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州市政府國資委出資企業資產租賃
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規范市出資企業資產租賃行為,提高國有資產運營效益,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根據《企業國有資產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湖北省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條例》、《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令第32號)和《省政府國資委出資企業資產租賃管理暫行辦法》(鄂國資產權〔2019〕12號)等有關規定,結合企業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隨州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政府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及其所屬各級全資、控股及擁有實際控制權的企業(以下簡稱各級子企業)資產租賃的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資產租賃是指市出資企業及其各級子企業作為出租方,將其擁有的土地、房產、設施設備、廣告位等資產租賃給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以下簡稱承租方)使用,向承租方收取租金的經營行為。
第四條下列情形不適用本辦法:(一)融資租賃公司從事的融資租賃業務;(二)以租賃為主業的專業化綜合性市場(商場)的對外招租;(三)物業管理公司從事的經營業務;(四)由政府批準企業承辦的產業園區對外招商引資項目(企業自有資產除外)的;(五)企業住房租賃給本企業職工居住的;(六)法律和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
第五條市出資企業及其各級子企業是資產租賃行為的責任主體。市出資企業對各級子企業資產租賃承擔監管責任,應建立資產租賃管理臺賬,全面、準確掌握各級子企業租賃資產數量、資產租賃方式、資產租賃管理等情況,加強對各級子企業資產租賃的監管。
第六條市政府國資委督促市出資企業建立健全資產租賃管理制度,監督資產租賃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市出資企業及各級子企業應建立資產租賃管理制度,明確資產租賃管理的職責部門、管理權限、決策程序、工作流程等。市出資企業各級子企業制定的資產租賃管理制度報市出資企業備案。
第七條??資產租賃應當遵循等價有償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在廣泛征集承租方的基礎上,通過公開競爭擇優確定,提高企業資產的利用效益,實現企業資產價值最大化。
一個批次標的物租金底價之和在10萬元以上的項目,應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機構公開進行;一個批次標的物物租金底價之和在10萬元以下的,企業可通過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機構公開進行,也可自行組織或委托專業機構公開招租。
第八條市出資企業及各級子企業在資產租賃前應當制定招租方案,招租方案應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擬租賃資產的產權狀況、實物現狀、資產明細清單、租賃用途、租賃期限、承租條件、招租底價及確定依據、招租方式、租金收繳辦法、租金的管理辦法、租賃合同文本等。租賃原則上不得設置資格條件,確需設置的,不得有明確指向性或違反公平競爭原則。
第九條市出資企業及各級子企業在企業資產租賃前應委托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對租賃資產進行評估并經市出資企業備案,作為確定租金底價的參考依據。首次招租價格不得低于經備案的評估結果。
第十條市出資企業及各級子企業資產租賃應根據企業發展規劃,合理確定資產租賃期限。資產租賃期限一般不得超過3年,特殊情況可適當延長,但不超過5年。對承租方投資金額大、回收期長等特殊情況的租賃項目,租賃期限最長不超過10年。資產租賃期滿后,應當及時收回資產重新進行招租。
第十一條??企業資產租賃應通過產權交易機構網站、本企業網站和信息公開欄、租賃業務中介網站、擬出租資產現場、報刊等媒體對外公開披露信息,發布招租信息公告。信息公告期不得少于10個工作日,其主要內容包括但不限于:出租企業名稱、出租資產的詳實地理位置、數量、面積、設備型號、租賃期限、競租人條件、用途限制、招租底價、競租保證金、競租時間、地點、競價方式、交租方式及其他附加條件等。
第十二條市出資企業及各級子企業發生資產租賃時,應當與承租方簽訂規范的資產租賃合同,租賃合同主要內容應當包括但不限于:出租資產狀況,出租用途,租賃期限,租金標準及年遞增率,租金收取時間與方式,雙方權利與義務,合同變更、解除,合同糾紛的處理辦法和違約責任條款等。合同中應載明合同終止情形及免責條款。對于租賃期限較長、租賃價格較高的租賃合同,應由專業法律服務機構對合同重點內容進行審核,并出具專業法律意見。
第十三條市出資企業及各級子企業資產租賃應嚴格履行內部決策程序,企業整體資產租賃情況應作為企務公開的重要內容充分聽取企業職工的意見,接受職工監督。
第十四條市出資企業及各級子企業應規范資產租賃合同等檔案管理,建立健全資產租賃合同等檔案管理制度,資產租賃收入應納入企業統一會計核算財務管理。
第十五條??在產權交易機構公開進場的招租項目,信息披露期滿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的,可以延期或在降低租金底價、變更承租條件后重新進行信息披露。新的租金底價低于評估結果的90%時,應當經租賃行為批準單位書面同意。租賃底價按上述程序降至原租賃底價的90%以后,仍未能成交的招租資產,按企業內部決策程序經企業決策層同意,可以按原租賃底價的90%進行邀請招租。
第十六條市出資企業及各級子企業資產租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內部決策,可采取協議方式租賃:
(一)市出資企業及其所屬各級全資、控股和實際控制企業之間的租賃行為;
(二)企業資產因空間或結構原因無法單獨租賃,必須與其他業主共同租賃的;
(三)企業將資產出租給政府機關、事業單位的資產租賃行為;
(四)辦公、經營場所等資產作為經營業務承包或合作附加條件的租賃行為;
(五)其他有規定不宜公開招租或可協議方式招租的情形。
第十七條??企業資產出租期滿后原則上須重新拍租,原承租方提出續租的,企業應綜合考慮其履約評價情況、市場環境、業態規劃等因素,按本辦法相關規定對擬續租資產的租金重新進行評估、備案,重新制定資產續租方案報企業決策層審批。
第十八條企業不得通過化整為零、調整租賃資產賬面值等方式規避本辦法有關規定。
第十九條市出資企業及其各級子企業在資產租賃過程中出現違法違規行為,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按照管理權限依法依紀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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