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禁止盜用、轉讓、私自編制或者違法使用業余無線電臺呼號。
2.業余無線電臺執照被依法注銷后一年內,設置人在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申請設置業余無線電臺的,可以申請使用原業余無線電臺呼號,但應當事先征得指配原業余無線電臺呼號的無線電管理機構的書面同意。設置人應當在取得業余無線電臺執照后一個月內,向指配原業余無線電臺呼號的無線電管理機構備案。
3.核發業余無線電臺執照的無線電管理機構已經為設置人指配業余無線電臺呼號的,不另行為其指配其他業余無線電臺呼號。
4.無線電管理機構依法注銷業余無線電臺執照的,應當同時注銷業余無線電臺呼號。業余無線電臺呼號在注銷五年后可以指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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