極協調屬地政府現場調查處理。 第1次辦理:約談石料廠負責人,要求立即整改,措施包括夜間不得運輸、清掃道路石子及灰塵、定期使用灑水車降塵、修繕破損道路等,均已立行立改、整改到位,信訪人表示基本滿意。 第2次辦理:要求石料廠妥善處理、規范堆放廢渣,加強運輸車輛管理,嚴格封擋,不得將石子灑落路面,加強對周邊道路等環境清理、灑水,均已立行立改、整改到位,信訪人表示基本滿意,并表示灰塵問題可增加灑水次數。 第3次辦理:要求石料廠加大路面灑水頻次,對廠區進行噴水降塵,均已立行立改、整改到位,信訪人表示基本滿意。均已立行立改、整改到位,信訪人表示基本滿意。 綜上所述,投訴反映情況屬實。該問題屬于群眾身邊的生態環境問題。 | 屬實 | 1.對隨縣環潭鎮兩河口石料廠、程某涉嫌環境違法問題查處到位。2.督促隨縣環潭鎮兩河口石料廠對生產車間進行有效封閉,降低噪音傳輸,加工區堆放的原材料進行全面覆蓋,對運輸車輛加裝防塵篷布,并安排灑水車對廠區及道路進行灑水、沖洗。3.督促程某將機制砂生產線拆除,對生產的砂石轉運,將無防滲漏措施的土質坑塘結構沉淀池清理,對沉淀池及加工區域進行覆土作業,對該區域恢復場地原狀。 | 1.2024年5月17日,隨州市生態環境局隨縣分局對隨縣環潭鎮兩河口石料廠涉嫌石料堆場粉塵無組織排放、機制砂生態廢水未按環保要求規范處置等環境違法問題正式立案調查(隨環隨立審〔2024〕11號),依法下達《責令改正環境違法行為決定書》(隨環隨責改字〔2024〕27號);對程某涉嫌環境違法問題正式立案調查(隨環隨立審〔2024〕12號),依法下達《責令改正環境違法行為決定書》(隨環隨責改字〔2024〕26號);5月24日,隨州市生態環境局隨縣分局對隨縣環潭鎮兩河口石料廠下達《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隨環(隨)罰告〔2024〕1-8號),對程某下達《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隨環(隨)罰告〔2024〕1-9號),案件正在依法按程序辦理中。 2.隨縣環潭鎮兩河口石料廠已對廠區所有石料堆場進行覆蓋,對運輸車輛加裝防塵篷布,并安排灑水車對廠區及道路進行灑水、沖洗;程某已將機制砂生產線拆除,對生產的砂石轉運,已將無防滲漏措施的土質坑塘結構沉淀池清理,目前正在對沉淀池及加工區域進行覆土作業,下一步將對該區域恢復場地原狀。 3.隨縣人民政府于2024年5月21日組織安居鎮政府、環潭鎮政府、縣自然資源規劃局、縣林業局、隨縣交通運輸局、隨州市生態環境局隨縣分局成立聯合專班,現場督促其整改,明確相關責任,加大整改力度、提高整改效率。對隨縣環潭鎮兩河口石料廠生產車間有效封閉,降低噪音傳輸,加工區堆放的原材料進行全面覆蓋,廠區外的運輸道路進行多頻次的灑水降塵,運輸車輛加大監管力度,嚴禁未采取覆蓋措施的運輸車輛上路,減少道路揚塵的產生。 | 階段性辦結 | 無 |
2 | D3HB202405200049 | 隨州市曾都區淅河鎮光化村6組村民向某在康華農業公司前面約五六百米(浪湖邊)散養近一萬只鴨子,沒有辦理任何手續,對湖水造成水質污染。 | 隨州市 | 水 | 信訪人反映1事項。經查,淅河鎮光化村村民向某夫婦在沒有辦理動物防疫許可、土地相關手續,于2008年前后,在本村六組浪河邊荒灘地建設了一座蛋鴨養殖場,日常存欄量約5000只。 現場核查時沒有發現養殖行為,所有鴨棚全部處于空欄狀態。在前期養殖過程中以圈養為主,養殖過程中產生的糞污對浪河水質(府澴河干流)造成一定影響。 向某夫婦養鴨場距離浪河河道直線距離100米,屬于禁養區。2017年隨州高新區管委會啟動河長制工作,將沿河道200米范圍內劃為禁養區,該養鴨場也被納入禁養范圍。經隨州高新區農業局、原隨州市環保局高新區分局、淅河鎮政府、淅河鎮水利中心等單位多次與其協商溝通,向某夫婦以拆除補償價格過低、缺乏謀生手段為由,拒絕拆除。 綜上所述,投訴反映情況屬實。該問題屬于涉及利益糾紛方面的問題。 | 屬實 | 1、組織水質監測,對養鴨場開展水質取樣監測,監測結果達標。2、依法調查處理,對養鴨場存在的違法行為依法查處。3、督促鴨場拆遷,安排專人進行巡查,確保向某不再在該處從事養殖活動。 | (一)開展水質監測。2024年5月21日,隨州市生態環境局曾都分局委托隨州市城區環境監測站對養鴨場開展水質取樣監測,監測結果正在分析中。 (二)依法調查處理。2024年5月22日,曾都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對向某非法占用農用地進行立案;隨州市生態環境局曾都區分局對向某在禁養區從事畜禽養殖行為進行立案,并下達《責令改正環境違法行為決定書》(隨環(曾)責改〔2024〕2號),責令向某限期改正環境違法行為,立即停止在曾都區淅河鎮光化村諸郭墩從事養鴨活動。目前,行政處罰案件正在依法按程序調查處理。 (三)督促鴨場去功能。曾都區淅河鎮政府安排專人進行巡查,并對該養鴨場斷水斷電,確保向某不再在該處從事養鴨活動,督促其盡快搬遷。同時,組織開展鴨場拆除評估和補償協商,如拒不改正將啟動司法強拆程序。 | 階段性辦結 |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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