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隨州高新區管理委員會,市政府各部門:
根據湖北省人民政府《湖北省社會救助實施辦法》、《省民政廳關于建立孤兒養育標準自然增長機制的指導意見》(鄂民政發〔2017〕3號)要求,市政府決定從 2024年4月1日起調整全市城鄉低保保障標準、城鄉特困供養標準和孤兒養育標準。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后的標準
(一)城市低保保障標準:隨縣595元/人·月,廣水市604元/人·月,曾都區、隨州高新區728元/人·月。
(二)農村低保保障標準:隨縣593元/人·月,廣水市570元/人·月,曾都區、隨州高新區688元/人·月。
(三)城市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標準:隨縣1190元/人·月,廣水市1208元/人·月,曾都區、隨州高新區1456元/人·月。
(四)農村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標準:隨縣1080元/人·月,廣水市1040元/人·月,曾都區、隨州高新區1255元/人·月。
(五)孤兒養育標準:分散供養孤兒養育標準為1600元/人·月,集中供養孤兒養育標準為2560元/人·月。
(六)城鄉低保邊緣家庭收入認定標準:城鄉低保邊緣家庭人均收入認定標準分別按照城鄉低保保障標準1.5倍確定。
二、有關要求
各地要嚴格執行新的社會救助標準,及時將符合條件的困難家庭、特困對象、孤兒納入保障范圍,統籌安排好專項資金,落實地方配套資金,確保提標任務和人均補助水平落實到位。
2024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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