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隨州高新區、大洪山風景名勝區管理委員會,市政府各部門:
為進一步保護和改善我市環境空氣質量,減少非道路移動機械污染排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和《湖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市人民政府決定劃定我市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區域。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定義
非道路移動機械是指裝配有發動機的移動機械和可運輸工業設備。主要有工程機械、農業機械、場(廠)內機械、港作機械、林業園林機械等機械,包括但不限于挖掘機、推土機、裝載機、壓路機、攤鋪機、平地機、開槽機、樁工機械、拖拉機、收割機、插秧機、耕整地機械、灌溉機械、植保機械、叉車、起重機、裝卸搬運機械、牽引車等。
本通告所稱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是指排放標準為國Ⅱ以下(不含)或排放大氣污染物超過《非道路移動機械用柴油機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國第三、四階段)》(GB 20891—2014)第三階段排放標準的非道路移動機械。
二、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禁用區域
隨州市城區西起炎帝大道,東至隨州大道,南至迎賓大道、麻竹高速,北至甘溝子合圍的區域。
三、管理要求
(一)自本通告施行之日起,對違反規定在禁用區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由相關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二)在用國Ⅱ及以上非道路移動機械,應加強設備維護,確保其尾氣排放穩定達到國家第三階段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在用國Ⅱ以下(不含)非道路移動機械通過加裝或者更換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裝置,其尾氣排放達到國家第三階段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的可延長使用至2021年12月31日,截止日期后禁止在禁用區域使用。
(三)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交通運輸、住房和城鄉建設、農業農村、水利和湖泊、市場監管、城管執法等有關部門對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狀況進行監督檢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在禁用區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由生態環境部門依據《湖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八十七條責令停止使用,并依法予以處罰。
四、實施時間
本通告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2020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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