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州市低收入家庭認定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社會救助中低收入家庭認定工作,根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令第649號)、《湖北省社會救助實施辦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74號)、《湖北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實施辦法》(鄂民政規〔2009〕3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湖北省農村低保制度與扶貧開發政策有效銜接實施方案的通知》(鄂政辦函〔2016〕127號)等法規規章和文件規定,結合隨州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縣級民政部門以及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據本辦法開展低收入家庭認定工作,村(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相關工作。
第三條?市、縣(市、區)民政部門是低收入家庭認定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管理、監督轄區內低收入家庭認定工作。
第二章??資格條件
第四條?持有當地常住戶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一段時間內的人均收入低于申請受理縣(市、區)城鄉低保標準1.5倍,且家庭財產狀況符合申請受理縣(市、區)城鄉低保家庭規定條件,但未納入城鄉低保保障或特困供養范圍的困難家庭。
第五條?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指登記在同一戶口簿且共同生活的成員,或者雖然戶口不在同一戶口簿但具有贍養、扶養、撫養或收養關系且共同生活的成員。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在規定期限內的全部可支配收入,人均收入是指家庭收入除以共同生活家庭成員人數的平均值。家庭財產是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員擁有的全部動產和不動產。
第六條?在開展低收入家庭認定過程中,如發現申請對象符合低保保障或特困供養條件,應及時按照規定程序納入低保保障或特困供養范圍,不再進行低收入家庭認定。已經納入低保保障、特困供養范圍的困難群眾不開展低收入家庭認定。低保對象、特困供養對象生活困難程度高于低收入家庭對象。
第三章??申請及受理
第七條??申請低收入家庭認定應當以家庭為單位,由家庭成員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以戶主家庭的名義向戶籍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經辦機構提出書面申請。
受申請人委托,村(居)民委員會可以代其向戶籍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經辦機構提交低收入家庭認定書面申請及其相關材料。
第八條??申請人或者其家庭成員的戶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按以下方式申請:
(一)農業戶口的居民,適用于農村居民低收入家庭認定;非農業戶口的居民,適用于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
(二)隨州市內申請人經常居住地與戶籍地不一致且未辦理居住地居住證的,申請人向戶籍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經辦機構提交申請。申請人居住地和戶籍地不在同一鎮(辦),但在同一縣(市、區)的,由戶籍地縣級民政部門指導居住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配合開展入戶調查、信息核對、評議公示等家庭經濟狀況核查工作。申請人居住地和戶籍地不在同一縣(市、區)的,由戶籍地縣級民政部門書面委托居住地縣級民政部門指導居住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配合開展入戶調查、信息核對、評議公示等家庭經濟狀況核查工作,相關情況由居住地縣級民政部門反饋至戶籍地縣級民政部門。申請人家庭成員戶籍地不一致的,其家庭成員的戶籍地、居住地縣級民政部門指導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入戶調查、信息核對、評議公示等家庭經濟狀況核查,相關情況反饋至申請接受地縣級民政部門。
(三)隨州市內申請人經常居住地與戶籍地不一致,申請人已經辦理居住證的,申請人憑居住證向居住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經辦機構提出申請,居住地為城鎮區域的適用于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其他適用于農村低收入家庭認定,居住地的城鄉劃分依據國家統計局公布的城鄉分類代碼來確定。
(四)申請人家庭成員分別持有農業戶口或非農業戶口的,統一按照申請人申請類型(城市或農村低收入家庭認定)開展城市或農村低收入家庭認定。
第九條??申請人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按規定填寫《低收入家庭認定申請及授權書》,提交相關材料;
(二)履行授權核查家庭經濟狀況的相關手續;
(三)承諾所提供的信息真實、完整,并承擔因提供虛假信息引發的相關法律責任。
第十條??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申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材料齊備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齊備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補齊所有規定材料。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經辦機構應當及時受理低收入家庭認定申請,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受理。
第四章??家庭經濟狀況調查
第十一條?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自受理低收入家庭認定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在村(居)民委員會協助下,組織開展家庭經濟狀況調查。
第十二條??低收入認定家庭經濟狀況調查參照各縣(市、區)低保審批家庭經濟狀況調查方式進行。必須進行入戶調查和信息核對,必要時采取鄰里訪問、信函索證等方式了解其家庭收入、財產和實際生活狀況。
第十三條?申請人對家庭經濟狀況調查結果有異議的,應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申請人提供的家庭經濟狀況證明材料進行審核,并組織開展復查。
第五章?民主評議
第十四條?家庭經濟狀況調查結束后,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村(居)民委員會在5個工作日內對低收入認定申請對象家庭經濟狀況調查情況開展民主評議。
第十五條?低收入家庭認定中民主評議的工作流程和民主評議小組組成人員參照各縣(市、區)低保民主評議的方式進行,主要對申請人共同生活家庭成員和家庭經濟狀況調查情況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評議。
第十六條?對民主評議爭議較大的調查結果,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重新組織家庭經濟狀況調查核實。必要時,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會同縣級民政部門入戶調查并直接作出認定。
第六章??審核審批
第十七條?在民主評議結束后,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根據家庭經濟狀況核查情況和民主評議情況對申請家庭是否同意低收入家庭認定提出審核意見,并將審核意見在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公示7天。公示期間內,申請人或群眾提出異議同時能提供有效證明的,需重新組織開展家庭經濟狀況調查和民主評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重新提出審核意見并公示7天。公示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作出審核決定并將申請材料、家庭經濟狀況入戶調查結果、民主評議情況、審核意見等相關材料報縣級民政部門審批。不符合條件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八條?縣級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意見和相關材料后1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批意見。符合條件、擬批準的在3個工作日內,進入審批公示環節。不符合條件、不予批準的,應當在作出審批決定后3個工作日內,通過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書面告知申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九條?擬批準對象在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公示7天,公示7天后無異議的,縣級民政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自作出審批決定之日起的下個月認定為低收入家庭。不予批準的,縣級民政部門通過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書面告知申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并說明理由。已經將低保審批權限委托下放至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縣(市、區)可以將低收入家庭認定審批權限委托下放至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低收入家庭認定審批權限委托下放至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后,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結果作為審批結果報縣級民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低收入家庭認定有效期為一年,自認定為低收入家庭之日起1年內有效,1年后需再次申請認定。在有效期內,家庭經濟狀況發生明顯變化的,村(居)民委員會和申請人應當及時向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書面申報情況,對不再符合低收入家庭條件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每月25日前向縣級民政部門書面報告上月20日后和本月20日前應取消對象情況,縣級民政部門在接到報告后3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取消資格決定,不取消書面告知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取消通過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書面告知理由。已經委托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批低收入家庭認定的,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村(居)民委員會上報情況后3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取消資格決定。
第二十一條?低收入家庭不印制相關證件,申請人個人及家庭有證明需求的,縣級民政部門配合提供。各縣(市、區)黨委、政府及其下屬行政和事業機構需要批量提供低收入家庭相關信息的,需要提供書面文件,由縣級民政部門通過安全的方式提供相關數據。縣級民政部門應積極配合當地大數據主管部門,實現低收入家庭數據共享、共用。低收入家庭認定相關數據安全,誰采集、誰負責,誰保管、誰負責,誰使用、誰負責。
第二十二條?未脫貧的農村建檔立卡貧困戶等同于農村低收入家庭,未脫貧的農村建檔立卡貧困戶低收入家庭資格不需要啟動認定程序、不納入動態管理、縣級民政部門不需要提供證明、不納入低收入家庭數據管理,未脫貧建檔立卡貧困戶的農村低收入家庭資格自脫貧或取消貧困戶資格之日起終止。
第七章 監督與責任
第二十三條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在固定公示欄長期公開低收入認定對象縣級民政部門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監督、投訴、舉報電話,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四條 相關單位及工作人員在履行認定職責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履職不力、失職瀆職的,按照黨紀、政紀、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五條 申請家庭不配合提供相關情況、隱瞞收入和財產的,申請受理機構可以停止認定程序。申請家庭不如實提供相關情況、隱瞞收入和財產,騙取低收入家庭認定資格的;申請家庭經濟狀況發生好轉,不再符合低收入家庭條件但不及時申報的;自取消資格之日起2年內可以不再受理其低收入家庭認定申請。有條件的縣級民政部門應提請相關部門記入中國人民銀行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及有關部門建立的誠信體系。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試行。隨州市民政局根據上級政策規定和實際情況,適時進行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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