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四十九條,“申請從事國際道路運輸的,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符合本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條件的相關材料。省、自治區、直轄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審查完畢,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應當向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備案;不予批準的,應當向當事人說明理由。”
同時,根據《國際道路運輸管理規定》第五條,“申請從事國際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已經取得國內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企業法人;(二)從事國內道路運輸經營滿3年,且近3年內未發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責任事故。道路交通責任事故是指駕駛人員負同等或者以上責任的交通事故。(三)駕駛人員符合第六條的條件。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的駕駛員、裝卸管理員、押運員,應當符合危險貨物運輸管理的有關規定;(四)擬投入國際道路運輸經營的運輸車輛技術等級達到一級;(五)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請參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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