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一條 為規范保障性安居工程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建設,根據《財政部〈關于做好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軌運行有關財政工作的通知〉》(財綜[2014] 11 號)、《中央財政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財綜[2014 ] 14 號)、《省財政廳省住建廳轉發財政部關于做好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軌運行有關財政工作的通知和財政部住房建設部關于印發〈中央財政城鎮保障性安居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鄂財綜發[2014) 9號)有關規定, 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 ?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專項資金,是指由市人民政府統籌安排各級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資金,包括中央、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專項補助資金、地方債券資金、土地出讓收入及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等按照有關規定籌集的資金。
? ?第三條 向符合條件的在市場租賃住房的城鎮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發放租賃補貼,不得向政府投資運營的公共租賃住房承租家庭再發租賃補貼。
? ?第四條 政府組織實施的公共租賃住房項目( 含新建、改建、收購和在市場長期租賃公共租賃住房),包括政府直接投資公共租賃住房項目支出,以及政府對企業投資公共租賃住房的貸款貼息等支出。
? ?第五條 棚戶區改造項目,包括用于政府組織的棚戶區改造項目中的征收、安置房建設和相關配套基礎設施建設以及貸款貼息等支出。
? ?第六條 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項目貸款貼息支出。
? ?第七條 財政局、房產局(住房保障辦)對專項資金實行專項管理、分賬核算,并嚴格按照規定用途使用,不得用于對商業平臺公司的補助;不得用于城市棚戶區改造中回遷安置之外的住房開發、配套建設的商業和服務業等經營性建設支出;不得截留、擠占、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本級預算。
? ?第八條 財政局、房產局(住房保障辦)及項目實施單位應嚴格按照本辦法使用專項資金。嚴禁用于新城區基礎設施建設;嚴禁用于舊城區的大拆大建;嚴禁用于轄區內形象工程建設;嚴禁用于各類樓堂館所建設,包括已批在建工程;嚴禁用于人員經費、公用經費、購置設備和交通工具、對外投資等與保障性安居工程無關的支出。
? ?第九條 房產局及項目實施單位使用專項資金時,按用途分別填列《政府收支分類科目》221 類"住房保障支出"0 1 款"保障性安居工程支出" 03 項"棚戶區改造"、06項"公共租賃住房"和07 項"保障性住房租金補貼"科目。
? ?第十條 保障性安居工程專項資金在財政局設立專戶,實行專賬管理。
? ?第十一條 房產局(住房保障辦)每月按照項目進展情況提出資金使用計劃報市財政局審批。
項目單位每月將工程進度報告(附工程監理和項目實施單位雙方簽字認可的工程量清單)和支付申請報市住房保障辦,住房保障辦審核匯總后報市財政局,市財政局審定后撥付資金。
? ?第十二條 城鎮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租賃補貼由房產局(住房保障辦)將支付明細上報市財政局,財政局審核簽署意見,從保障性安居工程專戶撥付專項資金,通過金融機構發放到補貼對象。
? ?第十三條 項目實施單位第一次報送項目工程進度報告時,還應同時報送工程施工合同、監理、貨物采購和工程招投標情況等與"四制"管理有關的相關材料。
? ?第十四條 對于違反本辦法規定,弄虛作假,采取虛報、多報等方式騙取專項資金的;工作中有失職瀆職、以權謀私、優親厚友的;隱瞞或歪曲事實,違反公平、公正、公開原則,不接受群眾監督的;擅自改變已確定的資金使用對象或資金數量的;不按規定分配使用專項資金的;貪污、挪用、私分保障資金的;有其他侵害住房保障對象利益或國家利益行為的,將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關單位和個人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第十五 條本辦法由市財政局會同市房產局(住房保障辦)負責解釋。
? ?第十六 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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