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隨州高新區、大洪山風景名勝區管理委員會,市級國家機關各委辦局:
為認真貫徹落實中央、省、市關于減證便民、優化服務的決策部署,依據《省民政廳省發改委省公安廳省司法廳省人社廳省衛健委關于印發〈不應由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事項清單(第一批)〉的通知》(鄂民政發〔2020〕32號),經征求有關單位意見,結合實際制定了《隨州市不應由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事項清單(第一批)》(以下簡稱《第一批清單》)。現將第一批清單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抓好落實。
堅持依法辦理。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的事項必須是有明確法律法規依據或經國務院批準列入保留證明事項清單、屬于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職責范圍的事項,凡是沒有依據的證明事項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不予出具,確保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于法有據、有章可循。各地各部門要做好不應由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事項清單的宣傳,方便群眾知曉、查詢、辦理。
做好政策銜接。對于《第一批清單》所列證明事項,現階段如因政策措施銜接不到位或各類民商事主體明確要求,居民群眾仍需辦理的,屬于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自身職責范圍內、且能夠核實的,要本著方便居民群眾辦事創業的原則據實為居民群眾出具相關證明。
強化組織領導。建立政府統一領導,民政部門牽頭協調,發展改革、公安、司法、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健康等各有關部門參與的機制,共同抓好改進和規范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工作落實。各級民政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工作監督,凡發現各政府部門、公用企事業單位和服務機構再出現擅自要求居民群眾找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開具不合理證明導致居民群眾辦事創業困難的情形,要及時予以通報,要求開具證明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要督促整改。
附件:隨州市不應由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事項清單
(第一批)
???????????????????????????????隨州市民政局??隨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隨州市公安局
隨州市司法局??隨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隨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2021年11月19日
隨州市不應由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事項清單(第一批).docx
P020220106405003465009.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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