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隨州高新區、大洪山風景名勝區管理委員會,市政府各部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42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湖北省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鄂政辦發〔2021〕8號)精神,根據《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隨州市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實施方案的通知》(隨政辦發〔2021〕8號)要求,通過市政府各部門自查報送,集中審核,并經2021年5月17日市政府四屆八十六次常務會議審議,現將第一批市直單位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清單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清單所列證明事項由申請人如實作出承諾,相關部門對承諾內容予以核查(核實)。
根據《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證明事項應當有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依據。各部門要認真梳理并在政府門戶網站各自信息發布平臺公示證明事項清單、證明事項告知承諾書,對實行告知承諾事項的證明事項,要將法律法規中規定的證明義務和證明內容一次性告知申請人;對于沒有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依據之證明事項應一律取消。
2021年6月8日
清單見附件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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