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公民個人收養未辦理出生登記的未成年人,應當向收養人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戶口登記,并提交以下材料:(一)收養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二)民政部門出具的《收養登記證》(1999年4月1日前私自收養的,提交事實收養公證書)已辦理出生登記的,按照戶口遷移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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