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中央經濟工作會議關于重視解決好新市民、青年人,特別是從事基本公共服務人員等住房困難群體的住房問題的要求,我局研究起草了《關于加快解決從事基本公共服務人員住房困難問題的實施意見(征求意見稿)》,根據《湖北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相關規定,現將征求意見稿全文發布,廣泛征求社會公眾意見和建議,并請于2022年8月14日前以信函、傳真、電子郵件等書面形式反饋。
聯系單位:隨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聯系電話:0722—3222292,黃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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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關于加快解決從事基本公共服務人員住房困難問題的實施意見(征求意見稿)》
隨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2年7月15日
《關于加快解決從事基本公共服務人員住房困難問題的實施意見(征求意見稿)》起草說明
2021年6月24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意見》(國辦發〔2021〕22號),首次明確住房保障體系的制度設計,確定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指導思想、基礎制度、支持政策,對組織實施提出要求。2021年7月7日,國務院舉辦政策例行吹風會對《關于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意見》相關政策進行解讀。2021年7月22日,國務院召開了全國電視電話會議,韓正副總理、王蒙徽部長對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工作分別做部署講話。2021年11月5日,省住建廳印發《關于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通知實施方案》(鄂建文〔2021〕45號)。2022年6月22日省住建廳印發《關于加快解決從事基本公共服務人員住房困難問題的實施意見》(鄂建〔2022〕1號)。我市根據國務院、省政府和省住建廳的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起草了隨州市《關于加快解決從事基本公共服務人員住房困難問題的實施意見(征求意見稿)》。
關于加快解決從事基本公共服務人員
住房困難問題的實施意見
(征求意見稿)
為有效解決好新市民、青年人,特別是從事基本公共服務人員等住房困難群體的住房問題,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意見》(國辦發〔2021〕22號)、《湖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通知》(鄂建文〔2021〕45號)和《湖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加快解決從事基本公共服務人員住房困難問題的實施意見》(鄂建〔2022〕1號),結合隨州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堅持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定位,加快建立多主體供給、多渠道保障、租購并舉的住房制度,進一步完善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賃住房和共有產權住房為主體的住房保障體系,加快解決新市民、青年人特別是從事基本公共服務人員等群體的住房困難問題,推動實現住有所居,為“漢襄肱骨,神韻隨州”建設提供有力支撐。
二、明確對象范圍
對象主要包括:從事基本公共服務的企事業單位、機關人員中在工作地無房及多孩、三世同堂等住房困難家庭;市、縣(市、區)引進人才中在工作地無房人員。
三、明確保障標準
(一)戶型面積。相關住房戶型面積和建設標準,要滿足從事基本公共服務人員住房困難群體的差異化住房需求,與不同對象的住房需求相匹配,充分考慮家庭人口、代際結構等因素。供給住房單套建筑面積原則上控制在120平方米以內,以中小戶型為主。已經開工建設或通過現有建成住房轉化的,可以適當放寬建筑面積標準。
(二)租金標準。面向從事基本公共服務人員等的保障性租賃住房的租金標準,按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質租賃住房市場租金的70%確定。
四、拓寬供給渠道
(一)摸清住房需求。各縣(市、區)、各部門、各單位要切實增加面向從事基本公共服務人員等的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有效供給。要全面摸清各類群體保障性租賃住房和共有產權住房需求情況。同時,開展對園區、企事業單位,重點是房地產開發企業、國有投融資公司保障性租賃住房、共有產權住房發展意愿和計劃的調查摸底,擬定項目清單、建立項目儲備庫,力求做到應保盡保,供需平衡。
(二)明確具體渠道。各縣(市、區)、國有投融資公司、基本公共服務企事業單位要積極對接市場資源,發揮市場優勢,可采取購買、改建、改造、轉換、租賃、新建等多種方式,提供多元化的租購住房產品。注重職住平衡,保障性租賃住房和共有產權住房項目要注意安排在工作地或者交通便利,配套設施齊全,居住環境良好的區域。要結合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和盤活存量閑置房資產,重點采取購買商品住房、收購在建房地產項目和盤活轉換空置安置房方式籌集保障性租賃住房房源。對利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和企事業單位自有土地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要做好管控,適度發展。
1.可購買商品住房,作為保障性租賃住房或共有產權住房,允許先租后售。鼓勵國有投融資公司通過自有資金、銀行融資購買商品住房作為保障性租賃住房房源;鼓勵有條件的新市民、青年人較多的開發園區及園區各類企業、商服企業等購買商品住房作為保障性租賃住房,解決本園區、企業用工住房困難問題。
2.國有投融資公司可通過自有資金和融資,收購符合條件且手續完備、債務清晰的在建工程項目,建設作為保障性租賃住房或共有產權住房。
3.國有投融資公司對在滿足實際安置需求后閑置的國有土地上的安置房,可轉作保障性租賃住房或共有產權住房。
4.房地產開發企業未售商品住房,自愿可納入保障性租賃住房,允許先租后售。
5.各級住房保障部門和國有投融資公司,通過使用保障性安居工程專項資金和銀行融資,利用新供應國有建設用地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或共有產權住房,允許在土地出讓時明確可先租后售。
6.商品住房項目配建并移交政府持有的保障性租賃住房,允許先租后售;商品住房項目配建開發商自持的保障性租賃住房,允許在土地出讓時明確可先租后售。
7.企事業單位依法取得使用權的土地,允許用于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
8.利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和產業園區配套用地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應以宿舍、公寓型住房為主。
9.對閑置和低效利用的政府存量公房、商業辦公、旅館、廠房、倉儲、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允許改建、改造為保障性租賃住房。
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積極探索其他保障性租賃住房和共有產權住房供給方式。
(三)規范租售管理。
1.上述第1至第6條供給的保障性租賃住房允許采取可租可售、先租后售的方式,承租人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可申請購買部分或全部產權,轉為共有或全部產權。已交的租金,可以計入購房款。共有產權住房持有5年后,持有人在購買全部產權的情況下,可申請轉為商品住房上市交易。第7至第9條利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建設、改建、改造供給的保障性租賃住房主要用于租賃,可在集體組織內運行,不得上市銷售或變相銷售。
2.保障性租賃住房和共有產權住房的準入和退出的具體條件、銷售價格、共有產權住房產權比例等具體標準,根據國家、省及我市相關政策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合理確定。中心城區具體標準由市住建部門會同市發改、財政、審計等部門擬定,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隨縣、廣水市、大洪山風景名勝區具體標準由各地政府、管委會另行確定。
五、落實支持政策
認真貫徹執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意見》和湖北省住建廳《關于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通知》相關規定,落實保障性租賃住房土地、財稅、金融、民用水電氣價格、審批等各項支持政策。
(一)土地支持政策。
1.村集體經濟組織可通過自建或聯營、入股等方式建設運營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辦理抵押貸款。
2.企事業單位利用自有閑置土地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可變更土地用途,不補繳土地價款,原劃撥的土地可繼續保留劃撥方式;土地使用權人可自建或與其他市場主體合作建設運營保障性租賃住房。
3.對閑置和低效利用的商業辦公、旅館、廠房、倉儲、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為保障性租賃住房,在用作保障性租賃住房期間,不變更土地使用性質,不補繳土地價款。
(二)財政支持政策。
對符合國家規定的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任務可申請中央財政補助資金支持;保障性租賃住房及其配套基礎設施可申請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資金,具體支持范圍和標準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保障性租賃住房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發改投資規〔2021〕696號)有關要求執行。
(三)金融支持政策。
加大對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運營的信貸支持力度,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以市場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賃住房自持主體提供長期貸款;支持企業發行企業債券、公司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等公司信用類債券,用于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運營。企業持有運營的保障性租賃住房具有持續穩定現金流的,可將物業抵押作為信用增進,發行住房租賃擔保債券。支持商業保險資金按照市場化原則參與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
(四)稅費、水電氣等支持政策。
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有關稅收優惠政策,按照《關于完善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住房城鄉建設部公告2021第24號)等有關規定執行。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取得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后,承租戶用水、用電、用氣價格按照居民標準執行,存在混合性質情況的,應分表計量,未分表計量的,由供用雙方協商混合用量比例,執行分類價格。
(五)公共服務政策。
保障性租賃住房承租人可以按照規定申領居住證,居住證持有人按規定享受義務教育、醫療衛生、公積金等基本公共服務。
職工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滿6個月,本人及配偶在繳存城市無自有住房,簽訂保障性租賃住房租賃合同后,可提取夫妻雙方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提取額度可根據租金標準和租住面積確定。
六、強化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調整充實隨州市住房保障工作領導小組,統籌協調推進全市保障性租賃住房相關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住建局,負責指導、協調和檢查考核全市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和管理等工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也應成立相應的組織領導機構,建立項目認定機制,建設方案聯合審查機制,與金融、稅務、水電氣等部門聯動機制。
(二)強化部門協作。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廣泛開展宣傳,充分調動各方推進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形成全社會廣泛支持、各類主體積極參與的良好氛圍。各級住建、發改、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人民銀行、稅務、銀保監等部門要加強溝通協調,加強協作,形成合力,在確保國家各項支持政策落實到位的基礎上,加大適合本地區情況的政策支持力度。
(三)落實主體責任。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對本地區解決從事基本公共服務人員等各類群體的住房困難問題負主體責任。堅持試點先行,各地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試點備案后實施。抓緊制定本地區從事基本公共服務人員保障性租賃住房和共有產權住房建設籌集工作方案和管理辦法,推動多主體供給、多渠道保障。重大問題及時向市住房保障工作領導小組報告,每年將解決從事基本公共服務人員等群體住房困難情況報市政府。
鼓勵各縣(市、區)、投融資公司充分結合推進城鄉融合發展和服務鄉村振興,結合鄉村振興的“三變”改革,探索將農村閑置的山場、土地、房產等各類資源資產盤活與城鎮保障性租賃住房(共有產權住房)發展結合起來。允許已進城農民及有意愿進城農民,自愿將其擁有的農村資源資產作價,置換城鎮保障性租賃住房(共有產權住房),所作價款可抵扣保障性租賃住房租金和購買產權的購房款。
(四)嚴格監督管理。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要健全住房租賃和共有產權住房管理服務平臺,強化工程質量和房屋使用安全監督,提升保障性租賃住房和共有產權住房品質。嚴禁以解決從事基本公共服務人員住房困難為名義騙取優惠政策。
解決產業園區、其他企事業單位職工、城市居民中的缺房戶,特別是新市民、青年人住房困難問題可參照執行。
2022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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