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財政廳 湖北省農業廳關于印發《湖北省生豬調出大縣獎勵資金管理實施細則(暫行)》的通知
鄂財商發〔2016〕79號
各市、縣(區)財政局、農業(畜牧)局:
為進一步發揮生豬調出大縣獎勵資金使用效益,充分調動地方發展生豬生產的積極性,根據《財政部關于印發<生豬(牛羊)調出大縣獎勵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建〔2015〕778號)要求,現將《湖北省生豬調出大縣獎勵資金管理實施細則(暫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湖北省生豬調出大縣獎勵資金管理實施細則(暫行)
第一條為規范生豬調出大縣獎勵資金管理,提高生豬調出大縣獎勵資金使用效益,根據財政部《預算法》及《生豬(牛羊)調出大縣獎勵資金管理辦法》(財建﹝2015﹞778號)相關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實施細則所稱生豬調出大縣獎勵資金(以下簡稱獎勵資金),是指中央財政安排對生豬調出大縣(市、區,以下簡稱縣)給予獎勵的財政轉移支付資金。
第三條獎勵資金管理堅持“引導生產、多調多獎、責權對等、注重績效”的原則。
第四條獎勵資金包括由財政部直接安排并明確到縣的獎勵資金和財政部安排的省級統籌獎勵資金。財政部直接安排并明確到縣的獎勵資金是指按前三年年均生豬調出量、出欄量和存欄量因素測算(因素權重分別為50%、25%、25%),給予我省進入全國前500名的縣的獎勵資金。財政部安排的省級統籌獎勵資金是指財政部統籌考慮各省生豬生產、消費等因素,按因素法切塊到省級的資金。
第五條省級統籌的獎勵資金,主要用于在生豬生產和經營等方面對未獲得中央直接安排獎勵資金的縣實行獎補。
第六條 省級財政部門收到由中央財政下撥的省級統籌獎勵資金后,會同農業(畜牧)部門制定省級統籌獎勵資金分配方案,報經省政府同意后撥付。
第七條獎勵資金由縣級人民政府統籌安排用于支持本縣生豬生產流通和產業發展,支持范圍包括:生豬生產環節的圈舍改造、良種引進、污糞處理、防疫、保險,以及流通加工環節的冷鏈物流、倉儲、加工設施設備等方面的支出。
第八條 獎勵資金獎勵由縣級人民政府根據支持范圍確定具體的年度支持內容,可結合畜牧業產業精準扶貧項目,統籌確定資金支持方式。鼓勵采取股權投資、建立產業基金等市場化方式進行支持,也可采取貸款貼息、財政補助、以獎代補等支持方式。
第九條縣級收到獎勵資金后,縣級財政部門應于60日內會同同級農業(畜牧)部門制定資金分配使用方案,明確支持對象、項目內容、績效目標、支持方式、支持標準和項目責任人,并按規定程序向社會公示無異議后報省級財政部門和農業(畜牧)部門備案。
第十條獎勵資金嚴禁用于與生豬生產流通和產業發展無關的支出,嚴禁用于部門基礎建設、人員經費和公用經費等。
第十一條同一年度內,對中央財政其他資金已經支持的項目,不得通過獎勵資金重復支持。
第十二條縣級財政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農業(畜牧)等部門加強對項目執行情況和獎勵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 對截留、擠占、挪用、騙取資金等違法違規行為,一經查實,財政部門將收回已安排的獎勵資金,并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依法依紀追究責任,情節嚴重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行。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農業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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