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機關各科室,局屬各單位:
根據隨州市市場監管領域部門聯合“雙隨機、一公開”監管聯席會議辦公室《關于印發<標點符號《缺少成對>隨州市市場監管領域2025年度“綜合查一次”部門聯合雙隨機抽查工作計劃》的通知<標點符號》缺少成對>(隨雙隨機辦〔2025〕3號)文件精神和湖北省“互聯網+監管”系統(2025版)抽查事項認領事項要求,市人社局制定了2025年度“雙隨機、一公開”抽查事項清單和工作計劃,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聯系人:勞動保障監察科 劉英
聯系電話:3596203
附件:1.隨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2025年度“雙隨機、一公開”監管隨機抽查事項清單
2.隨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2025年度“雙隨機、一公開”抽查工作計劃表
隨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5年6月20日
附件1
隨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2025年度“雙隨機、一公開”監管隨機抽查事項清單
序號 | 抽查類別 | 抽查事項 | 抽查對象 | 事項類別 | 檢查方式 | 檢查 主體 | 檢查依據 | 備注 |
1 | 對用人單位制訂、執行規章制度情況的監管 | 用人單位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 | 用人單位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審查、網絡監測 | 省市縣級人社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89條 | |
用人單位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 | 用人單位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審查、網絡監測 | 省市縣級人社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80條 | |||
2 | 對用人單位訂立、履行和解除勞動合同及招工用工情況的監管 | 用人單位在招用人過程中發布招聘信息不真實、不合法、招用無合法身份證件的人員、以招用人員為名牟取不正當利益或進行其他違法活動 | 用人單位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審查、網絡監測 | 省市縣級人社部門 | 《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第43條、《網絡招聘服務管理規定》第34條、《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標點符號》缺少成對>第六十七條、《湖北省人力資源市場條例》第42條 | |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等證件 | 用人單位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審查、網絡監測 | 省市縣級人社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84條第1款、《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第六十七條 | |||
用人單位違法勞動合同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 用人單位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審查、網絡監測 | 省市縣級人社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84條第2款、《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第六十七條 | |||
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 | 用人單位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審查、網絡監測 | 省市縣級人社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84條第3款 | |||
用人單位未及時為勞動者辦理就業登記手續 | 用人單位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審查、網絡監測 | 省市縣級人社部門 | 《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第75條 | |||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有關建立職工名冊規定 | 用人單位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審查、網絡監測 | 省市縣級人社部門 |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33條 | |||
企業無正當理由拒絕與企業工會就工資分配、調整機制以及支付方式等事項進行集體協商 | 用人單位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審查、網絡監測 | 省市縣級人社部門 | 《湖北省集體合同條例》第43條、《湖北省企業工會條例》第43條 | |||
2 | 對用人單位訂立、履行和解除勞動合同及招工用工情況的監管 | 用人單位阻撓職工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或者阻撓上級工會幫助、指導職工籌建工會,對上級工會指導,幫助下級工會和職工進行集體協商和簽訂集體協商和簽訂集體協商合同進行阻擾 | 用人單位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審查、網絡監測 | 省市縣級人社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第51條、《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29條、《湖北省集體合同條例》第42條 | |
用人單位依法訂立或解除勞動合同 | 用人單位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審查、網絡監測 | 省市縣級人社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98條、《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24條 | |||
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載明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 | 用人單位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審查、網絡監測 | 省市縣級人社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81條 | |||
用人單位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 | 用人單位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審查、網絡監測 | 省市縣級人社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81條 | |||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約定試用期 | 用人單位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審查、網絡監測 | 省市縣級人社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83條、《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23條 | |||
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 用人單位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審查、網絡監測 | 省市縣級人社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91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85條、《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六條 | |||
用人單位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 | 用人單位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審查、網絡監測 | 省市縣級人社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89條 | |||
用人單位對履行職責的工會工作人員無正當理由調動工作崗位、免除其職務、降低其職級,進行打擊報復 | 用人單位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審查、網絡監測 | 省市縣級人社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第52條第1款、《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29條、《湖北省集體合同條例》第43條 | |||
用人單位打擊報復舉報人、投訴人 | 用人單位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審查、網絡監測 | 省市縣級人社部門 |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30條第1款第4項 | |||
職工因參加工會活動而被變更、解除勞動合同或工會工作人員因履行工會法規定的職責而被變更、解除勞動合同 | 用人單位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審查、網絡監測 | 省市縣級人社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第53條、《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29條、《湖北省集體合同條例》第43條 | |||
用人單位是否妥善保存錄用人員的錄用登記材料或者偽造錄用登記材料 | 用人單位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審查、網絡監測 | 省市縣級人社部門 | 《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8條 | |||
3 | 對用人單位遵守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情況的監管 |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 | 用人單位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審查、網絡監測 | 省市縣級人社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90條、《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25條 | |
用人單位依法安排職工休年休假或對未休假職工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賠償金 | 用人單位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審查、網絡監測 | 省市縣級人社部門 |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7條、《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15條第2款 | |||
4 | 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規定情況的監管 | 單位、職業中介機構或個人為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介紹就業 | 單位或個人,包括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以及無營業執照、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的單位、未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審查、網絡監測 | 省市縣級人社部門 | 《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7條、第9條、《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第74條、《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管理規定》第41條第2款 | |
用人單位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使用童工 | 用人單位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審查、網絡監測 | 省市縣級人社部門 | 《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六條第1款 | |||
用人單位存在使用童工情形 | 用人單位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審查、網絡監測 | 省市縣級人社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94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125條、《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6條第1款、《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第67條 | |||
用人單位存在使用童工經勞動保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將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情形 | 用人單位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審查、網絡監測 | 省市縣級人社部門 | 《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六條第二款 | |||
無營業執照、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的單位以及未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使用童工 | 無營業執照、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的單位以及未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審查、網絡監測 | 省市縣級人社部門 | 《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九條 | |||
5 | 對遵守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規定情況的監管 | 用人單位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延長勞動時間、安排夜班勞動 | 用人單位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審查、網絡監測 | 省市縣級人社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95條、《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23條、《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13條第1款、《湖北省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25、26條、《湖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31條 | |
5 | 對遵守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規定情況的監管 | 用人單位對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 | 用人單位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審查、網絡監測 | 省市縣級人社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95條、《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23條、《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13條第1款、《湖北省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25、26條、《湖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一條 | |
用人單位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或者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 用人單位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審查、網絡監測 | 省市縣級人社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95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125條、《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23條、《未成年人特殊勞動保護規定》第六條 | |||
用人單位未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 用人單位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審查、網絡監測 | 省市縣級人社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95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125條、《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23條、《未成年人特殊勞動保護規定》第6條 | |||
娛樂場所招用未滿18周歲未成年人 | 用人單位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審查、網絡監測 | 省市縣級人社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95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125條、《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23條、《未成年人特殊勞動保護規定》第六條 | |||
女職工產假不滿法定天數 | 用人單位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審查、網絡監測 | 省市縣級人社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95條、《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23條、《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13條第1款、《湖北省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25、26條、《湖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一條 | |||
6 | 對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情況的監管 | 用人單位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 用人單位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審查、網絡監測 | 省市縣級人社部門 | 《社會保險法》第77、84條、《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23條、《社會保險費征繳監督檢查辦法》第12條、《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8、18、19條 | |
繳費單位未按照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 | 用人單位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審查、網絡監測 | 省市縣級人社部門 | 《社會保險法》第77、86條、《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11條、《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23條、《社會保險費征繳監督檢查辦法》第12條、《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8、18、19條 | |||
6 | 對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情況的監管 | 用人單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時瞞報工資總額或者職工人數 | 用人單位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審查、網絡監測 | 省市縣級人社部門 |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27條第1款 | |
繳費單位存在偽造、變造、故意毀滅有關賬冊、材料,或者不設賬冊,致使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無法確定的情形,經核定征收后延遲繳納社會保險費 | 用人單位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審查、網絡監測 | 省市縣級人社部門 |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24條、《社會保險費征繳監督檢查辦法》第13條 | |||
繳費單位未按規定向職工公布本單位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將繳費明細告知勞動者本人 | 用人單位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審查、網絡監測 | 省市縣級人社部門 |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17條、《社會保險費征繳監督檢查辦法》第14條、《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第24條 | |||
從事勞動能力鑒定的組織或者個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提供虛假鑒定意見、提供虛假診斷證明、收受當事人財物 | 用人單位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審查、網絡監測 | 省市縣級人社部門 | 《工傷保險條例》第61條、《社會保險基金行政監督辦法》第33條第2款 | |||
社保經辦機構、社保服務機構、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用人單位或個人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 | 用人單位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審查、網絡監測 | 省市縣級人社部門 | 《社會保險法》第87條、《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27條第2款、《工傷保險條例》第60條、《社會保險基金行政監督辦法》第31條、《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管理規定》第41條第5款 | |||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單位或個人存在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 | 用人單位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審查、網絡監測 | 省市縣級人社部門 | 《社會保險法》第88條、《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27條2款、《失業保險條例》第28條、《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條、《社會保險基金行政監督辦法》第32條、《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管理規定》第41條第5款、《湖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條例》第20條 | |||
違反規定隱匿、轉移、侵占、挪用社保基金或者違規投資運營 | 用人單位等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審查、網絡監測 | 省市縣級人社部門 | 《社會保險法》第91條 | |||
6 | 對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情況的監管 | 繳費單位在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繳費單位依法終止后未按規定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變更登記或者社會保險注銷登記 | 用人單位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審查、網絡監測 | 省市縣級人社部門 | 《社會保險法》第77、84條、《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23條、《社會保險費征繳監督檢查辦法》第12條、《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8、18、19條 | |
7 | 對遵守勞務派遣規定情況的監管 | 單位或個人存在未經許可,擅自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情形 | 勞務派遣單位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審查、網絡監測 | 省市縣級人社部門 | 《勞動合同法》第57條第2款、第92條、《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實施辦法》第三十一條 | |
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動者,存在未與用工單位簽訂勞務派遣協議,或者協議內容未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保費用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責任的情形 | 勞務派遣單位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審查、網絡監測 | 省市縣級人社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59條第1款、第92條、《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實施辦法》第32條 | |||
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存在未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工資報酬的情形 | 勞務派遣單位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審查、網絡監測 | 省市縣級人社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58條第2款、第92條、《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實施辦法》第32條 | |||
用工單位存在在非“三性”崗位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情形 | 用工單位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審查、網絡監測 | 省市縣級人社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66第1、2款、第92條 | |||
用工單位決定使用被派遣勞動者未履行《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3條第3款的法定程序 | 用工單位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審查、網絡監測 | 省市縣級人社部門 | 《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3條第3款、第22條 | |||
用工單位超規定比例使用勞務派遣工 | 用工單位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審查、網絡監測 | 省市縣級人社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66條第3款、第92條、《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4條 | |||
用工單位存在未根據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或者將連續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的情形。 | 用工單位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審查、網絡監測 | 省市縣級人社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59條第2款、第92條 | |||
用工單位存在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的情形 | 用工單位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審查、網絡監測 | 省市縣級人社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六十條第3款、第92條 | |||
7 | 對遵守勞務派遣規定情況的監管 | 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未載明勞動合同必備條款 | 勞務派遣單位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審查、網絡監測 | 省市縣級人社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58條第1款、第92條、《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實施辦法》第32條 | |
勞務派遣單位存在沒有與勞動者簽訂二年以上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 | 勞務派遣單位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審查、網絡監測 | 省市縣級人社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58條第2款、第92條、《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實施辦法》第32條 | |||
勞務派遣單位存在未將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情形 | 勞務派遣單位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審查、網絡監測 | 省市縣級人社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六十條第1款、第92條、《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實施辦法》第32條 | |||
勞務派遣單位存在克扣用工單位按照勞務派遣協議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的情形 | 勞務派遣單位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審查、網絡監測 | 省市縣級人社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六十條第2款、第92條、《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實施辦法》第32條 | |||
勞務派遣單位存在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的情形 | 勞務派遣單位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審查、網絡監測 | 省市縣級人社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六十條第3款、第92條、《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實施辦法》第32條 | |||
勞務派遣單位存在向設立改單位的用人單位或者其所屬單位派遣勞動者的情形 | 勞務派遣單位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審查、網絡監測 | 省市縣級人社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67條、第92條、《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實施辦法》第32條 | |||
用工單位存在未依法履行第62條第1款的情形 | 用工單位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審查、網絡監測 | 省市縣級人社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62條第1款、第92條 | |||
用工單位存在將被派遣勞動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的情形 | 用工單位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審查、網絡監測 | 省市縣級人社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62條第2款、第92條 | |||
用工單位存在設立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所屬單位派遣勞動者的情形 | 用工單位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審查、網絡監測 | 省市縣級人社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七條、第92條 | |||
用工單位存在違法退回被派遣勞動者的情形 | 用工單位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審查、網絡監測 | 省市縣級人社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92條、《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12、13、24條 | |||
勞務派遣單位在申請《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時存在《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實施辦法》第33條第1、2、3項的行為 | 勞務派遣單位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審查、網絡監測 | 省市縣級人社部門 | 《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實施辦法》第33條 | |||
8 | 對就業和遵守人力資源服務規定情況的監管 | 未經許可擅自從事職業中介活動 | 職業中介機構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審查、網絡監測 | 省市縣級人社部門 | 《就業促進法》第64條、《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第42條第1款、《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第70條、《網絡招聘服務管理規定》第32條第1款、《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管理規定》第39條第1款、《湖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條例》第21條、《湖北省人力資源市場條例》第42條 | |
職業中介機構偽造、涂改、轉讓職業中介許可證 |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職業中介機構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審查、網絡監測 | 省市縣級人社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第65條、《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第74條、《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管理規定》第41條第1款、《湖北省人力資源市場條例》第42條 | |||
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未依法開展人力資源供求信息收集和發布、存在發布不真實、不合法的招聘就業信息 |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職業中介機構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審查、網絡監測 | 省市縣級人社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第66條第2款、《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第43條、《網絡招聘服務管理規定》第34條第1款、《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管理規定》第40條、《湖北省人力資源市場條例》第42條 | |||
職業中介機構為無合法證照的用人單位提供職業中介服務 |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職業中介機構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審查、網絡監測 | 省市縣級人社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第65條、《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第第74條、3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管理規定》第41條第1款、《湖北省人力資源市場條例》第42條 | |||
職業中介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發布的就業信息中包含歧視性內容;為無合法身份證件的勞動者提供職業中介服務;介紹勞動者從事法律法規禁止從事的職業;以暴力脅迫欺詐等方式進行職業中介活動;超出核準的業務范圍經營等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職業中介機構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審查、網絡監測 | 省市縣級人社部門 |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28條第1款、《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第74條、《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管理規定》第41條第3款、《湖北省人力資源市場條例》第42條、《湖北省就業促進條例》第58條 | |||
人才中介服務機構存在超出許可業務范圍接受代理業務的行為 |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職業中介機構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審查、網絡監測 | 省市縣級人社部門 | 《人才市場管理規定》第35條 | |||
8 | 對就業和遵守人力資源服務規定情況的監管 | 職業中介機構存在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 |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職業中介機構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審查、網絡監測 | 省市縣級人社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第66條第1款、《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第74條、《湖北省人力資源市場條例》第42條 | |
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職業中介機構存在向個人收取明示服務項目以外的服務費用,或者以名目誘導、強迫個人參與貸款、入股、集資等活動,存在向個人收取押金 |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職業中介機構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審查、網絡監測 | 省市縣級人社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第66條第2款、《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第43條、《網絡招聘服務管理規定》第35條第2款、《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第74條、《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管理規定》第45條、《湖北省人力資源市場條例》第42條 | |||
職業中介機構在職業中介服務不成功后未向勞動者退還所收取的中介服務費 |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職業中介機構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審查、網絡監測 | 省市縣級人社部門 | 《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第73條 | |||
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開展人力資源服務外包等人力資源服務業務未履行備案義務 |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職業中介機構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審查、網絡監測 | 《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第42條第2款、《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管理規定業促進法》第2款、《湖北省人力資源市場條例》第42條 | ||||
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設立分支機構、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登記未按規定提交書面報告 |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職業中介機構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審查、網絡監測 | 省市縣級人社部門 | 《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第42條第2款、《網絡招聘服務管理規定》第32條第2款、《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管理規定》第2款、《湖北省人力資源市場條例》第42條 | |||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存在采取欺詐、暴力、脅迫或其他不正當手段,以招聘為名牟取不正當利益,介紹單位或個人從事違法活動 |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職業中介機構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審查、網絡監測 | 省市縣級人社部門 | 《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第43條、《網絡招聘服務管理規定》第35條第1款、《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管理規定》第41條第4款、《湖北省人力資源市場條例》第42條 | |||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未依法舉辦現場招聘會 |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職業中介機構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審查、網絡監測 | 省市縣級人社部門 | 《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第43條、《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管理規定》第42條 | |||
從事網絡招聘服務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未依法履行信息審查義務 |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職業中介機構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審查、網絡監測 | 省市縣級人社部門 | 《網絡招聘服務管理規定》第34條第2款 | |||
8 | 對就業和遵守人力資源服務規定情況的監管 | 從事網絡招聘服務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未依法進行信息收集、使用、存儲、發布 |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審查、網絡監測 | 省市縣級人社部門 | 《網絡安全法》第64條第1款、《個人信息保護法》第66條、《網絡招聘服務管理規定》第36條、《湖北省人力資源市場條例》第42條 | |
以網絡招聘服務平臺方式從事網絡招聘服務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未按規定履行核驗、登記以及招聘信息、服務信息保存義務 |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職業中介機構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審查、網絡監測 | 省市縣級人社部門 | 《電子商務法》第80條、《網絡招聘服務管理規定》第37條、《湖北省人力資源市場條例》第42條 | |||
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未明示營業執照、服務項目、收費標準、監督機關和監督電話、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等規定事項 |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職業中介機構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審查、網絡監測 | 省市縣級人社部門 | 《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第44條、《網絡招聘服務管理規定》第33條、《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第71條、《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管理規定》第44條、《湖北省人力資源市場條例》第42條 | |||
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未按規定建立健全內部制度、保存服務臺賬、提交經營情況年度報告 |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職業中介機構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審查、網絡監測 | 省市縣級人社部門 | 《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第44條、《網絡招聘服務管理規定》第33條、《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管理規定》第44條 | |||
從事網絡招聘服務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存在違法設置限制人力資源流動的條件 |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職業中介機構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審查、網絡監測 | 省市縣級人社部門 | 《網絡招聘服務管理規定》第34條第2款 | |||
職業中介機構未建立服務臺賬,或雖建立服務臺賬但未記錄服務對象、服務過程、服務結果和收費情況 |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職業中介機構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審查、網絡監測 | 省市縣級人社部門 | 《就業與服務管理規定》第72條 | |||
從事船員勞務派遣業務的船員服務機構未將船員勞務派遣業務的信息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職業中介機構、勞務派遣單位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審查、網絡監測 | 省市縣級人社部門 | 《船員條例》第58條 | |||
從事船員勞務派遣業務的船員服務機構未依法與相關勞動者或者船員用人單位訂立合同 |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職業中介機構、勞務派遣單位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審查、網絡監測 | 省市縣級人社部門 | 《船員條例》 | |||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勞務派遣單位或者非法從事人力資源服務、勞務派遣業務的單位或個人違反職業教育法規定,組織、安排、管理學生實習實訓 |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勞務派遣單位等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審查、網絡監測 | 省市縣級人社部門 | 《職業教育法》第66條第3款 | |||
8 | 對就業和遵守人力資源服務規定情況的監管 |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未依法開展人力資源服務外包 |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勞務派遣單位等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審查、網絡監測 | 省市縣級人社部門 | 《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第43條、《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管理規定》第42條 | |
用人單位存在發布或向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提供的招聘信息含有民族、種族、性別、地域等方面的歧視內容 |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勞務派遣單位等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審查、網絡監測 | 省市縣級人社部門 | 《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第43條、《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管理規定》第42條 | |||
人才中介服務機構存在不依法接受檢查或者提供虛假材料、不按規定辦理許可證變更等手續的行為 |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勞務派遣單位等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審查、網絡監測 | 省市縣級人社部門 | 《人才市場管理規定》第33條 | |||
單位或個人存在未經依法授權從事人事代理業務的行為 |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勞務派遣單位等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審查、網絡監測 | 省市縣級人社部門 | 《人才市場管理規定》第34條 | |||
用人單位存在以民族、性別、宗教信仰為由拒絕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標準、招聘不得招聘人員、向應聘者收取費用或者采取欺詐等手段謀取非法利益的行為 | 用人單位、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勞務派遣單位等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審查、網絡監測 | 省市縣級人社部門 | 《人才市場管理規定》第36條 | |||
用人單位在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禁止乙肝病原攜帶者從事的工作崗位以外招用人員時,將乙肝病毒血清學指標作為體檢標準 | 用人單位、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勞務派遣單位等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審查、網絡監測 | 省市縣級人社部門 | 《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第68條、《湖北省就業促進條例》第57條 | |||
培訓機構存在采取虛假培訓人數或者培訓時間等手段套取政府培訓補貼的情形 |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勞務派遣單位等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審查、網絡監測 | 省市縣級人社部門 | 《湖北省就業促進條例》第59條 | |||
外國人存在拒絕檢查就業證、擅自變更用人單位、擅自更換職業、擅自延長就業期限 | 用人單位、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勞務派遣單位等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審查、網絡監測 | 省市縣級人社部門 | 《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管理規定》第28條 | |||
外國人和用人單位存在偽造、涂改、冒用、轉讓、買賣就業證和許可證書 | 用人單位、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勞務派遣單位等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審查、網絡監測 | 省市縣級人社部門 | 《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管理規定》第29條 | |||
9 | 對遵守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情況的監管 | 實施職業技能培訓的民辦學校存在以下情形:(一)擅自分立、合并民辦學校的;(二)擅自改變民辦學校名稱、層次、類別和舉辦者的;(三)發布虛假招生簡章或者廣告,騙取錢財的;(四)非法頒發或者偽造學歷證書、結業證書、培訓證書、職業資格證書的;(五)管理混亂嚴重影響教育教學,產生惡劣社會影響的;(六)提交虛假證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騙取辦學許可證的;(七)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辦學許可證的;(八)惡意終止辦學、抽逃資金或者挪用辦學經費的。 | 民辦學校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審查、網絡監測 | 省市縣級人社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62條 | |
實施職業技能培訓的民辦學校存在下列情形:(一)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未依法履行職責的;(二)教學條件明顯不能滿足教學要求、教育教學質量低下,未及時采取措施的;(三)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及時采取措施的;(四)未依照《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編制財務會計報告,財務、資產管理混亂的;(五)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產生惡劣社會影響的;(六)違反國家規定聘任、解聘教師的。 | 民辦學校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審查、網絡監測 | 省市縣級人社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62條 | |||
社會組織或個人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擅自舉辦、參與舉辦實施職業技能培訓的民辦學校或者在民辦學校籌設期內招生 | 民辦學校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審查、網絡監測 | 省市縣級人社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64條、《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65條 | |||
9 | 對遵守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情況的監管 | 單位或個人未經批準擅自設立實施職業技能培訓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擅自舉辦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辦學項目或者以不正當手段騙取中外合作辦學許可證 | 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機構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審查、網絡監測 | 省市縣級人社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第51條、《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辦學管理辦法》第52條 | |
實施職業技能培訓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籌備設立期間招收學生 | 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機構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審查、網絡監測 | 省市縣級人社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第52條 | |||
實施職業技能培訓的中外合作辦學者虛假出資或者在中外合作辦學機構成立后抽逃出資 | 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機構辦學者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審查、網絡監測 | 省市縣級人社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第53條 |
附件2
隨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2025年度“雙隨機、一公開”抽查工作計劃表
序號 | 抽查類別 | 抽查對象 | 抽查比例 | 事項層級 | 完成時限 | 實施層級 | 責任科室(單位) | 備注 |
1 | 對用人單位制訂、執行規章制度情況的監管 | 用人單位 | 0.5% | 一般檢查事項 | 全年 | 市、縣級人社部門 | 勞動保障監察科 | |
2 | 對用人單位訂立、履行和解除勞動合同及招工用工情況的監管 | 用人單位 | 0.5% | 一般檢查事項 | 全年 | 市、縣級人社部門 | 勞動保障監察科 | |
3 | 對用人單位遵守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情況的監管 | 用人單位 | 0.5% | 一般檢查事項 | 全年 | 市、縣級人社部門 | 勞動關系科 | |
4 | 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規定情況的監管 | 用人單位 | 0.5% | 重點檢查事項 | 全年 | 市、縣級人社部門 | 勞動保障監察科 | |
5 | 對遵守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規定情況的監管 | 用人單位 | 0.5% | 一般檢查事項 | 全年 | 市、縣級人社部門 | 勞動保障監察科 | |
6 | 對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情況的監管 | 用人單位 | 0.5% | 一般檢查事項 | 全年 | 市、縣級人社部門 | 養老保險科、工傷保險科 | |
7 | 對遵守勞務派遣規定情況的監管 | 勞務派遣單位 | 10% | 一般檢查事項 | 全年 | 市、縣級人社部門 | 勞動關系科 | |
8 | 對遵守人力資源服務規定情況的監管 | 職業中介機構 | 10% | 一般檢查事項 | 全年 | 市、縣級人社部門 | 人力資源流動管理科 | 聯合雙隨機,配合單位:隨州市公安局,隨州市市場監管局 |
9 | 對遵守職業技能培訓規定情況的監管 | 民辦學校 | 10% | 一般檢查事項 | 全年 | 市、縣級人社部門 | 職業能力建設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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