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7月31日,市城管執法委就《隨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通過網站征集、發函等方式,廣泛征求曾都區政府和隨州高新區管委會及市直各單位、廣大人民群眾的修改意見。截至2025年10月9日,共收到9個單位共計4條修改建議,經研究討論后采納2條。
1.采納市發改委1條修改建議。其建議將第二十八條中“向信用信息公共服務平臺報送有關信息,納入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修改為“按照數據歸集標準及要求,及時上報至湖北省社會信用信息服務平臺,通過“信用中國”網站進行公示”。該意見采納后修改為“城市管理執法部門應當將建設、施工、運輸單位違反本辦法處置建筑垃圾的失信信息記入企業信用檔案,納入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并及時上報至湖北省社會信用信息服務平臺進行公示?!?/p>
2.采納隨州高新區管委會1條修改建議。其建議將《辦法》第五條“住房和城市更新部門按照文明施工現場管理要求對納入監管范圍的施工現場的建筑垃圾進行監督管理,負責建筑垃圾再生資源利用管理”修改為“住房和城市更新部門按照文明施工現場管理要求,對納入監管范圍的施工現場的建筑垃圾進行監督管理。城管執法部門負責建筑垃圾再生資源利用管理?!痹摻ㄗh采納后修改為“自然資源和城鄉建設部門按照文明施工現場管理要求,對監管范圍內施工現場的建筑垃圾進行監督管理,會同住房和城市更新、城管執法等部門落實建筑垃圾再生資源利用管理。”
3.未采納隨州高新區管委會關于將《辦法》第二十五條“無法尋找當事人的,應由屬地城市管理執法部門先行清除”建議修改為“無法尋找當事人的,應由由屬地環衛部門先行清除,執法部門介入調查處罰”的建議。未采納理由:一時無法找到當事人的,需要一個部門“兜底”先行清除?!掇k法》第二十五條中規定的“無法尋找當事人的,由屬地城市管理執法部門先行清除”是可行的,有法律依據,類似于《行政處罰法》中“代履行”。
4.未采納隨縣人民政府關于將《辦法》第十六條第(四)項中“履行安全生產管理主體責任,建立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定期對駕駛人員開展交通安全教育培訓,并建立檔案?!闭{整為“履行安全生產管理主體責任,建立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加強對建筑垃圾運輸車輛的安全檢查,定期對駕駛人員開展交通安全教育培訓,并建立檔案,督促駕駛人員嚴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駕駛建筑垃圾運輸車輛”的建議。未采納理由:建議增加的事項均為企業內部管理問題,為減少法條內容,可以不寫進《辦法》。
征集期間,未收到社會公眾的意見建議。
2025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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