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
調整2025年全市社會救助標準的通知
隨政辦發〔2025〕14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隨州高新區管理委員會,市政府各部門:
根據湖北省人民政府《湖北省社會救助實施辦法》、《省民政廳關于建立孤兒養育標準自然增長機制的指導意見》(鄂民政發〔2017〕3號)要求,市政府決定從2025年7月1日起調整全市社會救助標準。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救助標準
(一)城市低保保障標準:調整為隨縣617元/人·月,廣水市628元/人·月,曾都區、隨州高新區750元/人·月。
(二)農村低保保障標準:調整為隨縣615元/人·月,廣水市586元/人·月,曾都區、隨州高新區713元/人·月。
(三)城市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標準:維持2024年標準,繼續執行隨縣1190元/人·月,廣水市1208元/人·月,曾都區、隨州高新區1456元/人·月。
(四)農村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標準:維持2024年標準,繼續執行隨縣1080元/人·月,廣水市1040元/人·月,曾都區、隨州高新區1255元/人·月。
(五)孤兒養育標準:維持2024年標準,繼續執行分散供養孤兒養育標準1600元/人·月,集中供養孤兒養育標準2560元/人·月。
(六)城鄉低保邊緣家庭收入認定標準。城鄉低保邊緣家庭人均收入應分別低于城鄉低保保障標準的1.5倍。
二、有關要求
各地要嚴格按照上述社會救助標準,及時將符合條件的困難家庭、特困對象、孤兒納入保障范圍,統籌安排好專項資金,落實地方配套資金,確保提標任務和人均補助水平落實到位。
2025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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