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州市政府國資委出資企業資產評估
項目公示辦法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市出資企業資產評估管理工作,規范企業資產評估行為,落實責任主體,健全監督機制,依法保障企業資產評估項目相關各方的知情權和監督權,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根據《湖北省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鄂國資產權〔2020〕2號)、《省政府國資委出資企業資產評估項目公示辦法》(國資發產權〔2020〕3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市出資企業及其所屬各級國有及國有控股、國有實際控制企業。
第三條市出資企業是資產評估項目公示的責任主體,由市政府國資委核準、備案的資產評估項目,應在報市政府國資委核準、備案前完成公示;由市出資企業備案的資產評估項目,應在備案前完成公示。
第四條公示范圍一般包括市出資企業集團公司、資產占有方、產權持有方、評估委托方等資產評估項目相關單位。
(一)經濟行為事項涉及的評估對象為企業資產的,由資產占有方組織向其職工公示;
(二)經濟行為事項涉及企業產權等出資人權益的,由資產占有方和產權持有方同時組織向其職工公示;
(三)涉及非國有資產評估事項的,由擬接受非國有資產的企業組織向其職工公示;
(四)國有企業之間資源整合的資產評估項目,可以由經濟行為相關方一并組織向其職工公示;
(五)涉及國家秘密、企業商業秘密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規定中有限制要求的資產評估項目,可在內部可知悉范圍內公示。
第五條公示途徑一般包括企業內網、內部信息系統、公示欄、書面文件等。
第六條公示內容一般包括:
(一)經濟行為批準文件;
(二)評估機構選聘方式及結果、評估機構及評估師資質;
(三)評估目的、評估對象、評估范圍、評估基準日及報告有效期、價值類型、評估方法、評估結論及特別事項說明;
(四)評估程序履行情況;
(五)評估結果匯總表及重要資產、負債明細表,包括不限于土地、建筑物(構筑物)、主要機器設備、長期股權投資、在建工程的簡要情況及其賬面價值、調整后賬面值、評估價值等;
(六)評估資料的查閱方式、意見反饋方式和聯系人等。
第七條公示程序一般為:
(一)公示組織單位在申請資產評估項目核準、備案前,按照公示內容,如實填報《企業資產評估項目公示表》(表1-7),由資產評估委托方審定。
(二)公示組織單位將資產評估項目公示內容在公示范圍內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
(三)公示期間,公示組織單位組織資產評估機構、審計機構等對職工反映的問題及時進行情況核實、溝通和答疑,資產評估機構對評估報告進行修改完善。
(四)公示范圍內的企業職工依據有關保密規定簽署保密承諾函,并履行必要的程序后,可以查閱評估資料。
(五)公示組織單位工會和紀檢監察機構對公示的全過程進行監督,對違規、違紀問題進行調查核實和處理,在《資產評估項目公示反饋意見表》(表8)上簽署意見并蓋章。
(六)公示完成后,公示組織單位負責填寫《企業資產評估項目公示反饋意見表》,連同《企業資產評估項目公示表》一并形成公示結論,并附公示過程的截圖(照片)作為資產評估項目核準、備案的必要附件,逐級報資產評估項目核準、備案管理單位。
第八條根據公示反饋意見涉及的不同內容,按以下方式處理:
(一)公示反饋意見涉及評估方法、價值類型、評估依據、評估方法的選取、評估值的合理性等評估技術問題的,由評估機構解答;
(二)涉及審計事項的,由審計機構解答;
(三)涉及評估范圍的,由資產占有方(產權持有方)等有關方核實;
(四)涉及經濟行為的,由經濟行為審批部門確認;
(五)涉及職工問題的,由資產占有方(產權持有方)工會等有關部門核實;
(六)涉及被評估對象權屬存在爭議的,由資產占有方(產權持有方)核實;
(七)涉及機構選聘的,由委托方等單位落實;
(八)涉及向評估機構提供虛假情況和資料、與評估機構串通舞弊等違規事項的,由資產占有方(產權持有方)紀檢監察部門提出明確處理意見;
(九)反饋意見對經濟行為和評估結果有重大影響的,應妥善解決后才能履行評估核準、備案程序。以上處理結果應原渠道公告。
第九條確實無法進行公示的資產評估項目,需要在申報核準、備案時對資產評估項目不宜公示的情況書面說明。
第十條各縣市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可參照本辦法制定適應當地企業資產評估管理需求的資產評估項目公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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