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01105686X/2020-87605 | 機構名稱 | 隨州市自然資源和城鄉建設局(隨州市林業局) |
|---|---|---|---|
| 電話 | 0722-3596625 | 來源 | 隨州市自然資源和城鄉建設局 |
| 機構地址 | 隨州市迎賓大道15號 | 領導信息 | 李少權 隨州市自然資源和城鄉建設局黨組書記、局長、市自然資源和規劃總督查 |
| 辦公時間 | 法定工作日上班時間8:30-12:00;14:30-17:30 | 網站鏈接 | zrzyhghj.suizhou.gov.cn |
| 傳真 | 0722-3596787 | 郵編 | 441300 |
| 電子郵件 | szrzyhghjysq@suizhou.gov.cn |
一、主要職責
市自然資源和城鄉建設局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自然資源和城鄉建設工作的方針政策、決策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市委工作安排,把堅持和加強黨中央對自然資源和城鄉建設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落實到履行職責過程中。主要職責是: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礦產、森林、濕地、水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和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職責。貫徹執行關于自然資源、國土空間規劃、城鄉建設、測繪地理信息等領域的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和規范性文件,制定相關政策措施并貫徹實施。
(二)負責統籌推進城鄉建設發展。擬定城鄉建設發展戰略、政策制度、改革方案、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以及有關地方性標準、技術規定,并監督實施。提出城鄉建設高質量發展、綠色發展以及重大問題的政策建議。擬定統籌城鄉基礎設施建設規劃,并監督實施。負責城市基礎設施項目儲備和立項、可行性研究等前期相關工作,組織編制城建項目年度建設計劃,會同財政部門使用和管理市級財政城市建設專項資金。
(三)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貫徹執行國家和省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指標體系、統計標準,建立健全全市統一規范的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制度。實施自然資源基礎調查,組織開展森林、濕地和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等專項調查、動態監測與評價。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監督管理和信息發布。
(四)負責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工作。組織制定并貫徹執行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應用的制度、規范。負責全市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臺建設和維護。指導監督全市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工作。承擔全市農用地轉用、土地征收建設項目報批的審查,并提出結論性審查意見。
(五)負責自然資源資產管理。落實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報告制度。負責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核算。編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擬定相關考核標準并組織實施。制定并指導實施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政策措施,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責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管理,依法收繳相關資產收益。
(六)負責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組織擬定自然資源發展規劃,組織實施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建立健全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開展自然資源利用評價考核,指導自然資源節約集約利用。負責自然資源市場監管。組織研究自然資源管理涉及宏觀調控、區域協調和城鄉統籌的政策措施。
(七)負責建立空間規劃體系并監督實施。推進主體功能區規劃戰略,組織編制并監督實施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統籌銜接各類專項規劃,推動實施“多規合一”。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組織劃定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控制線,構建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生產、生活、生態空間布局。貫徹落實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擬定城鄉規劃政策并監督實施。組織擬定并實施土地等自然資源年度利用計劃。負責城鄉規劃行業管理和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管理。
(八)負責建設工程規劃管理。負責各項建設工程的規劃審批與竣工核實。辦理各類建設工程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條件核實。承擔國家和省批準、核準的建設項目選址和風景名勝區重大項目建設工程項目選址的前期論證、初審工作。
(九)負責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工作。建立健全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并監督實施。擬定并實施土地等自然資源年度利用計劃。負責土地征收、轉用管理。負責建設用地規劃管理,依法負責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和選址意見書核發。負責臨時用地管理。
(十)負責統籌國土空間生態修復工作。牽頭組織編制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并實施有關生態修復重大工程。負責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等工作。貫徹執行林業及其生態保護的政策措施,指導植樹造林和天然林保護、退耕還林、古樹名木保護。建立和實施生態保護補償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會資金進行生態修復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備選項目。
(十一)負責組織實施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牽頭擬定并實施耕地保護政策措施,負責耕地數量、質量、生態保護。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完善耕地占補平衡制度,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
(十二)負責地質災害預防和地質礦產資源管理。負責全市地質工作和管理地質勘查行業。組織編制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并指導實施。負責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組織協調推進地面沉降處置和防治工作。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和礦業權管理,監督指導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負責地質遺跡(包括古生物化石)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十三)負責測繪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負責基礎測繪和測繪行業管理。負責測繪資質資格與信用管理,監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場秩序。負責地理信息公共服務管理。負責基礎測繪規劃計劃編制和組織實施。負責基礎測繪成果的管理,負責地圖的編制審批。負責測量標志保護。
(十四)負責森林、濕地、草場資源的監督管理。監督木材憑證采伐。負責林地管理,指導縣(市、區)擬定林地保護利用規劃,組織編制并監督執行全市森林采伐限額。監督林地、草場的保護、開發與利用。指導各類公益林、國有森林經營單位的森林資源管理工作。
(十五)負責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監督管理。依法組織指導陸生野生動植物的救護繁育、棲息地恢復發展、疫源疫病監測,監督管理陸生野生動植物獵捕或采集、馴養繁殖或培植、經營利用。按分工監督管理野生動植物進出口。負責生物多樣性保護相關工作。
(十六)負責各類自然保護地的監督管理。擬定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自然遺產、地質公園、濕地公園、森林公園等各類自然保護地規劃和相關市級標準。負責國家公園濕地公園等自然保護地的設立申報、規劃、建設和管理等工作。指導、監督開展森林防火巡護、火源管理、監測預警、防火設施建設等工作。
(十七)組織全市林業產業體系建設,指導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承擔林業應對氣候變化的相關工作,組織指導農村林業發展,維護林業經營者權利。組織實施林業資源優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措施。監督實施相關林業產業標準,落實林業改革相關工作,指導林業產業幫扶等相關工作。
(十八)負責組織全市造林綠化工作。組織、指導和監督全民義務植樹、造林營林、封山育林、退耕還林、防沙治沙、山體復綠及各類生態公益林、商品林建設工作,制定全市造林綠化的指導性計劃。指導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和飛防飛播工作。
(十九)負責城市設計管理工作。負責城市設計管理體系建設,組織和指導城市設計編制和審查工作。擬定城市風貌管控等政策措施,并監督實施。負責建設工程規劃管理。
(二十)負責監督管理建筑市場。規范建筑活動,推進建筑市場信用體系建設,指導促進建筑業、勘察設計、工程監理、裝飾裝修行業發展。按規定權限負責建筑業企業資質和從業資格管理。負責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勘察設計行業監管。指導完善地方工程造價定額及各類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指導監督全市房屋建筑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工作。
(二十一)指導全市的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歷史街區、傳統村落、歷史建筑等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擬定名城保護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地方政府規章草案、規范性文件,負責組織國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的編制、評審和報批工作,并監督組織實施;負責名城保護宣傳、發展工作。
(二十二)負責房屋建筑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房屋建設工程招投標活動監管、施工圖設計審查、施工許可、建設監理、竣工驗收,以及工程造價定額和建設標準定額、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等工作。負責房屋建筑抗震設防管理。監督管理房屋建筑工程建設質量、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組織或參與房屋建筑工程建設質量、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以及調查處理工作。
(二十三)負責規范和指導村鎮建設職責。指導集鎮和村莊建設示范創建工作。參與指導小城鎮建設和特色示范鎮創建工作(不包括城鎮基礎設施建設指導)。參與指導城鎮和村莊人居環境改善工作。
(二十四)負責建筑節能監督管理。負責建筑節能與綠色建筑標準實施和專項驗收監督管理,發展節能建筑和綠色建筑。負責預拌混凝土(砂漿)企業日常管理和綠色生產,以及可再生能源、預拌混凝土(砂漿)和新型墻體材料建筑應用監督管理發展綠色建材。組織開展建筑節能與綠色建筑新技術、新工藝的研發、交流與推廣應用,發展裝配式建筑。組織實施重大建筑節能項目。
(二十五)負責自然資源和城鄉建設領域科技創新發展。組織實施重大科技工程及創新能力建設,推動技術引進、科技項目攻關、科技成果轉化利用、新技術應用推廣,落實有關技術標準、規程規范并監督實施。推進相關行業信息化、標準化、建筑智能化等工作。
(二十六)按規定負責相關領域行政執法和監督檢查工作。對各地落實自然資源、林業和國土空間規劃的重大方針政策、決策部署及法律法規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承擔自然資源、林業、規劃、測繪以及城鄉建設領域行政執法工作(不包括自然資源和規劃領域城鄉規劃法律法規規定的全部行政處罰權)。指導全市自然資源領域和城鄉建設領域有關行政執法工作。
(二十七)按規定承擔全面從嚴治黨、國家安全、意識形態、綜治維穩、精神文明建設、安全生產、生態環境保護、人才工作、保密等主體責任。
(二十八)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任務。
二、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重要會議組織、文電處理、安全保密、新聞宣傳、檔案管理、政務信息等工作。承擔重點工作督查督辦。負責編制自然資源和城鄉建設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工作。開展重大問題調查、重大政策研究和形勢分析,負責起草局重要文件文稿,協調自然資源和城鄉建設領域調查研究和綜合改革有關工作。承擔綜合統計和局內專業統計歸口管理工作。
(二)行政審批一科。負責自然資源和規劃領域行政審批事項的受理和協調工作。統籌指導局機關優化營商環境工作。負責自然資源和規劃領域優化營商環境工作。負責優化行政審批、政務服務事項的辦理流程,推進行政審批、政務服務標準化建設。負責政務服務窗口運行和日常管理,對窗口工作人員進行教育培訓和檢查考核。負責本部門信息化建設和電子政務工作。負責協調相關科室做出行政許可決定,發放行政審批證照。
(三)行政審批二科。負責房屋建筑施工許可證核發和建筑業行政審批服務事項的標準化建設工作。負責協調局相關科室、市相關部門辦理建筑業行政審批事項。負責審查辦理、公開公示、復查復核本部門建筑業行政審批項目。負責全市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和建筑業領域優化營商環境工作。負責建筑市場、歷史文化名城保護“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負責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工作。
(四)自然資源調查確權登記科。負責建立健全全市自然資源定期調查監測評價制度。負責自然資源基礎調查、變更調查、專項調查、動態監測和分析評價工作。開展全市水、森林、濕地和地理國情等專項調查監測評價工作。承擔市級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匯交、管理、維護、發布、共享利用和監督工作。負責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權籍調查、爭議調處、成果應用,擬定并落實相關制度、標準、規范。負責全市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工作。負責全市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臺建設與應用工作。負責自然資源權屬爭議調處工作,承擔上級交辦的重大權屬爭議調處工作。
(五)自然資源開發利用科。貫徹執行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管理政策措施,落實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和報告制度,承擔全民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和資產核算工作。編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負責落實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政策。承擔報市政府審批的改制企事業國有土地資產處置相關工作。貫徹執行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制度、建立自然資源市場交易規則。負責自然資源市場調控工作。負責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和自然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工作。落實國有和集體建設用地開發利用政策,負責全市范圍內的國有建設用地供應工作。負責領導干部自然資源離任審計相關工作。
(六)國土空間規劃科。貫徹執行國土空間規劃相關政策措施。負責主體功能區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城鄉規劃、林業規劃等空間規劃“多規合一”工作。負責建立空間規劃體系。負責市級國土空間規劃、中心城區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審查及報批工作。配合相關行業主管部門開展國土空間專項規劃編制、審查及報批工作。負責劃定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控制線。承擔報國務院和省政府、市政府審批的地方國土空間規劃的審查工作。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工作,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貫徹落實國家、省鄉村振興戰略規劃,參與市級鄉村振興規劃的編制,負責村莊規劃的編制工作。負責規劃編制單位的行業管理。
(七)國土空間用途管制科。負責執行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規范和技術標準。負責落實土地年度利用計劃;負責起草耕地、林地、濕地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政策,負責建設用地預審工作。承擔國務院和省批準、核準的各類土地用途轉用和土地征收征用的審核、報批工作。執行土地征收征用管理的政策措施。負責控規動態維護工作,起草有關規劃實施和用地規劃管理的政策和規章制度。會同相關部門劃定規劃實施范圍,擬定規劃條件。
(八)耕地保護和生態修復科。貫徹落實耕地保護政策,負責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工作,負責監督管理永久基本農田劃定、占用和補劃工作。承擔耕地占補平衡和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管理及項目的立項、驗收工作。負責設施農用地管理工作。負責銜接耕地保護政策與林地、濕地等土地資源保護政策。負責全市國土空間生態修復和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工作。負責全市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和生態保護補償相關工作。
(九)國土綠化科。負責生態保護修復和造林綠化工作,負責植樹造林、封山育林和退耕還林(草)工作。負責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和預測預報工作。負責國有林場編制發展規劃和基本建設工作。負責林木(草)種苗行業管理、質量監督和生 產經營,負責良種基地、保障性苗圃建設工作。負責林業科學研究、成果轉化和技術推廣工作。承擔林業應對氣候變化相關工作。
(十)森林資源科。編制全市森林采伐限額,指導各縣(市、區)林業主管部門編制林地保護利用規劃、森林經營規劃和方案。負責起草森林資源保護發展的政策措施。監督林地保護、開發和利用,負責建設項目征占用林地的管理工作。監督林木采伐工作。協助做好森林、草場、石漠化、沙化土地動態監測和評價工作,指導基層林業工作機構的建設,負責天然林保護和公益林管理工作。
(十一)建設工程科。編制、審定、實施中心城區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標準和規章制度;負責編制中心城區重要區域修建性詳細規劃;根據規劃條件,負責審核中心城區范圍內建設項目(含市政工程)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負責中心城區建設工程規劃管理工作;負責中心城區審批建設項目的規劃公示、公開工作;負責中心城區村、社區私房改造的規劃審批辦證工作。
(十二)礦業權和地質災害防治科。貫徹執行礦業權管理政策,負責監督全市礦業權審批登記工作,依法調處礦業權糾紛。監督管理地質勘查行業和全市地質工作,負責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工作。負責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登記、統計及壓覆礦產資源相關管理工作。實施礦山儲量動態管理。負責古生物化石管理和監督工作。承擔地質災害的預防和治理工作,負責起草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并實施。負責地質災害調查評價、監測預警和綜合治理工作。監督地下水過量開采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負責局安全生產工作。
(十三)測繪地理信息科。負責擬定全市測繪地理信息規劃、計劃、技術標準并監督實施。負責測繪地理信息項目和地理信息成果管理。負責監督測繪和地理信息行業市場秩序工作。負責地理信息公共服務管理工作。負責編制和實施基礎測繪規劃計劃工作。負責基礎測繪成果管理工作。負責地圖編制審批和測量標志保護工作。負責科技發展和對外交流合作工作。
(十四)野生動植物保護和自然保護地科。負責陸生野生動植物保護管理工作;組織各縣(市、區)林業主管部門開展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調查和評估;負責陸生野生動植物的救護繁育、棲息地恢復發展、疫源疫病監測、經營利用工作;負責瀕危野生動植物物種國際貿易公約履約工作;指導各縣(市、區)林業主管部門開展古樹名木保護管理工作;負責濕地保護工作,負責濕地資源監測與評價、濕地生態修復、生態補償、濕地的開發利用工作。負責各類自然保護地管理和自然保護地生態修復工作。
(十五)林業改革和產業發展科(森林防火科)。負責林業標準化、林業技術監督工作。負責起草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和林業產業發展政策并實施。負責組織各縣(市、區)林業主管部門起草林業產業發展規劃、林業產業市級標準并實施。負責農村集體林地承包經營、流轉管理和特色經濟林、林下經濟發展工作。負責林業新型經營主體建設、森林保險和林業產業發展工作。負責林業產業幫扶、林業統計工作。負責林業行業安全生產和森林防火工作。
(十六)勘察設計與科技科(名城保護科)。負責擬定城市設計、勘察設計、建設科技與建筑節能、墻體材料革新與散裝水泥的行業產業政策、制度和發展規劃工作并監督執行;負責編制城鄉建設防災減災規劃工作并監督實施;負責對全市勘察設計市場與質量的監督管理;負責對市政工程無障礙設施設計、房屋建筑抗震設計規范實施監督;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勘察設計咨詢和施工圖審查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工程建設標準定額與造價管理工作,負責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工作;負責預拌混凝土企業日常管理和綠色生產管理工作;負責對實施建筑節能綠色建筑和科技項目的責任單位進行監督管理;負責推廣應用建筑節能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負責起草全市歷史文化名鎮、名村、歷史文化街區、傳統村落、歷史建筑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地方政府規章草案、規范性文件;負責全市的歷史文化名鎮、名村、歷史文化街區、傳統村落、歷史建筑等的保護工作;負責國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的編制、評審和報批工作并監督實施;負責名城保護宣傳、發展研究工作;負責擬定名城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維護資金使用計劃;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對涉及名城保護的各類建設項目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和建議;負責全市歷史文化名鎮、名村、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建筑實務評審和申報工作。
(十七)建筑業管理科。參與起草建筑業行業發展規劃,依法規范房屋建筑市場各方主體行為;負責房屋建筑施工許可、建設監理、施工發包與承包、工程風險管理的制度建設工作并監督執行;負責房屋建筑市場的管理;負責建筑業企業、建設監理、工程檢測等機構的資質管理工作;負責建筑業統計、清欠工程款工作;負責房屋建筑市場信用體系建設和管理;擬定房屋建筑工程質量、建筑安全生產、消防驗收、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制度并監督執行;負責全市房屋建筑工程質量、建筑施工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參與各類建設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鑒定和調查處理,負責優良工程的評定和申報;負責全市建筑施工人員意外傷害保險工作。
(十八)村鎮建設科。起草村莊建設發展規劃,制定村莊建設政策并負責實施;負責全市農村住房建設的管理工作和農村危房改造工作。參與傳統村落保護相關工作;參與全市小城鎮建設和特色示范鎮創建工作(不包括城鎮基礎設施建設);參與美麗鄉村創建和村鎮人居環境改善工作。
(十九)法規與執法監督科(市自然資源督察辦公室)。負責本部門法治建設工作,推進依法行政,負責法治宣傳教育。負責涉及本部門的行政復議、行政應訴、聽證工作。承擔辦理依申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負責本系統信訪工作。實施自然資源督察制度,根據授權負責本部門法律法規執行情況和重大專項監督檢查工作。負責自然資源、林業、規劃領域和城鄉建設領域違法案件查處工作。監督縣(市、區)違法案件調查處理工作,協調跨區域違法案件查處工作。負責本部門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檢查等行政執法執行情況。負責本部門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工作。負責市本級建設用地批后監管和建設工程規劃核實工作。
(二十)財務與資金運用科。負責本部門專項資金、基金的管理工作。擬定有關財務、資產管理的制度。負責局機關財務管理和直屬單位財務及國有資產監管。負責部門預決算、國庫集中支付、政府采購、轉移支付和績效管理工作。負責管理有關基本建設及重大專項投資、重大裝備。監督項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承擔財政和社會資金的結構優化和監測工作,擬定合理利用社會資金的政策措施。
(二十一)人事教育科。負責抓好市局系統領導班子建設和干部隊伍建設。按照中央和省委規定的干部管理體制和權限要求,實施干部選拔、培養、管理工作。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及其他市局管理干部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工資、職稱和教育培訓工作。負責管理干部人事檔案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黨群、紀檢監察工作。
老干部科。負責離退休干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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