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持續深入推進城鎮燃氣安全專項整治各項工作落實,堅決防止執法不作為和“寬松軟虛”,現梳理隨州市城鎮燃氣領域行政執法典型案例,請各地以案為鑒,督促引導有關單位和個人引以為戒,嚴格自律,依法落實主體責任,堅決防范燃氣安全事故發生。
一、經營企業違法行為執法處罰案例
案例一:隨州市藍光燃氣有限責任公司未及時采取措施消除燃氣使用安全隱患案(隨州市)
(一)基本案情
2025年4月22日,曾都區城管執法局巡查發現隨州市曾都區雪峰餐飲店、隨州市曾都區四掌門餐飲店未安裝可燃氣體報警裝置,隨即要求氣源供應企業隨州市藍光燃氣有限責任公司立即對該店鋪存在燃氣使用安全隱患的行為進行整改,在未采取措施及時消除燃氣安全事故隱患前,采取停氣等措施來確保燃氣使用安全。4月23日下午,曾都區城管執法局執法人員再次到“隨州市曾都區雪峰餐飲店”和“隨州市曾都區四掌門餐飲店”兩個店鋪進行燃氣安全復查,發現兩個店鋪內依然在沒有安裝可燃氣體報警裝置的情況下使用隨州市藍光燃氣有限責任公司配送的液化石油氣。
(二)法律依據
《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第四十八條
(三)處理結果
2025年7月31日,依據《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隨州市曾都區城市管理執法局對隨州市藍光燃氣有限責任公司作出罰款人民幣1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隨縣安居鎮液化氣站充裝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氣瓶案(隨縣)
(一)基本案情
2025年6月9日,隨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隨縣安全生產領域舉報登記線索,稱隨縣安居鎮液化氣站向安居鎮小陳快餐餐館配送超期未檢氣瓶。經現場核查,發現1只條碼為8190013152的在用氣瓶瓶體標注使用期限為“2011.01-2019.01”,氣瓶角閥上定期檢驗環信息載明“下次檢驗有效期為23年1月”;充裝信息顯示,充裝單位為隨縣安居液化氣站,末次充裝日期為2025年5月29日。截至2025年5月29日,條碼為8190013152的氣瓶實際使用年限已超過規定的最長使用年限。
(二)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第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
(三)處理結果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隨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隨縣安居液化氣站作出罰款人民幣1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隨縣洪山鎮雙河液化氣站篡改、隱瞞、銷毀充裝信息案(隨縣)
(一)基本案情
2025年3月25日上午,隨縣住建局發現隨縣洪山鎮雙河液化氣站充裝間放置17頁鋼瓶二維碼照片,共計209個二維碼,掃描二維碼照片顯示近期有充裝記錄信息,證實該站故意繞過充裝監控設備。
(二)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六條
(三)處理結果
2025年6月26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第四項,隨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對隨縣洪山鎮雙河液化氣站作出罰款人民幣3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四:隨州市曾都區老劉日雜銷售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家用燃氣灶具案(曾都區)
(一)基本案情
2025年6月24日,曾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在開展燃氣灶具安全監督檢查時,在位于隨州市鹿鶴市場土產巷302號的隨州市曾都區老劉日雜檢查發現,當事人經營場所內擺放有待銷售的家用燃氣灶具共計12臺均無熄火保護裝置。當事人現場無法提供上述燃氣灶具進貨票據。
(二)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規定。
(三)處理結果
2025年9月15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曾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隨州市曾都區老劉日雜作出沒收不符合國家標準的12臺燃氣灶具,罰款人民幣840元的行政處罰。
二、個人及燃氣用戶違法行為執法處罰案例
案例五:張某某擅自傾倒燃氣殘液案(隨州市)
(一)基本案情
2025年6月8日19時許,張某某擅自將液化石油氣殘液倒入其門前污水井。
(二)法律依據
《湖北省燃氣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五款、第四十三條第六款。
(三)處理結果
2025年9月12日,依據《湖北省燃氣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第六款,隨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對張某某作出罰款人民幣1500元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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