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業余無線電臺執照的有效期不超過五年。業余無線電臺執照有效期屆滿后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三十個工作日以前向核發執照的無線電管理機構申請辦理延續手續。
2.需要變更業余無線電臺執照核定內容的,應當向核發執照的無線電管理機構申請辦理變更手續,換發業余無線電臺執照。無線電臺(站)終止使用的,應當及時向作出許可決定的無線電管理機構辦理注銷手續,交回無線電臺執照,拆除無線電臺(站)及天線等附屬設備。
3.禁止涂改、仿制、偽造、倒賣、出租或者出借業余無線電臺執照。
4.設置、使用15瓦以上短波業余無線電臺(站),由工信部無線電管理局相關部門實施許可。聯系電話:010-682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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