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收養登記管理工作,完善收養程序,規范收養行為,更好地保障被收養兒童的合法權益,省民政廳對2021年印發的《湖北省收養評估工作實施細則(試行)》(以下簡稱《實施細則(試行)》)進行了修訂,于近日印發《湖北省收養評估工作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
一、修訂背景
2021年12月,省民政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民政部《收養評估辦法(試行)》以及工作實際,出臺了《實施細則(試行)》,積極推行收養評估工作,為各地依法依規開展收養評估提供制度遵循。2022年,省民政廳聯合相關部門相繼出臺《關于進一步推進兒童福利機構優化提質和創新轉型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關于進一步規范棄嬰相關工作的通知》,明確了兒童福利機構送養孤棄兒童相關工作要求。經過幾年的實踐,收養評估工作取得了一定的社會效益,但在具體實施過程中,部分基層工作人員及群眾反映了一些問題,需要加以解決。同時近年來有收養意愿的家庭逐年增加,被收養的兒童卻越來越少,從堅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則和各地實踐情況看,需要進一步優化完善收養評估內容,以適應新形勢下加強收養登記機關規范化建設的需要。
二、修訂原則
本次修訂工作堅持最有利于被收養人、兒童利益最大化原則,體現優中選優,緊緊圍繞保障好、維護好兒童的生存權、受教育權、參與權和發展權等核心要素,對收養申請人全面開展收養能力評估。堅持獨立、客觀、公正地對收養申請人進行評估,明確評估人員、受委托的第三方機構與收養申請人、送養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同時,明確評估人員應根據了解到的收養申請人的客觀情況,運用專業知識作出客觀判斷。
三、主要內容
2021年出臺的《實施細則(試行)》共8章38條(含附件9個),本次修訂后的《實施細則》共6章24條(含附件9個),對評估形式及要求、評估流程、評估結果運用、監督管理等進行優化、細化,使收養評估流程、評估指標體系更為系統科學,評估打分更具可操作性。
(一)主要框架。
《實施細則》由正文和附件兩部分組成。正文共六章,第一章總則,明確了制定依據、適用范圍、概念、原則及經費保障等;第二章評估形式及要求,明確了評估的實施主體,評估機構和人員的資質條件、回避機制,以及收養申請人和被收養人比例等要求;第三章評估流程,明確了收養評估的內容、流程、賦分、結果以及評估否決項、終止項;第四章評估結果運用,明確了評估時限、補充核查、結果復核等;第五章監督管理,明確了民政部門對收養評估的監督、管理和責任追究;第六章附則,明確了收養評估的特別情形、術語釋義、解釋機關和施行時間等。附件共九項,包括《收養評估通知書》《收養申請人家庭情況聲明》《收養申請人個人授權書》《收養能力綜合評分表》《融合通知書》《終止收養評估告知書》《融合委托監護協議》《收養評估報告》《終止融合告知書》等9個開展評估工作中所要用到的表格規范樣式,為收養評估工作提供參考。
(二)創新亮點。
一是明確了不同類型被收養人的評估比例。對送養人是兒童福利機構的,明確收養申請人和被收養人原則上按照不小于3:1的比例開展評估。設置不少于3:1的比例是基于給有收養意愿的家庭提供更多參與收養評估的機會,也為兒童送養提供了更多的選擇,幫助兒童篩選最合適的家庭。對兒童福利機構內殘疾孤兒,充分考慮其回歸家庭的現實難度和迫切需要,明確民政部門可以按照收養申請人和被收養人1:1的比例開展收養能力評估和融合情況評估。送養人不是兒童福利機構的,可以根據送養人的意愿按照收養申請人和被收養人1:1的比例開展收養能力評估和融合情況評估。
二是明確了在同等條件下給予加分的對象。為表達對子女因公犧牲或者子女被評為烈士家庭的敬重,保障子女因公犧牲或者子女被評為烈士家庭的權益,?確保他們能夠享受到基本的生活保障和社會福利,同時對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給予應有的關心照顧,在開展收養評估時對上述兩種情形的收養申請人給予加分,體現人文關懷,增強正向的社會價值引領。
三是明確了收養評估終止的情形和終止融合的情形。為盡可能防范收養過程中的風險,通過可量化的收養能力評估對申請人進行前置篩選,減少和避免被收養人在融合過程中權益受損的情形發生。明確了九種對被收養人身心健康有可能造成侵害、危害或損害的情形,以及收養能力評估不合格或者融合期間出現五種終止融合的情形,設置為終止項。同時明確了送養人為兒童福利機構的,當出現融合情況評估不合格或因其他原因導致融合失敗的情況,民政部門可根據收養能力評估得分高低安排其他收養申請人與被收養人遞補進行融合。
四是增加了收養評估結果運用。明確了民政部門在收養評估中的主體責任,要求對評估工作的基本情況、評估內容分析、評估結論進行嚴格審查,增加了補充核查、結果復核等相關規定,進一步規范收養評估工作。
五是完善了操作性強的《收養能力綜合評分表》。《收養能力綜合評分表》對收養申請人基本情況、收養動機、道德品行、健康狀況、經濟條件、婚姻家庭狀況等評估內容進行了細化,設計了可量化、可操作的評分標準,方便評估人員操作。明確評分結果60分以上的為合格,低于60分的為不合格。夫妻雙方共同作為收養申請人的,任意一方得分低于60分的為不合格;夫妻雙方評分結果均在60分以上的,取平均值作為最終評估得分。同時要求收養申請人和評估人員對打分情況予以簽字確認,使收養評估打分更加客觀公正公開。
六是優化了附件中有關表格規范樣式。《收養評估通知書》對收養申請人的體檢報告增加了“心理健康”的測評要求,以確保被收養人能夠在安全的環境中健康成長。收養申請人向收養登記機關提供相關證明材料時,增加了《收養申請人個人授權書》,充分體現對收養申請人隱私的尊重和保護。《實施細則》將《實施細則(試行)》中融合評估情況表》、《收養評估報告》優化整合成新的《收養評估報告》,與正文相關內容保持一致,體現了完整性;增加了《終止收養評估告知書》、《終止融合告知書》,對收養能力評估不合格或者融合期間出現五種終止融合的情形,規范了告知收養申請人相關書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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