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隨州高新區、大洪山風景名勝區管理委員會,市政府各部門:
現將《隨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2017年12月13日
隨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
第一條 為規范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行為,推進決策科學化、民主化和法制化,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0年)》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重大行政決策(以下簡稱決策)是指由政府依照法定職權對關系本行政區域經濟社會發展全局,社會涉及面廣,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利益密切相關的重大事項所作出的決定。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決策的作出、執行、監督等活動,適用本規定。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參照本規定執行。
決策事項依法需要報請上級機關批準的,依照本規定提出決策方案后,報請上級機關批準。
決策事項依法應當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的,依照本規定提出決策方案后,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
第四條 決策應當按照科學、民主和合法的原則,遵循公眾參與、專家咨詢、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決定相結合的行政決策機制。
第五條 市政府法制辦負責決策的合法性審查工作。
市行政監察機關負責對市政府職能部門和下級政府決策制定、執行等有關工作的行政監察。
第六條 本規定所稱決策包括以下事項:
(一)市人民政府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人民政府重要指示、決定的實施意見和措施;
(二)全市經濟和社會發展重大政策措施的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年度計劃的編制和調整;
(三)各類總體規劃、重要的區域規劃和專項規劃及控制性詳規的編制和調整;
(四)市本級財政預決算的確定和調整,重大財政資金安排;
(五)研究政府重大投資項目和重大國有資產處置;
(六)與經濟社會發展密切相關的工業、農業、商貿、旅游、科教文衛、城建等重大建設項目的確定、調整和實施;
(七)土地、礦山、水等有限資源的大規模開發和利用,以及環境保護、勞動就業、社會保障、教育、醫療衛生、住宅建設、安全生產、交通管理等方面重大措施的制定;
(八)重要的行政事業性收費以及政府定價的重要商品、服務價格的確定和調整;
(九)行政管理體制改革重大措施的制定;
(十)重大公共活動的舉行;
(十一)其他需由政府決策的重大事項。
市政府規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突發事件的應對,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七條 重大行政決策建議的提出和決策事項的確定,應當遵循下列規定:
(一)市人民政府所屬工作部門或下一級人民政府提出的重大行政決策建議,經分管副市長審核后報市長確定;
(二)分管副市長提出的重大行政決策建議,報市長確定;
(三)市長提出的重大行政決策建議,直接進入決策程序;
(四)市人大代表、市政協委員通過建議、提案方式提出的重大行政決策建議,由有關部門研究提出意見,經分管副市長審核后報市長確定;
(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某些重大事項需要政府決策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提出決策建議;市政府辦公室應當在審查后將合理的建議征求相關部門意見,經分管副市長審核后報市長確定。
經市長確定的決策建議應指定決策起草部門。
第八條 決策起草部門可以自行組織起草決策草稿,也可以委托有關專家或者專業研究機構起草決策草稿。決策草稿應當包含決策目標、工作任務、措施方法、時間步驟、決策執行部門和配合部門、經費預算、決策后評估計劃等內容,并應當附有決策起草說明。
起草決策草稿應當具有法律和政策依據,并開展調查研究,全面掌握和分析決策事項所涉及的有關情況。
對需要進行多方案比較研究的決策,應當擬訂兩個以上可供選擇的決策備選方案。
第九條 決策起草部門應當就決策草稿進行決策風險評估。決策風險評估可以分類委托有關專門研究機構進行。
決策風險評估報告應當視決策需要,對決策草稿進行成本效益分析,對財政經濟、社會穩定、環境生態或者法律糾紛等方面的風險作出評估,并相應提出防范、減緩或者化解措施。
第十條 決策起草部門應當組織專家論證會,邀請相關領域專家或委托專業研究機構對決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等問題進行咨詢。專家或者專業研究機構論證后,應當出具簽名或者蓋章的書面咨詢意見。
第十一條 決策起草部門應當就決策草稿征求市政府其他有關職能部門和縣市區政府(管委會)的意見。
對擬不采納的其他部門和縣市區政府(管委會)的反饋意見,決策起草部門應當與提出意見的單位協商;經協商仍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決策起草部門應當作出專門說明。
決策起草部門應當根據風險評估報告、專家咨詢意見以及其他部門和縣市區政府(管委會)的意見修改形成決策征求意見稿。
第十二條 決策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的,決策起草部門應當通過報刊、互聯網或者廣播電視等公眾媒體進行。公開征求意見時間不得少于20日。
公眾可就決策征求意見稿提出意見和建議,也可以提出其他決策方案。
第十三條 決策起草部門除依照本規定征求社會公眾意見外,還可以通過聽證會、座談會、問卷調查或者其他方式征求社會公眾意見。
第十四條 以聽證會方式征求公眾意見的,應當按照以下要求進行:
(一)聽證會由決策起草部門組織;
(二)聽證會由聽證主持人、聽證陳述人、聽證代表組成;
(三)聽證會應當公開舉行,聽證會組織部門應當提前10日公布聽證會舉行時間、地點、內容和聽證代表的報名條件,接受公眾報名;
(四)聽證代表由聽證組織部門根據聽證事項的內容和影響范圍分不同利益群體按比例確定,現職公務人員不得被選為聽證代表;??
(五)決策征求意見稿、決策起草說明及其他相關材料應當在聽證會舉行前5日送達聽證代表;
(六)聽證會應當制作聽證筆錄和聽證報告;決策起草部門應當充分考慮、采納聽證代表的合理意見;不予采納的,應當說明理由;
(七)聽證會應當設旁聽席位,允許群眾旁聽和新聞媒體采訪報道。
第十五條 以座談會方式征求公眾意見的,決策起草部門應當邀請有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會組織代表參加。決策征求意見稿及其起草說明應當提前5日送達與會代表。
以民意調查方式征求公眾意見的,應當委托獨立調查研究機構進行,并作出書面調查報告。
第十六條 完成公眾參與工作后,決策征求意見稿應當經決策起草部門的法制機構審核,并經決策起草部門領導集體討論通過后,形成決策草案及其起草說明。
決策草案起草說明應當對公眾意見的采納情況作出說明。
第十七條 決策起草部門應當將決策草案提請市政府審議,向市政府辦公室報送以下材料:
(一)提請市政府審議的請示;
(二)決策草案及起草說明;
(三)草案的法律依據和政策依據;
(四)征求意見匯總材料、風險評估報告、專家咨詢意見、聽證報告等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八條 市政府辦公室應當自收到決策起草部門提交審議的材料后5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認為材料齊備的,應當將決策草案送交市政府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認為材料不齊備的,應當退回決策起草部門補充材料。
未經市政府法制機構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法的決策草案,不得提交市政府審議。
第十九條 市政府法制機構應當自收到提交審議的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合法性審查意見。特別重大、疑難、復雜的決策方案,審查期限可以延長10日。
第二十條 市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從以下方面進行合法性審查:
(一)決策事項是否屬于政府法定職權;
(二)草案的內容是否合法;
(三)草案起草過程是否符合規定的程序。
市政府法制機構在合法性審查中,可以要求承辦單位補充提供相關材料、補充征求公眾意見、補充邀請相關專家論證。補充相關材料、補充征求公眾意見、補充論證的時間不計入合法性審查期限。
第二十一條 市政府法制機構在進行合法性審查時,認為有必要的,可以邀請相關專家進行合法性論證。合法性論證意見應當作為市政府法制機構提出審查意見的依據之一。
第二十二條 市政府法制機構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對決策草案提出下列審查意見:
(一)建議提交市政府審議;
(二)建議提交市政府審議但需修改完善草案部分內容;
(三)決策草案超越市政府法定權限、草案內容或者起草程序存在重大問題需要修改完善的,建議暫不提交市政府審議。
第二十三條 決策草案應當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決定。
第二十四條 市政府常務會議應當對決策草案作出通過、不予通過、修改、再次討論的決定。
第二十五條 除依法應當保密的外,決策事項、依據和決策結果應當通過政府網站、報紙等公眾媒體公開。
第二十六條 決策起草部門應當將決策過程中形成的有關材料及時整理歸檔。
第二十七條 實施決策實行決策后評估制度。決策后評估工作應當按照以下規定組織:
(一)評估組織單位為決策執行主辦部門;
(二)評估應當定期進行,其周期視決策所確定的決策執行時限或者有效期而定;
(三)評估委托專業研究機構進行的,該專業研究機構應當未曾參與決策起草階段的相關論證、評估工作;
(四)評估應當征詢公眾意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對決策執行情況提出評估意見和建議,評估組織單位應當就采納情況作出書面答復并說明理由;
(五)評估組織單位應當制作決策后評估報告提交市政府,決策后評估報告應當就決策內容、決策執行情況作出評估,并提出繼續執行、停止執行、暫緩執行或者修改決策內容等決策執行建議。
決策在執行過程中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可能導致決策目標全部或者部分不能實現的,決策執行主辦部門應當及時采取臨時補救措施。
第二十八條 決策后評估報告建議停止執行或者暫緩執行決策的,經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同意后,決策應當停止執行或者暫緩執行。
市政府作出停止執行、暫緩執行或者修改決策的決定的,決策執行主辦部門應當采取有效措施,盡量避免或者減少經濟損失和不良社會影響。
第二十九條 市政府辦公室、市行政監察機關和市政府法制機構應當組織開展對決策起草、執行和評估的檢查、督辦等工作,根據決策內容和政府工作部署,采取跟蹤檢查、督促催辦等措施,保障決策按照規定程序制定和執行,并及時向市政府報告監督檢查情況。
第三十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會組織有權監督決策制定和執行工作,可以向市政府、決策起草部門、決策執行主辦部門和配合部門提出意見或者建議。
市人大代表、市政協委員依法對決策制定和執行工作進行監督。
第三十一條 行政機關和相關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或者在決策起草、執行和監督過程中有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貪污受賄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湖北省行政問責辦法》等有關規定依法問責;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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