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城市建設規劃,市政府擬征收曾都區涢水街道涢水社區集體土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省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實施湖北省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的通知》(鄂政發〔2023〕16號)《省自然廳關于印發湖北省土地征收工作暫行規定的通知》(鄂自然資發〔2020〕38號)等文件規定,現將隨州市文化二路(白桃一路—編鐘大道)項目建設用地《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方案》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擬征收土地的范圍
擬征收集體土地位于曾都區涢水街道涢水社區,面積1.0375公頃,均為農用地1.0375公頃(耕地0.1813公頃)。(詳見勘測定界圖)
二、擬征收土地補償標準及費用
集體土地征收補償標準按照《省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實施湖北省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的通知》(鄂政發〔2023〕16號)文件執行,曾都區涢水街道涢水社區屬曾都區征地區片級別Ⅲ類,綜合地價73.20萬元/公頃。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按照《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公布實施隨州市城區集體所有土地建(構)筑物等地上附著物征收補償標準的通知》(隨政辦發〔2022〕19號)文件補償標準,據實結算。
三、安置方法及途徑
市政府將采取貨幣、社會保險等方式和途徑對被征地農民進行安置。貨幣安置按照《省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實施湖北省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的通知》(鄂政發〔2023〕16號)文件規定發放安置補助費,社會保險安置按照《省人民政府關于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指導意見》(鄂政發〔2014〕53號)和《湖北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補償實施細則》(鄂人社發〔2015〕2號)文件規定,將符合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補償安置條件的納入安置對象。
四、辦理補償登記、異議反饋有關事項
1.被征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在本公告發布30日內,持土地權屬證書、不動產權屬證、房屋產權證書或其他合法有效證明材料,到曾都區涢水街道涢水社區辦理補償登記手續。如逾期未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的,以土地征收報批前的土地現狀調查和公示結果為準。
2.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補償安置方案內容有異議的,請于公告發布之日起30日內,以書面形式提出聽證申請,逾期未提出的視為放棄聽證。
3.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補償安置方案內容有異議的,可以自本公告期滿后60天內,向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期間,不影響土地征收工作。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生效(公告期限30日)。
特此公告。
監督聯系電話:0722—3227119
附件:隨州市文化二路(白桃一路—編鐘大道)項目建設用地勘測定界圖
2023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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