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政府采購信息發(fā)布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01號)的相關規(guī)定,現(xiàn)將本機關對“隨州市公安局城區(qū)新二期智能交通系統(tǒng)”(以下稱本項目)作出的投訴處理決定公告如下:
一、相關當事人
投訴人:?北京易華錄信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投訴人)
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區(qū)阜石路165號中國華錄大廈
被投訴人1:隨州市公安局(以下稱采購人)
地址:隨州市交通大道K015號
被投訴人2:隨州市政府采購中心(以下稱被投訴人)
地址: 隨州市青年路西端210號
二、基本情況
投訴人因對采購人就“隨州市公安局城區(qū)新二期智能交通系統(tǒng)”項目的質疑答復不滿,向本機關提起投訴。投訴事項為:應調查取證,共同維護招投標公開、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則,采購人對質疑問題答復審核過程是否合法合規(guī),針對投標內容是否存在“原文復制招標文件技術規(guī)格相關內容作為其投標文件的一部分的”符合性審查內容的疑問,采購人未正面答復審核情況及結果。
三、處理依據(jù)及結果
因參與投標公司的投標文件均存在部分原文復制招標文件技術規(guī)格相關內容作為其投標文件的一部分的情形。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六十三條第六款、《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二十九條、三十二條第二款等規(guī)定。投訴事項成立,投訴成立事項造成本采購項目實質性響應的供應商不足3家,已影響到采購結果,決定本項目中標結果無效,責令重新開展采購活動。
????????????????????????????2020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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