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關于印發《隨州市保障性租賃住房和共有產權住房租售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隨建〔2022〕5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隨州高新區、大洪山風景名勝區管理委員會,市政府各部門:
現將《隨州市保障性租賃住房和共有產權住房租售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2022年10月25日
隨州市保障性租賃住房和共有產權住房租售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規范做好保障性租賃住房和共有產權住房(下稱“兩房”)租售管理工作,根據《湖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加快解決從事基本公共服務人員住房困難問題的實施意見》(鄂建〔2022〕1號)和《隨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加快解決從事基本公共服務人員住房困難問題的實施意見》(隨政辦發〔2022〕22號)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城區范圍內(曾都區、隨州高新區)“兩房”租售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保障性租賃住房,是指政府給予政策支持,充分發揮市場作用,引導多主體投資籌集建設運營,面向新市民、青年人,特別是從事基本公共服務人員等群體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共有產權住房,是指由籌集建設單位,按照有關方式、標準籌集建設,限定套型面積和銷售價格,限制使用范圍和處分權利,面向符合條件的住房困難家庭出售,具有一定保障性質,實行承購人與出售人按份共有不動產權利的住房。
第五條本辦法所稱出租單位,是指保障性租賃住房產權單位,或與保障性租賃住房產權單位簽訂協議取得完整的出租經營權和收益權的單位。
第六條??本辦法所稱承租人,是指與出租單位簽訂租賃合同并按時支付租金的當事人,含一并保障的家庭成員。
第七條??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是本市“兩房”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政策制定、組織實施和監測評價工作。
市發展和改革、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教育、公安、民政、司法、審計、金融、政務服務和大數據管理、稅務、住房公積金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相關工作。
曾都區、隨州高新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單位按照管理體制和職責劃分,負責本區“兩房”工作的組織實施和監測評價工作。
第二章??租售管理
第八條 申請“兩房”應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一)在工作地無房;
(二)在城區無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積低于40平方米;
(三)三世同堂或兩孩(含兩孩)以上的住房困難家庭。
第九條??“兩房”申請應提交或審核以下申請材料:
(一)《申請表》;
(二)本人及家庭成員身份證、戶口簿復印件;
(三)工作證明;
(四)其他材料。
第十條??保障性租賃住房申請應由用人單位按照準入條件,在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無用人單位的由戶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社區,在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其中住房情況提交項目所在地的住房保障機構核查。用人單位或社區將承租需求和審核材料報送至市、區住房保障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市、區住房保障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同步將承租需求情況抄送至出租單位。出租單位應將申請、審核的材料隨同租賃合同建檔。
第十一條??保障性租賃住房既可以直接面向符合準入條件的對象配租,也可以面向用人單位整體配租。保障性租賃住房配租以公開、公平、公正為原則,項目全部或部分戶型房源滿租的,應實行輪候配租。一般按照以下兩個階段實施:
(一)集中配租階段。項目達到供應條件后,出租單位發布公告,制定配租方案,啟動集中配租。集中配租期間應優先保障從事基本公共服務的對象,以及自愿申請入住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公租房保障對象。
(二)常態化配租階段。集中配租后的剩余房源,實行常態化配租,對符合準入條件的對象實行“先到先租,隨到隨租”。
面向本單位、本系統職工定向供應的宿舍型保障性租賃住房,以及由用人單位整體租賃的宿舍型保障性租賃住房,申請材料可以適當簡化。
出租單位應將具體配租規則及配租結果,向市、區住房保障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備。
第十二條??住房困難家庭不得同時享受公租房、保障性租賃住房、共有產權住房、公租房租賃補貼、經濟適用房等住房保障政策。
第十三條 獲得配租資格的家庭按配租規則進行選房。放棄配租資格的家庭,不得參加下次集中配租。
第十四條??保障性租賃住房出租單位應與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租賃合同應使用保障性租賃住房租賃合同示范文本。保障性租賃住房租賃合同原則上期限不低于1年,不超過3年。租賃期滿需要續租的,承租人應當在租賃期滿前3個月提出申請。符合條件的,準予續租,并簽訂續租合同。
未按規定提出續租申請的承租人,租賃期滿應當騰退保障性租賃住房,拒不騰退的,出租單位或者其委托的運營管理機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承租人騰退保障性租賃住房。
第十五條 保障性租賃住房租賃價格初次定價和調價應向市、區住房保障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備,實際執行的租賃價格不得高于報備價格。調增幅度應不高于市住建部門監測的同地段市場租賃住房租金同期增幅,且年增幅應不高于5%。
面向本園區、本單位、本系統職工定向供應的保障性租賃住房,租賃價格可適當降低。
第十六條??采取先租后售的保障性租賃住房,承租人租賃滿5年后,可申請轉為共有產權住房,購買部分產權或者全部產權。已交的租金,可以計入購房款。首次購買產權比例原則上不低于50%。共有產權住房的出售,由出售人制定銷售方案,發布銷售公告,明確銷售價格、申請審核程序等。共有產權住房承購人應與出售人簽訂《共有產權住房購房合同》和《共有產權住房使用管理協議》。
第十七條??共有產權住房購房人可按所持份額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和商業貸款。原產權人應在保證國有資產安全的前提下,配合辦理抵押手續。共有產權住房購房人因故不能償還購房貸款時,原產權人可提前按原價贖回個人份額,贖回住房作為保障性租賃住房配租。
第十八條??共有產權住房購房人首次取得部分產權份額后,余下的部分產權份額由產權人持有。購房人按未購買的剩余份額交納租金。
第十九條 共有產權購房人自首次購買份額之日起,5年內購買剩余份額的,以首次購買份額時共有產權住房銷售基準價計算;超過5年購買剩余份額的,按購買當時共有產權住房銷售基準價計算。
第二十條??共有產權住房承購人應按規定辦理共有產權住房不動產登記。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在不動產權證上載明不動產權利人,附記共有產權住房、承購人份額、出售人份額、限制交易年限等內容。劃撥和出讓土地建設共有產權住房的,不動產登記土地性質分別為劃撥和出讓。
第三章??使用管理
第二十一條 經出租單位或者其委托的運營管理機構同意,承租人可以調換所承租的保障性租賃住房。
第二十二條 共有產權住房承購人增購不動產份額的,應當憑本人身份證、《不動產權證書》、契稅完稅證明等資料,向出售人提出書面申請。對資料齊全、符合增購條件的,出售人應當與承購人簽訂《共有產權住房不動產份額增購合同》,共同向房屋所在地的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辦理不動產轉移登記。
第二十三條 承購人在未取得共有產權住房的全部不動產份額之前,不得將住房直接上市交易。共有產權住房持有5年后,承購人已經取得全部不動產份額的,可以自行上市交易。
第二十四條 共有產權住房按份共有不動產權利期間,承購人抵押共有產權住房的,應當取得共有人的書面同意,抵押部分僅限于個人持有的不動產份額部分。因繼承、遺贈、離婚以及法院裁定、判決、調解等法定原因,需轉移個人持有的不動產份額的,繼承人(受贈人、受讓人)繼續與共有人按份共有不動產權利,轉讓限制時間自新取得《不動產權證書》之日起計算。發生上述抵押或轉移行為的,相關當事人應當與出售人共同申請辦理相關的不動產登記手續。
第二十五條??共有產權住房出售人在交付共有產權住房時,應當向承購人出具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使用說明書,并按規定承擔相關的房屋質量保修責任。共有產權住房在不動產登記過程中發生的稅費依法依規由相應主體承擔,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物業服務和日常維修、水、電、燃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費用以及安全使用責任,由承購人全部承擔。雙方權利義務應當在購房合同中加以明確。
承購人應當按有關規定和合同約定使用房屋,不得改變房屋結構和用途,影響房屋質量安全和使用功能。因承購人責任致使房屋損壞或造成他人損害的,承購人應當承擔修復和侵權責任。
因他人責任致使房屋損壞的,承購人應當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第二十六條 保障性租賃住房由出租單位負責后期運營管理,出租單位可采取托管或購買服務方式,委托專業運營機構實施。運營管理可參照《隨州市公共租賃住房運營管理考核辦法》執行。
第四章??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七條出租單位或其委托的運營管理機構對保障性租賃住房租售日常檢查管理時,有權采取以下措施:
(一)詢問、查閱、記錄、復制保障對象的相關信息或者資料;
(二)在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家庭成員在場的情況下,進入保障性住房檢查住房使用情況;
(三)對違反保障性住房使用相關規定的行為予以制止并責令改正;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協助檢查,如實提供與住房保障有關的資料,不得拒絕檢查或者謊報、瞞報。
第二十八條 共有產權住房承購人應當按照《共有產權住房使用管理協議》約定使用房屋,在取得完全產權前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未經產權人同意,擅自買賣、贈與房屋產權份額;
(二)未經產權人同意,設定除購房貸款抵押外的房屋抵押權;
(三)違反《共有產權住房使用管理協議》約定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九條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保障性租賃住房使用的監督檢查。
出租單位及其委托的運營單位應當對承租人使用保障性租賃住房情況進行巡查,發現有違反相關規定行為的,應當及時依法處理或者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三十條 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出租單位存在未按照規定的供應對象、準入條件、租賃價格、租賃期限出租保障性租賃住房等情況的,責令整改或由相關單位進一步處理;情節嚴重的,通知相關部門暫停出租單位享受保障性租賃住房財稅支持政策和民用水電氣價格政策,責令出租單位退回已享受的財政獎補資金,并按稅收征收管理法等予以處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承租人未按照規定使用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出租單位應隨即解除租賃合同,并按照合同約定追究承租人的違約責任,同時通報承租人所在單位。
第三十二條 用人單位協助他人騙取保障性租賃住房資格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記入信用檔案。
第三十三條 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監督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依法依規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試行。有效期2年。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隨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解釋。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縣、市、區(管委會)可參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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