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在市場體系建設中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意見》(國發〔2016〕34號)、《關于印發<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細則>的通知》(國市監反壟規〔2021〕2號),防止出臺排除、限制競爭的政策措施,結合實際,制定本工作機制。
一、公平競爭審查范圍
(一)制定的招標投標、政府采購等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規章、規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議”形式的具體政策措施(以下統稱政策措施)。
(二)招標采購等交易文件涉及公平競爭的內容。
二、公平競爭審查主體
按照“誰起草、誰負責、誰審查”的原則,各科室擬提請局出臺的政策措施,由起草科室對照公平競爭審查標準進行審查,法規科復核,審查應當遵循公平競爭審查基本流程并認真填寫《公平競爭審查表》(見附件1),隨相關文件材料一并提交局長辦公會議審議或報局領導簽批。與其他單位聯合發文的政策措施,屬我局牽頭的,由起草科室進行公平競爭審查,法規科復核;屬其他單位牽頭的,由牽頭單位進行公平競爭審查。
隨州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起草出臺的政策措施由隨州市共資源交易中心負責公平競爭審查、復核。
三、公平競爭審查標準
(一)市場準入和退出標準。
1.不得設置不合理或者歧視性的準入和退出條件;
2.未經公平競爭審查不得授予經營者特許經營權;
3.不得限定經營、購買、使用特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
4.不得設置沒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依據的審批或者具有行政審批性質的事前備案程序;
5.不得對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行業、領域、業務等設置審批程序。
(二)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動標準。
1.不得對外地和進口商品、服務實行歧視性價格和歧視性補貼政策;
2.不得限制外地和進口商品、服務進入本地市場或者阻礙本地商品運出、服務輸出;
3.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經營者參加本地招標投標活動;
4.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強制外地經營者在本地投資或者設立分支機構;
????5.不得對外地經營者在本地的投資或者設立的分支機構實行歧視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權益。
(三)影響生產經營成本標準。
1.不得違法給予特定經營者優惠政策;
?????2.安排財政支出一般不得與特定經營者繳納的稅收或非稅收入掛鉤;
?????3.不得違法違規減免或者緩征特定經營者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
?????4.不得在法律規定之外要求經營者提供或扣留經營者各類保證金。
(四)影響生產經營行為標準。
?????1.不得強制經營者從事《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禁止的壟斷行為;
?????2.不得違法披露或者要求經營者披露生產經營敏感信息,為經營者實施壟斷行為提供便利條件;
3.不得超越定價權限進行政府定價;
????4.不得違法干預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商品和服務的價格水平。
具體審查標準詳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細則》。
????沒有法律、法規依據,政策制定機關不得制定減損市場主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的政策措施;不得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競爭內容的政策措施。
四、例外規定
???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政策措施,雖然在一定程度上具有限制競爭的效果,但在符合規定的情況下可以出臺或實施:
(一)維護國家經濟安全、文化安全、科技安全或者涉及國防建設的;
(二)為實現扶貧開發、救災救助等社會保障目的;
(三)為實現節約能源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維護公共衛生健康安全等社會公共利益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屬于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情形的,政策起草科室或中心應當說明政策措施對實現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會嚴重限制市場競爭并明確實施期限。
????政策起草科室或中心應當逐年評估適用例外規定的政策措施的實施效果。實施期限到期或者未達到預期效果的政策措施,應當及時停止執行或者進行調整。
附件:公平競爭審查表
隨州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
2021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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