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利害關系人認為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事項有錯誤,權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異議登記。異議登記申請人應當在異議登記之日起15日內,提交人民法院受理通知書、仲裁委員會受理通知書等提起訴訟、申請仲裁的材料;逾期不提交的,異議登記失效。異議登記失效后,申請人就同一事項以同一理由再次申請異議登記的,不動產登記機構不予受理。
異議登記期間,不動產登記簿上記載的權利人以及第三人因處分權利申請登記的,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該權利已經存在異議登記的有關事項。申請人申請繼續辦理的,應當予以辦理,但申請人應當提供知悉異議登記存在并自擔風險的書面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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