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劃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區域的通告》政策解讀
一、制定《通告》的背景、依據是什么?
近年來,我市環境空氣質量總體呈現逐年改善態勢,尤其是顆粒物濃度逐年下降,但大氣污染防治形勢依然嚴峻,氮氧化物和臭氧污染等新的污染特征逐步凸顯,成為治污“短板”因子及拉高綜合質量指數、影響城市排名的主要污染物。當前,在工業企業、揚塵、燃煤等污染源控制已全面開展的大背景下,開展機動車尤其是柴油車以及非道路移動機械大氣排放的科學管控迫在眉睫。為加強柴油貨車污染治理,降低機動車船污染物排放量,《大氣污染防治法》、《打贏藍天保衛戰三年行動計劃》(國發〔2018〕22號)、《柴油貨車污染治理攻堅戰行動計劃》(環大氣〔2018〕179號)、《湖北省打贏藍天保衛戰三年行動計劃(2018-2020年)》(鄂政發〔2018〕44號)等均明確要求各地方政府須依法劃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區域,區域內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
二、《通告》的主要內容
《通告》包括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區域的范圍、非道路移動機械種類及高排放標準2項核心內容,另明確了相關的管理要求及通告的實施期限。
(一)劃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區域范圍
隨州市城區西起炎帝大道,東至隨州大道,南至迎賓大道、麻竹高速,北至甘溝子合圍的區域。基本涵蓋我市城市建成區和人口相對集中區域。
(二)非道路移動機械種類及高排放標準
1.非道路移動機械種類
非道路移動機械的種類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非道路移動機械用柴油機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國第三、四階段)》(GB 20891-2014)》以及《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煙度限值及測量方法》(GB 36886-2018)所規定。
本通告所指非道路移動機械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機械、農業機械、場(廠)內機械、港作機械、林業園林機械等機械,包括但不限于挖掘機、推土機、裝載機、壓路機、攤鋪機、平地機、開槽機、樁工機械、拖拉機、收割機、插秧機、耕整地機械、灌溉機械、植保機械、叉車、起重機、裝卸搬運機械、牽引車等。
2.高排放標準
非道路移動機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高排放:
(1)國Ⅰ及以下排放標準的非道路移動機械。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標準根據污染物排放達標機型(系族)的型式核準證書進行核查,也可通過機動車環保網通過機械型號及發動機型號進行核查。無型式核準機械按照生產日期,根據國家生態環境部發布的排放標準公告時間進行判定,即2009年10月1日前生產、進口的非道路移動機械判定為國I排放標準,2016年4月1日前生產、進口的非道路移動機械判定為國Ⅱ排放標準。
(2)經檢驗,污染物排放超過《非道路柴油移動機械排氣煙度限值及測量方法》(GB36886-2018)中規定的Ⅲ類限值的。
三、關于通告的組織實施
通告明確“本通告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要求各相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做好禁用區實施工作。同時,考慮到我市老舊工程機械保有量大的情況,為盡量減少對城區建設施工和機械使用者(所有人)個人造成的影響,通告特做出了“在用國Ⅱ以下(不含)標準非道路移動機械通過加裝或者更換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裝置,其尾氣排放達到國家第三階段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的可延長使用至2021年12月31日,截止日期后禁止在禁用區域使用”的規定。通告要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交通運輸、住房和城鄉建設、農業農村、水利和湖泊、市場監管、城管執法等有關部門對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狀況進行監督檢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在禁用區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由生態環境部門依據《湖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八十七條責令停止使用,并依法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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