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機關:隨州市農業農村局
地址:編鐘大道1號
法定代表人:黃蘋
職務:黨組書記、局長
被委托單位:隨州市農業綜合執法支隊
地址:沿河大道128號
法定代表人:廖耀
職務:執法支隊支隊長
一、委托依據
為貫徹落實《隨州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關于印發<隨州市農業綜合執法支隊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隨編發〔2024〕58號)精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規定,本單位決定將隨州市農業行政執法工作委托給隨州市農業綜合執法支隊行使。
二、委托職責
1.貫徹落實國家、省和市有關農業農村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擬訂全市農業綜合執法工作制度、工作計劃,經批準后組織實施。
2.根據有關農業農村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指導、監督、協調全市種植業、養殖業、漁政等農業農村領域的行政處罰以及與行政處罰相關的行政檢查工作。
3.負責曾都區、高新區轄區范圍內的農業農村領域的行政處罰以及與行政處罰相關的行政檢查工作。
4.負責跨區域農業綜合執法的組織協調和重大案件的查處工作;承擔“兩法銜接”相關工作;協調、參與“雙隨機、一公開”相關工作。
5.負責投訴舉報涉農違法線索的受理、調查和處理。
6.負責指導縣(市)農業綜合行政執法和執法體系建設。
7.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任務。
三、委托權限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農藥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負責辦理委托區域內農業違法案件的立案、調查取證、案件審理、行政處理和行政處罰決定書的下達、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做好案卷歸檔和涉嫌刑事案件移交移送等工作。
四、委托責任
1、受委托單位法定代表人對委托執法負全面責任;
2、配備與執法任務相當的持證執法人員;
3、保障執法工作經費和執法手段;
4、具有規范的執法工作制度,遵守執法程序;
5、按照要求上報有關執法工作進展情況;
6、及時向市農業農村局報告重大違法案件情況。
五、委托期限
自2025年6月30日起至2030年6月29日止。
六、其他事項
1、被委托單位應在委托區域和委托范圍內行使農業行政執法工作,并接受委托機關的監督。被委托單位不得再將執法權委托給其他單位和個人。
2、本委托書未盡事宜,由委托機關、被委托單位共同協商解決。
3、本委托書一式三份,隨州市農業農村局一份,隨州市農業綜合執法支隊一份,報市司法局備案一份。
隨州市農業農村局
2025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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