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隨州高新區、大洪山風景名勝區管理委員會,市政府各部門:
根據《湖北省社會救助實施辦法》(省政府令第374號)、《省民政廳關于建立孤兒養育標準自然增長機制的指導意見》(鄂民政發〔2017〕3號)要求,市政府決定從2022年4月1日起調整全市城鄉低保保障標準、城鄉特困供養標準和孤兒養育標準。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后的標準
(一)城市低保保障標準:隨縣、廣水市、大洪山風景名勝區525元/人·月,曾都區、隨州高新區666元/人 月。
(二)農村低保保障標準:隨縣、大洪山風景名勝區500元/人 月,廣水市438元/人 月,曾都區、隨州高新區577元/人 月。
(三)城市特困供養標準:隨縣、廣水市、大洪山風景名勝區1050元/人·月,曾都區、隨州高新區1332元/人 月。
(四)農村特困供養標準:隨縣、大洪山風景名勝區999元/人 月,廣水市875元/人·月,曾都區、隨州高新區1153元/人 月。
(五)孤兒養育標準:分散供養的孤兒養育標準為1390元/人 月,集中供養的孤兒養育標準為2224元/人 月。
二、有關要求
各地要嚴格執行新的社會救助標準,及時將符合條件的困難家庭、特困對象、孤兒納入保障范圍,統籌安排好專項資金,落實地方配套資金,確保提標任務和人均補助水平落實到位。
2022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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