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小水電站生態流量監督管理辦法》第六至七條規定:小水電站生態流量由具有監管權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商同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組織確定。根據小水電站取用水方式,以取水壩(堰、閘)處的河流斷面作為控制斷面核定生態流量;有多個取水水源的,應分別核定。小水電站上游來水或下游生活、生產、生態用水需求發生重大變化時,應由具有監管權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重新核定生態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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