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隨州高新區、大洪山風景名勝區管理委員會,市政府各部門:
根據國務院《社會救助暫行辦法》《湖北省農村五保供養條例》《省人民政府關于統籌城鄉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的實施意見》(鄂政發〔2016〕58號)、《省民政廳關于開展全省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法定量化工作的指導意見》(鄂民政發〔2014〕13號)、《省民政廳關于建立孤兒養育標準自然增長機制的指導意見》(鄂民政發〔2017〕3號)要求,市政府決定從2019年4月1日起調整全市城鄉低保保障標準、城鄉特困供養標準和孤兒養育標準。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后的標準
(一)城市低保保障標準:隨縣、廣水市、大洪山風景名勝區500元/人 月,曾都區、隨州高新區590元/人 月。
(二)農村低保保障標準:隨縣4620元/人 年、廣水市4460元/人 年、大洪山風景名勝區4720元/人 年,曾都區、隨州高新區5550元/人·年。
(三)城市特困供養標準:隨縣、廣水市、大洪山風景名勝區12000元/人·年,曾都區、隨州高新區14160元/人·年。
(四)農村特困供養標準:隨縣、大洪山風景名勝區9300元/人 年,廣水市8920元/人·年,曾都區、隨州高新區10780元/人 年。
(五)特困供養標準劃分。城鄉特困供養標準包含基本生活標準和照料護理標準,由縣(市、區)民政部門確定,其中基本生活標準不低于當地城鄉低保保障標準的1.3倍。
(六)孤兒養育標準:分散供養的孤兒養育標準為1155元/人·月,集中供養的孤兒養育標準為1890元/人·月。
二、有關要求
各地要嚴格執行新的社會救助標準,及時將符合條件的困難家庭、特困對象、孤兒納入保障范圍,統籌安排好專項資金,落實地方配套資金,確保提標任務和人均補助水平落實到位。?
2019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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