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我市控煙工作,市愛衛辦研究起草了《隨州市公共場所控制吸煙的規定(征求意見稿)》,根據《湖北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相關規定,現將征求意見稿全文發布,廣泛征求社會公眾意見和建議,并請于2023年1月5日前以書函、電子郵件等書面形式反饋。
聯系單位:隨州市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辦公室
聯 系 人:王勇
聯系電話:0722—3596955
電子郵箱:572646269@qq.com
來信地址:湖北省隨州市曾都區迎賓大道地震局,郵編:441300
附:《隨州市公共場所控制吸煙的規定(征求意見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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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州市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辦公室
2022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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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州市公共場所控制吸煙的規定
(征求意見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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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提倡社會公德,減少吸煙造成的危害,依據《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衛生部第80號令)和《湖北省愛衛會關于控制吸煙的通告》(鄂愛衛會〔2011〕9號),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第二條??本市下列室內公共場所禁止吸煙:
(一)賓館、旅店、招待所、咖啡館、茶座;
(二)公共浴室、理發店、美容店;
(三)影劇院、錄像廳(室)、游藝廳(室)、舞廳、音樂廳、網吧;
(四)體育場(館)、游泳場(館);
(五)展覽館、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紀念館等各類公共文化場館;
(六)機場、火車站、汽車站售票室、候車室和設在室內的站臺及公共交通工具內部;
(七)醫療衛生機構的候診區、診療區和病房;
(八)中等職業學校、中小學校、托幼機構、未成年人教培機構;
(九)高等學校教學區、辦公區等室內場所。
(十)兒童福利院。
鼓勵機關、團體和企事業單位室內場所及窗口單位的服務大廳、營業廳禁止吸煙。
第三條??下列公共場所的室外區域禁止吸煙:
(一)以未成年人或者孕婦為主要服務對象的教育、醫療等場所的室外區域;
(二)體育場館、演出場所的露天觀眾坐席和露天比賽、健身、演出區域;
(三)對社會開放的文物保護單位的室外區域;
(四)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吸煙的其他室外區域。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舉辦大型活動的需要,劃定臨時性禁止吸煙的室外區域。
第四條??中小學、幼兒園周邊不得設置煙(含電子煙)銷售網點。禁止向未成年人銷售煙,煙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不向未成年人銷售煙的標志,對難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
第五條??禁止吸煙場所劃定的室外吸煙區,應當設置醒目的健康警語和標識。
第六條??其他限制吸煙的場所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
第七條??各地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共場所控制吸煙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八條??公共場所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相關管理制度,配備專(兼)職工作人員,開展吸煙有害健康的宣傳活動,負責本系統控制吸煙工作。
第九條??全市所有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應設置禁止吸煙警語和標志,警語和標志符合國家相關規定要求。
第十條??禁止在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工具、戶外發布煙草廣告。禁止向未成年人發送任何形式的煙草廣告。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務的廣告、公益廣告,宣傳煙草制品名稱、商標、包裝、裝潢以及類似內容。煙草制品生產者或者銷售者發布的遷址、更名、招聘等啟事中,不得含有煙草制品名稱、商標、包裝、裝潢以及類似內容。
第十一條??禁止吸煙場所經營主體或管理單位必須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禁煙管理制度,做好吸煙危害健康的宣傳教育工作;
(二)在醒目位置設置統一的禁止吸煙標識和監管部門電話;
(三)禁止吸煙區域內不得設置與吸煙有關的器具;
(四)配備專(兼)職人員,對在禁止吸煙區域內的吸煙者予以勸阻或者勸其離開該場所。
第十二條??在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任何個人都有下列權利:
(一)要求在該場所內的吸煙者停止吸煙;
(二)要求該場所經營主體或管理單位對違反禁煙規定的行為進行勸阻;
(三)監督公共場所及所屬單位落實禁止吸煙制度;
(四)向衛生健康行政部門進行舉報。
第十三條??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組織開展對吸煙行為的干預工作,設立咨詢熱線,開展控煙咨詢服務。醫療衛生機構應當為吸煙者提供戒煙指導和幫助。
第十四條??鼓勵志愿者組織、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通過各種形式,參與控煙工作或者為控煙工作提供支持。對禁煙工作做出顯著成績的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十五條??對違反本規定的公共場所經營主體或管理單位,由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按照《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予以處罰。行政機關和企事業單位未履行控煙管理職能的,由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給予通報批評并要求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建議愛衛會取消其兩年內參加衛生先進單位評比的資格。
第十六條??拒絕、阻礙衛生監督檢查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理;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及有關執法人員應秉公執法,對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本規定由市衛生健康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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