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若一方由內地居民變為外國人、港澳臺居民或者華僑,雙方可以向任意一個具有辦理相關婚姻登記權限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若一方變為外國人,另一方變為港澳臺居民或者華僑的,或者雙方均變為港澳臺居民或者華僑的,需要到原結婚登記的機關、工作或生活所在地有相關辦理婚姻登記權限的機關申請補領;若雙方均變為外國人的,可以調取結婚登記檔案,但不可補領結婚證。需要注意的是,身份變化的當事人除需出具辦理補領婚姻登記證件的常規材料外,還需提供前后身份為同一人的證明或公證聲明。關于該證明或公證聲明的開具要求,可具體咨詢具有相應辦理權限的婚姻登記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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