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鼓勵公眾積極參與河道保護監督管理,充分發揮社會輿論和群眾監督作用,嚴厲打擊非法采砂行為,根據《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政策文件的規定,隨州市水利和湖泊局結合隨州市實際,制定了《隨州市河道采砂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試行)》。已經初步討論,現將《隨州市河道采砂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文本全文發布,若有修改意見和建議,請以信函、傳真、郵件等書面形式提出意見和建議。征求意見截止時間為2020年7月7日。
聯系單位:隨州市水利和湖泊局
聯系人:謝闖
電子郵箱:szsszjc@163.cm
聯系電話:0722-3328523????? 傳真:0722-332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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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鼓勵公眾積極參與河道保護監督管理,充分發揮社會輿論和群眾監督作用,嚴厲打擊非法采砂行為,根據《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政策文件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獎勵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獎勵對象為舉報在隨州市行政區域內實施非法開采、運輸、收購、銷售河砂行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以下統稱舉報人)。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非法開采河砂行為是指未經有許可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許可在本市河道(水庫)管理范圍內從事采砂,以及在禁采區、禁采期或未按河道采砂許可證規定的開采地點、期限、范圍、深度、作業方式開采河砂的行為。
非法運輸河砂行為是指運用車輛(船舶)運輸沒有合法來源憑證的河道砂石的行為。
非法收購、銷售河砂行為是指收購、銷售沒有合法來源憑證的河道砂石的行為。
第四條 舉報人舉報涉嫌非法采砂行為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非法采砂發生的具體時間、詳細地點;
(二)非法采砂人的姓名、詳細住址等;
(三)非法運輸河砂的裝運地點、車輛車牌號碼、駕駛人員姓名等;
(四)非法收購、銷售河砂的地點、運輸車輛車牌號碼、收購銷售人員(單位)姓名(名稱)等。
第五條獲得舉報獎勵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舉報人應實名舉報,并向舉報機關提供真實姓名、身份證號碼、工作單位或住址、聯系方式等;
(二)舉報人所舉報事項應盡可能同時提供相關的圖片、影像資料;
(三)舉報人提供的線索應真實準確,有明確的舉報對象、具體的違法事實;
(四)舉報事項經查證屬實并依法作出處理。
下列情形不屬于獎勵范圍:
(一)各級政府機關、執法部門、新聞媒體、各級河長、河長制社會監督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
(二)舉報前違法行為已被相關部門掌握,正在處理之中的;
(三)被舉報事項正在限整改內的;
(四)舉報前新聞媒體已經曝光的;
(五)不存在違法事實的;
(六)其他不符合獎勵的情形。
第六條舉報獎勵標準:對舉報事項,經查證屬實的,根據案件情節給予最低200元、最高1000元的獎勵。由接受舉報機關在案件查證屬實后予以兌現。
第七條 舉報方式:
(一)舉報人可以通過來訪、信函、電話或其他途徑和方式進行舉報。
(二)舉報人一般應向縣(區、市)級河道采砂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水行政主管部門)舉報,也可直接向隨州市河道采砂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市水利和湖泊局)舉報。
(三)隨州市河道采砂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舉報電話:0722-3328523(24小時值班電話);舉報郵箱:szsszjc@163.cm 舉報信函地址:隨州市編鐘大道1號傳媒大廈705室,郵編:441300。
第八條 隨州市河道采砂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受理的非法采砂線索舉報,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及時轉交相關地方和部門依法進行調查核實。
第九條 舉報獎勵原則:
(一)舉報獎勵實行分級負責、市級優先、縣級兜底的原則。
(二)同一線索由兩個以上舉報人分別舉報的,對第一舉報人進行獎勵。多人聯合舉報的,按一次舉報獎勵,獎金由舉報人協商分配。
(三)同一舉報人就同一舉報線索向多個單位和部門進行舉報的,不予重復獎勵。
第十條舉報的違法行為經處罰機關處罰結案后,給予一次性獎勵,獎勵資金從執法管理經費中列支,并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舉報人應當對所舉報內容的真實性負責。舉報人捏造事實、誣陷他人、擾亂正常執法活動的,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 舉報人應在接到獎勵通知之日起60日內憑單位或個人有效證件到指定地點領取獎金;逾期不領取的,視為自動放棄。
第十三條 相關單位(部門)應對舉報人信息嚴格保密,并保障舉報人的安全。對因違反工作紀律造成不良影響及嚴重后果的,將堅決實行問責。對打擊報復舉報人的,將依法依紀追究其相關責任。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隨州市河道采砂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各縣(市、區)舉報獎勵辦法可參照此辦法制定。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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