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醫養結合服務供給能力不足等問題,《實施意見》提出,鼓勵有條件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社區養老服務機構、特困人員供養服務機構利用現有資源,內部改擴建一批醫養結合服務設施,通過轉型、新改擴建等方式,加強老年醫院、康復醫院、護理院、安寧療護機構和醫養結合機構建設,支持社會力量建設專業化、規模化、醫養結合能力突出的養老機構。推動社區醫療衛生、養老服務、扶殘助殘等公共服務設施統籌布局、資源共享、服務銜接,支持大型企業建設、承接、運營管理一批醫養結合服務設施,走集團化、連鎖化發展道路。進一步簡化醫養結合機構審批登記流程,醫療衛生機構利用現有資源提供養老服務,涉及建設、消防、食品安全、衛生防疫等有關條件,可依據醫療衛生機構已具備相應資質直接進行登記備案;公立醫療機構設立養老機構,依法依規向機構編制部門提出主要職責調整和變更登記申請,再到屬地民政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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