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國家衛生計生委關于印發《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社〔2014〕13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衛生計生委(衛生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衛生局:
為加強和規范中央財政支持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專項補助資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根據《關于建立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的實施意見》(衛藥政〔2009〕78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建立健全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補償機制的意見》(國辦發〔2010〕62號)和《關于鞏固完善基本藥物制度和基層運行新機制的意見》(國辦發〔2013〕14號)等文件規定,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政規章制度,結合實際情況,我們制定了《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發現問題,請及時向我們反饋。
財政部國家衛生計生委
2014年9月24日
附件: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
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中央財政支持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專項補助資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根據《關于建立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的實施意見》(衛藥政〔2009〕78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建立健全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補償機制的意見》(國辦發〔2010〕62號)和《關于鞏固完善基本藥物制度和基層運行新機制的意見》(國辦發〔2013〕14號)等文件規定,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政規章制度,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包括城市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鄉鎮衛生院和村衛生室等機構。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專項補助資金,是指中央財政為支持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推進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綜合改革而設立的專項補助資金。
第四條 專項補助資金按照“突出改革、轉變機制,注重實效、激勵先進,績效考核、量效掛鉤”的原則,按因素法進行分配。分配因素主要包括補助標準、服務人口數量和地方財力狀況等。同時,統籌考慮各地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綜合改革進展及實施成效、績效考核結果等情況進行結算。
第五條 專項補助資金采取先預撥后結算的方式下達。中央財政原則上于上年度9月30日前將專項補助資金提前下達省級財政部門,本年度人代會批準預算后90日內結算。
省級財政、衛生計生部門要及時分配下達專項補助資金。市、縣級財政、衛生計生部門要統籌分配使用上級財政和本級財政安排的專項補助資金。對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和鄉鎮衛生院,按照“核定任務、核定收支、績效考核補助”的辦法核定補助資金。對村衛生室按鄉村醫生服務人口數量和人均標準核定補助資金。
第六條 對政府辦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和鄉鎮衛生院,專項補助資金主要用于核定收支后的經常性收支差額補助、推進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綜合改革涉及的人員分流安置等符合政府衛生投入政策規定的支出。
對在實施基本藥物制度的村衛生室執業的鄉村醫生,專項補助資金主要用于鄉村醫生的收入補助。
第七條 對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有條件的地區要積極推進以購買服務的方式支付專項補助資金。
對非政府辦的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和鄉鎮衛生院,按照自愿原則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支持實施基本藥物制度。
第八條 各級衛生計生、財政部門要加強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實施基本藥物制度的績效考核工作。國家衛生計生委、財政部負責對各省的績效考核。省級衛生計生、財政部門負責本地區的績效考核。縣級衛生計生、財政部門負責對本地區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考核。績效考核內容主要包括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和綜合改革相關政策措施制定情況、工作進展、實施成效等。績效考核原則上每年一次。鼓勵委托具有資質的社會專業機構等第三方考評機構開展專項補助資金績效考核工作。績效考核結果要與專項補助資金分配掛鉤,使資金撥付與醫療機構服務數量、質量和績效考核結果掛鉤。
第九條 專項補助資金依法接受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對截留、擠占、挪用、冒領專項補助資金的單位和個人,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規定處理。情節嚴重的,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對存在應安排資金不能按時到位、執行進度慢、資金違規使用等問題的地區,財政部和國家衛生計生委可根據具體情況和有關規定停止撥款或收回專項補助資金。
第十條 省級財政、衛生計生部門要結合當地實際,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報財政部、國家衛生計生委備案,同時將具體實施辦法和資金分配結果按規定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國家衛生計生委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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