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
隨州市城區公共租賃住房配建管理暫行辦法的
通?????????? 知
隨政辦發〔2014〕30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隨州高新區、大洪山風景名勝區管理委員會,市政府各部門:
《隨州市城區公共租賃住房配建管理暫行辦法》已經2014年10月16日市政府第2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2014年11月19日
隨州市城區公共租賃住房配建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拓寬公共租賃住房房源渠道,提高保障能力,有效解決市中心城區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問題,根據《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24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管理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1〕45號)、《湖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意見》(鄂政辦發〔2011〕28號)和《隨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實施意見》(隨政發〔2013〕2號)等文件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中心城區范圍內(東至新316國道,西至炎帝大道以西1000米,南至麻竹高速,北至隨縣和曾都區交界處)新建商品房小區中配建公共租賃住房,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配建公共租賃住房,是指在本市中心城區范圍內新建商品房小區中,將無償配套建設一定比例的公共租賃住房作為土地出讓的前置條件之一,由開發建設單位根據公共租賃住房建設標準,按規定比例、建筑總面積、戶型、套數和布局等要求配套建設公共租賃住房,建成后由政府收回,其產權歸政府所有。
第四條? 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中心城區范圍內通過招標、拍賣、掛牌和轉讓等方式,取得3萬平方米(含)以上商品住房開發建設用地使用權的項目,應根據公共租賃住房年度建設計劃,按照項目規劃住宅建筑總面積(含配建的公租房面積)5%的比例配建公共租賃住房。
第五條? 市住建委是公共租賃住房配建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公共租賃住房配建指標的確定、建成后房屋接收、分配入住和監督管理等工作,具體工作由其所屬的住房保障機構承擔。
市發展改革、國土資源、城鄉規劃、審計、物價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公共租賃住房配建管理工作。
第六條? 公共租賃住房配建管理的主要程序:
(一)市住房保障辦根據公共租賃住房年度建設計劃,確定中心城區年度公共租賃住房配建規模,并報市政府批準。
(二)市國土局在擬定擬出讓土地出讓方案前,應就配建公共租賃住房征求市住房保障辦意見,市住房保障辦應根據中心城區公共租賃住房年度建設計劃,提出擬出讓土地是否配建公共租賃住房的意見。
(三)市規劃局在土地使用規劃條件中,明確項目配建公共租賃住房的面積指標。
(四)市國土局在土地出讓前,將市規劃局確定的規劃設計條件中配建公共租賃住房的面積等指標及建成后如何處置列入土地出讓公告,告知競標人。
土地出讓成交后,開發建設單位在與市國土局簽訂《國有土地出讓合同》前,應與市住房保障辦簽訂《隨州市公共租賃住房配建協議書》。協議應當明確約定配建公共租賃住房的總建筑面積、單套建筑面積、套數、配套設施建設要求、竣工后的移交方式以及違約行為的處理辦法等事項。
市國土局在簽訂《國有土地出讓合同》時,應將公共租賃住房配建的有關事宜納入合同條款內容之一進行約定。
(五)市發改委、市規劃局、市住建委、市房產局應根據各自職能職責,加強對公共租賃住房配建的監督管理,確保開發建設單位按照《隨州市公共租賃住房配建協議書》的約定配建到位。
第七條? 配建的公共租賃住房必須嚴格按照建設標準,與商品房開發建設項目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竣工驗收。
第八條? 配建的公共租賃住房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在規劃設計中,應將配建的公共租賃住房集中于整幢樓或整個單元進行建設。
(二)配建的公共租賃住房應每戶獨立成套,單套建筑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以內,高層住宅可在單套控制面積基礎上放寬10平方米。
(三)配建的公共租賃住房應設有客廳、臥室、廚房、衛生間,交付時裝修應達到基本入住標準,門窗安裝到位,水、電、氣、有線電視、通訊等設施設備按終端收費要求安裝到位,室外裝飾應與同一開發項目商品住房一致。?
第九條? 商品房項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賃住房部分,享受國家、省、市相關文件所規定的保障性住房各項稅收優惠政策及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經營服務性收費減免等優惠政策。商品房項目中的其他部分,仍按照房地產開發的政策規定執行。
第十條? 配建的公共租賃住房竣工驗收時,住房保障部門要會同規劃、國土部門對土地出讓合同、保障性住房配建協議中約定的公共租賃住房配建情況進行核實,并出具相關證明。沒有住房保障、規劃及國土部門核實證明,或者核實不合格的,不得通過竣工驗收,不得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
第十一條? 開發建設單位未按規劃設計條件、土地出讓及公共租賃住房配建合同約定的公共租賃住房配建面積、建設時限等事項建設并移交的,由規劃、國土和住房保障部門按照合同約定追究違約責任,依法進行行政處罰,并記入企業不良信用信息。
第十二條? 開發建設單位在辦理房屋產權初始登記時,將配建的公共租賃住房產權直接登記至市住房保障機構名下。
第十三條? 配建的公共租賃住房在交付使用后,納入所在開發項目物業管理,實施統一的物業管理服務。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保修期限、范圍,承擔配建公共租賃住房保修責任。配建公共租賃住房保修期屆滿后,由市住房保障部門組織養護、維修。
第十四條? 有關部門和單位工作人員,在公共租賃住房配建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責任追究,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住房保障辦會同有關部門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有效期三年,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本辦法施行前已按土地使用規劃條件要求和《國有土地出讓合同》約定,在商品房小區項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賃住房,達到基本入住條件,經驗收合格后,由政府按成本價回購,成本價由市審計部門會同市物價、財政、住房保障部門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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