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投訴事項已經司法行政機關處理,或者經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結案,且沒有新的事實和證據的;
(二)對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以及其他行政執法機關等在執法辦案過程中,是否采信鑒定意見有異議的;
(三)僅對鑒定意見有異議的;
(四)對司法鑒定程序規則及司法鑒定標準、技術操作規范的規定有異議的;
(五)投訴事項不屬于違反司法鑒定管理規定的。
以上回復內容,僅作為咨詢服務意見,不作為行政許可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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