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優化生態環境執法方式,提升執法效能,2022年,隨州市生態環境局認真落實生態環境部《關于優化生態環境保護執法方式提高執法效能的指導意見》,將非現場監管的手段及應用作為日常執法檢查的重要方式,以污染源自動監控為非現場監管的主要手段,“精準執法、點穴執法”,有效震懾了環境違法行為。經整理,現公布6起非現場監管典型案例。
案例一:隨州市某畜禽養殖企業以逃避監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2022年3月,隨州市生態環境局在對全市水質自動監測站數據和市級污染源在線平臺數據變化情況進行分析時,發現曾都區某河段水質變化異常,初步判斷上游有排污單位偷排,安排曾都區分局環境執法人員進行排查。3月21日,執法人員在對某涉嫌企業通過無人機非現場監管方式開展巡查時,發現該企業附近某畜禽養殖企業有一股污水流入周邊溝渠,疑似其養殖廢水,涉嫌以逃避監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執法人員當即進入該養殖場進行現場檢查,固定相關證據。經查,該企業員工使用水泵,將其污水收集池內存放的養殖廢水抽到地面流入雨水溝,通過雨水溝排至場外溝渠。經城區生態環境監測站監測人員現場采樣,外排污水超標。該企業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二條第四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的相關規定。
市生態環境局責令該企業立即停止環境違法行為。同月27日,環境執法人員對其改正環境違法行為情況進行復查,該公司已按要求對養殖廢水進行收集處置。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的規定,市生態環境局對該公司以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環境違法行為處31萬元罰款。同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三項和《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第五條的規定,于2022年6月28日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對相關責任人行政拘留。
案例二:隨縣某養雞場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在飲用水源地違法排污案
2022年7至8月,隨州市生態環境局通過前期檢測數據對比分析,初步判斷隨縣某鄉鎮飲用水源地存在畜禽養殖廢水入庫排放情況。8月19日,市局分管局長帶領市綜合執法支隊執法人員對該飲用水源地開展突查。執法人員首先通過無人機進行高空巡查,發現該水庫周邊有多處畜禽養殖場,養殖場附近庫面水質顏色發黑,存在養殖廢水非法排入水庫嫌疑。執法人員立即會同水庫管理處工作人員,冒著正午40°高溫,乘坐快艇對水庫進行現場勘察。在水庫庫叉上游查獲一養雞場,該養雞場的養殖廢水經沉淀池收集后,從沉淀池缺口經溝渠排入下方未采取防滲漏措施的坑塘,該坑塘與水庫中間有一管道互通,養殖廢水未經有效收集處理,排入水庫,對飲用水源構成威脅。執法人員現場對排入水庫的養殖廢水進行取樣。該案件交辦隨縣分局立案查處。
隨縣分局接到案件線索后,進行立案調查。經查,該養雞場位于隨縣某鄉鎮飲用水源地水庫庫叉上游,養殖廢水未經有效收集處理,排入飲用水源地,經監測排入水庫的養殖廢水超過國家排放標準。市生態環境局對該養雞場“以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養殖廢水直接排入飲用水源地”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51萬元和限期拆除的行政處罰。目前,該養雞場已按照環保整改的要求對排放管道進行了拆除,收集養殖廢水的坑塘進行了封堵,養殖的雞舍進行了全部拆除,消除了對飲用水源地造成的危害。
案例三:曾都區某企業在非密閉空間噴涂案
2022年8月19日,隨州市生態環境局智慧環保智能視頻監控系統顯示曾都區某企業工人在大門敞開的噴涂車間從事油漆噴涂作業,平臺工作人員將該違法線索交由曾都分局查處。曾都分局執法人員立即到現場進行調查核實,該公司負責人面對執法人員提供的相關監控視頻及截圖證據,承認在汽車噴涂過程中未按要求在密閉的噴涂間內進行操作。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之規定。
曾都分局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環境違法行為,并組織對違法行為改正情況進行現場檢查。檢查時該公司噴涂作業在密閉空間中進行,并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改正了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市生態環境局對該公司違法行為處以2.4萬元罰款。
案例四:隨州某涂裝有限公司在非密閉空間噴涂案
2022年8月31日下午,隨州市生態環境局智慧環保智能視頻監控系統顯示隨州高新區某專用汽車有限公司內工人從事油漆噴涂作業時未在密閉空間和設備中進行,平臺當值人員將此線索交辦隨州市生態環境局高新區服務中心。執法人員于9月1日上午趕赴現場調查,經現場核查和詢問核實,該專用汽車有限公司涂裝車間由隨州某涂裝有限公司承包作業,該企業員工臨時在車間內開展補漆作業,噴涂時長為10-20分鐘,?未在專有噴涂房噴涂。該涂裝有限公司上述行為涉嫌違反大氣污染防治管理有關規定,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之規定。
9月2日,市生態環境局對該企業上述違法行為進行了立案,責令該公司立即改正違法行為。該公司及時改正違法行為,從事油漆噴涂作業在密閉空間和設備中進行,使用廢氣治理設施并保證污染防治設施正常運行。10月21日,市生態環境局對該公司產生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和設備中進行的違法行為處2萬元罰款。
案例五:隨州某公司未提交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案
2022年4月21日,根據工作人員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管理端發現的線索,高新區生態服務中心執法人員對隨州某公司按證管理持證排污情況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未按照其所持排污許可證要求,于2022年4月15日前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向環保部門提交2022年第一季度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此行為違反了《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市生態環境局2022年4月22日對該公司進行了立案調查。
2022年4月25日,責令該公司立即改正環境違法行為,按照排污許可證載明頻次、時限、內容等要求向環保部門提交執行報告。該公司隨即改正了違法行為。2022年5月26日,依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項和《湖北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第二部分排污許可類之規定,市生態環境局對該公司違法行為處以伍仟元罰款。
案例六:某化工公司未按排污許可證要求建立環境管理臺賬案
2022年4月19日,根據工作人員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管理端發現的線索,高新區生態服務中心執法人員在對某化工公司按證管理持證排污情況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未按照其所持排污許可證載明要求,建立環境管理臺賬紀錄,未如實記錄公司污染防治設施運行管理等信息。此行為違反了《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市生態環境局2022年4月22日對該公司進行了立案調查。
2022年4月25日,責令該公司立即改正環境違法行為,按照排污許可證載明格式、時限、內容如實記錄主要生產設施、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等。該公司接通知后立即改正了違法行為。2022年5月26日,依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二項及《湖北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第二部分排污許可類之規定,市生態環境局對該公司違法行為處以伍仟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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