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加強我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改善城市環境,提升品質隨州建設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我委起草了《隨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現將征求意見稿全文發布,廣泛征求社會公眾意見和建議。歡迎社會各界積極提供意見和建議,并請于2025年8月31日前以信函、傳真、電子郵件等書面形式反饋。?
聯系單位:隨州市城市管理執法委員會
聯系電話:0722-3328108
傳? ?真:0722-3328088
郵? ?箱:573067943@qq.com
隨州市城市管理執法委員會
2025年7月31日
附? 件:
隨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隨州市城市規劃區建筑垃圾管理,維護城市市容環境衛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結合隨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含縣市區、高新區)城市規劃區內的建筑垃圾傾倒、運輸、回填、消納、利用、填埋等處置活動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建筑垃圾是指新建、改建、擴建、修繕和拆除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管網、道路設施及房屋裝飾裝修過程中所產生的棄土、棄料及其他廢棄物。
第三條?本市建筑垃圾處置遵循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誰產生、誰承擔處置責任的原則。
第四條?城市人民政府加強對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領導,將建筑垃圾處置場地建設和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納入循環經濟發展規劃,建立建筑垃圾處置管理和資源化利用推進協調機制,定期研究、協調處理工作中的突出問題。
第五條?各縣市區、高新區城市管理執法部門具體負責本轄區內建筑垃圾收集、運輸、處置活動的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工作。上級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負責指導監督各地建筑垃圾的收集、運輸、處置和行政執法工作。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城市規劃區建筑垃圾運輸車輛限行區域交通安全管理,監督落實限行區域通行時間、路線,查處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
交通運輸部門負責檢測建筑垃圾運輸車輛裝載情況,并監督超載超限運輸車輛消除違法行為,必要時可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建立聯合執法工作機制,共同查處超載超限的違法行為。
住房和城市更新部門按照文明施工現場管理要求對納入監管范圍的施工現場的建筑垃圾進行監督管理,負責建筑垃圾再生資源利用管理。
發展改革、自然資源和城鄉建設、生態環境、水利和湖泊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建筑垃圾相關管理工作。
第六條?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高新區管委會是所轄區域內建筑垃圾處置管理的責任主體。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開展日常巡查工作,及時發現、勸阻建筑垃圾處置的違法行為,并向轄區城市管理執法部門通報。
土地、礦山、林地、綠化帶、河流、湖泊、堤壩、鐵路、公路、橋梁等權屬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應當加強日常巡查,發現建筑垃圾處置相關違法行為及時處理,并向轄區城市管理執法部門報告。
第七條?建立監督舉報制度,城市管理執法部門應當公布投訴舉報方式。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建筑垃圾收集、運輸、處置和建筑垃圾管理、執法活動中的違法行為進行監督舉報,舉報查證屬實的,對舉報人給予獎勵,具體獎勵辦法由負有管理權的城市管理執法部門制定。
第二章? 源頭管理
第八條?建立建筑垃圾分類制度,實行分類收集、分類堆放、分類處理。城市管理執法部門根據相關規定制定建筑垃圾分類指南,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鼓勵采取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標準等措施,從源頭上減少建筑垃圾產生,促進建筑垃圾綜合利用;建設工程應在規劃設計階段,充分考慮土石方挖填平衡,盡量減少建筑垃圾轉運量。
根據綠色發展要求,鼓勵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建筑垃圾運輸單位、建筑垃圾處置場經營單位發展建筑垃圾資源化產業,采取固定與移動、廠區和現場相結合的處置方式,加快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設施建設,推動建筑垃圾循環利用。
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要會同住房和城市更新部門研究出臺建筑垃圾循環利用產業發展的鼓勵性政策,將建筑垃圾再生產品列入綠色建材目錄和政府采購目錄,促進再生產品規模化使用,在滿足使用功能或規范要求的前提下,在城市道路、內河河道、公園、廣場等市政工程和海綿城市建設中優先使用再生產品。
第十條?建設單位需要處置建筑垃圾的,應當在工程開工前,通過市政務服務中心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行政審批窗口或湖北政務服務網申請核發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證,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與建筑垃圾運輸單位簽訂的合同;
(二)與建筑垃圾處置單位簽訂的合同;
(三)建筑垃圾處置核準申請表;
(四)建筑垃圾處置方案。
建設單位在市政務服務中心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時,鼓勵同時到市政務服務中心城市管理執法部門窗口辦理建筑垃圾處置核準,實行并聯審批。
建設單位不得將建筑垃圾交由未經核準的建筑垃圾運輸單位承運。
第十一條?建設單位應當將建筑垃圾處置費用納入工程預算,足額列支。
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在運輸建筑垃圾時,應在規定的時間、路線運輸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準范圍承運建筑垃圾。
建筑垃圾消納場要合理設置功能分區,有序分類存放,不得接收生活垃圾、工業垃圾及有毒有害垃圾。
第十二條?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應當對施工現場建筑垃圾處置履行下列職責:
(一)按規定設置標準圍擋,對工地出入口進行硬化,在工地出入口設置車輛沖洗設施,鼓勵安裝自動化沖洗平臺(含過水池、智能沖洗設備、沉淀池、高壓沖洗槍);
(二)督促進出工地的車輛經沖洗干凈后,方可駛離工地;?
(三)對產生的建筑垃圾及時清運,保證工地和周邊環境整潔;不能及時清運的建筑垃圾,應當采取覆蓋等措施控制揚塵;
(四)對施工現場產生的建筑垃圾進行分類,不得混入工業固體廢物、生活垃圾和危險廢物;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設置建筑垃圾處置公示牌,標明處置單位名稱及城市管理執法、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生態環境等部門舉報投訴電話。
城市道路挖掘、市政設施搶修以及居民裝飾裝修作業施工現場無法設置車輛沖洗設施的,應當采取其他保潔措施保證凈車出場。
第十三條?從事下列零星施工和市政工程維修活動的,業主或者施工單位應當將施工區域有效隔離,防止建筑垃圾擴散污染周圍環境:
(一)供排水、電力、燃氣、通信等管線、管道施工;
(二)道路及交通設施維修;
(三)綠化施工;
(四)裝飾(裝修)、維修房屋;
(五)其他零星施工和市政園林工程維修活動。
第三章?運輸管理
第十四條?從事建筑垃圾運輸服務的單位,應當向本地具體負責建筑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置活動監督管理的城市管理執法部門申請辦理建筑垃圾運輸服務核準證,取得核準證后方可從事建筑垃圾運輸活動,任何單位或個人未經核準不得擅自運輸建筑垃圾。
縣市區、高新區城市管理執法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核準的建筑垃圾運輸單位名單,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應當在公布的名單中選擇承運單位。
申請辦理運輸服務核準證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證的建筑垃圾運輸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建筑垃圾運輸企業法人資格;
(二)依法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三)自有運輸車輛,均取得道路運輸證;
(四)運輸車輛安裝全密閉運輸機械裝置以及限速裝置,并按照建筑垃圾運輸車輛管理規范的要求,噴涂車輛標志、安裝衛星定位系統和頂燈;
(五)運輸車輛駕駛員依法取得道路貨物運輸從業資格;
(六)有健全的企業管理制度;
(七)具有固定的辦公及機械、設備、車輛停放場所。
第十五條?為了維護城市市容環境,規范運輸行為,提倡建筑垃圾運輸服務單位優先使用新興城市智能環保渣土車,新型城市智能環保渣土車輛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道路運輸證、車輛行駛證,并隨車攜帶;
(二)按照規定噴印所屬企業名稱、標志、編號、監管部門舉報電話、反光標貼及放大號牌,車身顏色醒目且統一;
(三)配備密封裝置、限速裝置、衛星定位、電子報警、視頻影像系統、裝卸及行駛記錄儀且運轉正常。
第十六條?建筑垃圾運輸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隨車攜帶運輸服務核準證;
(二)不得將承運業務轉包或分包;
(三)不得超載、超速行駛;
(四)密閉運輸,防止垃圾泄露、遺撒;
(五)履行安全生產管理主體責任,建立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定期對駕駛人員開展交通安全教育培訓,并建立檔案。
第十七條?對符合交通安全管理準入條件的建筑垃圾運輸車輛,由縣市區、高新區城市管理執法部門會同本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統一安裝專用銘牌,專用銘牌包括車輛號牌、所屬運輸企業名稱、監管部門舉報電話等信息。
第十八條?建筑垃圾運輸車輛應當隨車攜帶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按照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規定的路線、時間、限速行駛,將建筑垃圾運送至指定的處置場所。遇節日及重要活動按城市管理執法部門或其他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要求停運建筑垃圾。禁止在處置場地以外傾倒建筑垃圾,禁止將建筑垃圾與其他城市生活垃圾、工業固體廢物、危險廢物混裝傾倒。
建筑垃圾運輸車輛駛出建筑工地前,必須將車身、車輪沖洗干凈后,方可出場。
建立智慧化監管新模式,各縣市區、高新區城市管理執法部門應建設建筑垃圾智慧監管平臺,建立出土項目庫、運輸企業和車輛庫、處置場地庫,全面推行電子聯單管理,實現建筑垃圾從產生、運輸到處置的全鏈條管理。各級建筑垃圾智慧監管平臺應實現數據共享。鼓勵建筑垃圾運輸企業建立內部監控系統,配備專人監督車輛衛星定位裝置,對出現的問題及時解決。
第四章?消納回填管理
第十九條?建筑垃圾專用消納場的建設應納入城市發展規劃。城市管理執法部門會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自然資源和城鄉建設、住房和城市更新、生態環境等部門,根據城市規劃建設和管理需要,進行統一規劃、合理布局。鼓勵社會資本投入建設建筑垃圾消納場。
建筑垃圾消納場的設置,應當符合土地、城鄉規劃及市容環境衛生、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等有關管理規定,并按規定辦理相關審批手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建筑垃圾消納場。
第二十條?建筑垃圾消納場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按規定受納建筑垃圾,不得受納城市生活垃圾、工業固體廢物、危險廢物;
(二)配備必要的設備、設施;
(三)配備保潔人員對消納場所和周邊環境進行清掃保潔;
(四)負責對離開消納場所的車輛進行沖洗保潔,保證凈車駛離;
(五)核對確認進入消納場所的運輸車輛、受納建筑垃圾的來源、種類、數量等情況,定期將統計數據報告市城市管理執法部門;
(六)制定安全、技術、環保、統計、財務方面的管理制度;
(七)公示服務內容、服務標準、收費項目、收費標準以及投訴電話等信息;
(八)消納場出入口安裝視頻監控系統,系統采集數據與接入城市管理執法部門建筑垃圾智慧監管平臺或城市運行管理服務平臺。
第二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未經核準的棄置場地卸載建筑垃圾。
禁止向城市內河、水庫、溝渠等水體傾倒建筑垃圾,或在湖(河)灘地、堤岸(坡)及水庫、溝渠岸邊堆放、存貯建筑垃圾。
建設單位、土地權屬單位應當加強對工地、自有場地的監管,因管理不善造成亂倒、亂堆建筑垃圾造成環境污染的,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二條?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同意,建筑垃圾消納場所不得隨意關閉或拒絕受納本行政區域的建筑垃圾,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占用、閑置、拆除建筑垃圾消納場或改變其用途。
建筑垃圾消納場地飽和無法繼續使用時,經營管理單位應在停止處置前的30日內報縣級以上城市管理執法部門備案;遇特殊情況需暫時停止使用的,應及時報告。
經同意關閉的建筑垃圾消納場,應當按照相關技術規范封場平整、復墾或綠化。
第二十三條?建設工程、開發用地等需要回填建筑垃圾的場所或者低洼地、廢溝渠等其他可以回填建筑垃圾的場所,應符合建筑垃圾處置方案要求,回填由屬地城市管理執法部門依法予以監督。
回填之外的建筑垃圾應按照建筑垃圾處置方案要求運至建筑垃圾消納場。
第二十四條?建筑垃圾處置實行市場化收費制度,由產生單位或個人與具備資質的運輸、處置企業自行約定。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縣市區、高新區城市管理執法部門依法對建筑垃圾的產生、清運、處置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對因亂倒、漏撒建筑垃圾影響城市市容、污染城市道路的,責令當事人立即清除,無法尋找當事人的,應由屬地城市管理執法部門先行清除。
第二十六條?城市管理執法部門應當會同屬地自然資源和城鄉建設、生態環境、住房和城市更新、交通運輸、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部門建立聯合執法機制,及時發現和查處建筑垃圾運輸、處置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第二十七條?城市管理執法部門應當會同屬地自然資源和城鄉建設、生態環境、住房和城市更新、交通運輸、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部門,建立建筑垃圾運輸管理信息共享平臺,加強對建筑垃圾運輸、處置活動的監督管理。
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向信息共享平臺提供以下信息:
(一)城市管理執法部門提供建筑垃圾運輸、處置核準和違反規定運輸、回填、消納、填埋、處置建筑垃圾及向城市水體傾倒建筑垃圾等違法行為查處等方面的信息;
(二)生態環境部門提供向城市內河、水庫、溝渠等水體傾倒建筑垃圾或在湖(河)灘地、堤岸(坡)及水庫、溝渠岸邊堆放、存貯建筑垃圾的違法行為查處信息;
(三)住建部門提供建設工程施工許可、建設(施工)企業誠信記錄、施工工地視頻監控等方面的信息;
(四)交通運輸部門對營運性質的建筑垃圾運輸車輛辦理道路運輸經營許可,提供載貨12噸以上營運建筑垃圾運輸車輛動態監控數據等方面的信息;
(五)其他涉及部門需要提供的信息。
第二十八條?縣市區、高新區城市管理執法部門應當將建設、施工、運輸單位違反本辦法處置建筑垃圾的失信信息記入企業信用檔案,并向信用信息公共服務平臺報送有關信息,納入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涉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罰。
第三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或個人,由縣市區、高新區城市管理執法部門依法給予警告,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補辦手續,并可按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未經核準或超出核準范圍處置建筑垃圾的,依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五條規定,對施工單位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建設單位、運輸建筑垃圾單位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二)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城市建筑垃圾運輸核準文件的,依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三)運輸車輛未實行密閉化運輸,沿途泄漏、遺撒的,依據《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第六項規定,并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清除路面污染物的,車輛不得上道路行駛。
(四)在非處置場地拋撒、傾倒、填埋或堆放建筑垃圾的,依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對責任單位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00元以下罰款。
(五)未對建筑垃圾分類處置,與危險物或其他城市生活垃圾混合傾倒的,依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條規定,對單位處以3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200元以下罰款。
以上行政處罰權限下放街道辦事處的,由承接街道辦事處依法予以處罰。
第三十一條?建筑垃圾消納場經營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受納工業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害垃圾的,依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給予處罰。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向城市內河、水庫、溝渠等水體傾倒建筑垃圾或在湖(河)灘地、堤岸(坡)及水庫、溝渠岸邊堆放、存貯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執法部門和生態環境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予以處罰。
第三十三條?采用暴力、威脅等手段強行承攬建筑垃圾運輸業務,或者拒絕、阻礙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行政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政府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建筑垃圾處置管理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有其他違法行為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紀檢監察機關依紀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 則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自2025年?月?日起施行,原《隨州市城區建筑垃圾管理辦法》(隨政發〔2024〕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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