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飲水安全是一項重要的民生工程,是改善保障民生的一項重要的基礎性工作,市委、市政府始終高度重視。為加強我市農村和鄉鎮供水管理,穩步推動農村和鄉鎮供水改革,確保供水用水安全。2022年1月24日,市政府黨組會議暨五屆二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隨州市農村和鄉鎮供水管理辦法》。
一、《辦法》的出臺背景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節水優先、空間均衡、系統治理、兩手發力”治水方針,著力解決農村和鄉鎮群眾供水問題,多年以來,我市扎實推進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取得了顯著成效。但是,我市農村和鄉鎮供水工作面臨著許多新情況、新問題。主要表現在鄉鎮供水規劃滯后、管網設施設備老化、投入不足、水質不穩定不達標和監督管理不到位等方面。這些問題的存在,將嚴重制約隨州市農村和鄉鎮供水事業健康發展,通過制訂《隨州市農村和鄉鎮供水管理辦法》,進一步規范我市農村和鄉鎮供水工程運行管理,保障飲水安全,全面提高工程管理水平,逐步建立適應市場經濟體制、符合農村和鄉鎮供水工程特點、產權歸屬明確、責任主體落實、權利責任統一的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顯得尤為必要。
二、《辦法》的主要內容
《辦法》共8章47條,主要內容如下:
第一章總則。包括《辦法》的立法目的、制定依據、適用范圍、供水管理等內容。明確了縣級以下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農村和鄉鎮供水工作中的職責,并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農村和鄉鎮供水水源、供水工程及其附屬設施的義務。
第二章規劃與建設。包括農村和鄉鎮供水規劃的編制程序、編制原則、工程建設程序和相關要求等內容。提出了農村和鄉鎮供水規劃應當與城市供水規劃相銜接,納入城鄉規劃,逐步推進城鄉供水一體化。建設方面基于農村供水工程的公益屬性,規定了農村供水工程采取政府投資、社會融資、群眾籌資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建設。
第三章供水、用水和節水。包括農村和鄉鎮供水工程所有權確認、供水單位的職責和義務、用水戶的義務和節約用水相關要求。規定了農村和鄉鎮供水工程的政府投資部分,其所有權不得拍賣、轉讓。明確了農村和鄉鎮的所有供水工程都具有社會公益性質,不得擅自改變工程用途。所有權人可以按照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的原則,確定經營模式和經營者,鼓勵組建區域性、專業化供水組織對農村和鄉鎮供水實行統一經營管理。
第四章水價和水費。包括農村和鄉鎮供水價格確定的原則、要求、程序等。規定了農村供水價格根據用水性質和用途實行分類定價,采取計量收費,推行基本水價和計量水價相結合的兩部制水價。農村供水工程政府投資部分的收益,應當用于對應工程的建設和管理。鄉鎮供水推行鄉鎮居民生活用水階梯式水價和非居民生活用水超定額用水加價制度。
第五章設施管理與維護。包括供水設施管理與維護的具體要求、供水設施的保護、維修養護基金的建立和使用等。確定了供水單位負責供水設施的管理和維護,規定了各縣(市、區)應當劃定農村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的安全保護范圍和鄉鎮供水管道安全保護區,明確保護責任單位或者責任人。要求建立縣級農村供水工程維修養護基金,專項用于農村供水工程較大的設施維修、設備更新,以及因自然災害造成的工程緊急搶修的相關費用。
第六章水源與水質。包括農村供水水源的保護范圍及禁止事項、水質檢測要求和安全監管要求等。明確了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村和鄉鎮供水水源的保護和供水水質的監管,切實保障農村和鄉鎮供水水質安全。規定了農村和鄉鎮供水水質應當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供水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水質檢測制度,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組織編制飲用水水源地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和農村供水應急預案。
第七章法律責任。主要對供水單位、工程參建單位、用水戶以及相關組織或個人相關法律責任做出了規定。
第八章附則。主要明確了辦法實施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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