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隨州高新區、大洪山風景名勝區管理委員會,市政府各部門:
《隨州市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實施方案》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21年3月9日
???????????????????????????隨州市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實施方案
根據《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湖北省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鄂政辦發〔2021〕8號)精神,制定如下實施方案。
一、工作目標
2021年6月1日前,在全市各級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行政機關)辦理行政許可、行政確認、行政給付等依申請的行政事項(以下簡稱行政事項)要求提供證明材料時,實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
二、工作任務
(一)明確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范圍。全市各級行政機關在證明事項清理工作的基礎上,對接上級業務主管部門明確辦理要求,梳理本部門實施的證明事項清單,在政務服務場所、門戶網站和政務服務網對外公布,并報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責任單位:各行政機關,完成時限:2021年3月15日前)
(二)公布目錄清單。以證明事項清單為基礎,結合省級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目錄,編制本部門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目錄清單,并報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匯總,經同級政府審定后統一在政府門戶網站上公布。對國家部委以及省政府各部門明確適用告知承諾制的事項,嚴格遵照執行。(責任單位:市司法局、各行政機關,完成時限:2021年3月18日前)
(三)確定告知承諾制的適用對象。對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申請人可自主選擇是否采用告知承諾制方式辦理。申請人不愿承諾或者無法承諾的,應當提交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要求的證明。申請人有較嚴重的不良信用記錄或者存在曾作出虛假承諾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復前不適用告知承諾制。針對事項特點探索制定“告知承諾制負面清單”,明確不適用告知承諾制的情形或對象。(責任單位:各行政機關、市信用辦,完成時限:2021年3月底前)
(四)制作告知承諾書格式文本。參考省政府證明事項告知承諾書(參考樣本),針對不同類別的審批服務事項、證明事項的特點制作相應的告知承諾書文本。(責任單位:各行政機關,完成時限:2021年3月20日前)
(五)規范工作流程。科學編制告知承諾制工作規程,修改完善辦事指南。工作規程、辦事指南、告知承諾書格式文本要通過對外服務場所、互聯網等渠道公示,方便申請人查閱、索取或下載。(責任單位:各行政機關、市政務服務和大數據管理局,完成時限:2021年3月20日前)
(六)加強事中事后核查。根據實際情況確定事中事后核查或者免予核查的范圍。對于確需核查的,要針對證明事項的特點和承諾人的信用狀況等,分類確定核查辦法,明確核查時間、核查標準、核查方式。對于免予核查的證明事項,行政機關應當綜合運用“雙隨機、一公開”監管、重點監管、“互聯網+監管”、智慧監管等方式實施日常監管。(責任單位:各行政機關、市市場監管局、市政務服務和大數據管理局,完成時限:2021年3月20日前并長期堅持)
(七)加強政務數據信息共享。依托全國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等實現跨地區、跨部門、跨層級數據共享和業務協同,建立告知承諾制在線核查支撐體系。無法線上核查的,應通過行政執法協助進行核查。確需進行現場檢查的,要優化工作程序、加強業務協同,避免檢查擾民。(責任單位:各行政機關、市政務服務和大數據管理局,完成時限:2021年4月20日前并長期堅持)
(八)加強信用監管。要加強證明事項告知承諾信用管理制度建設,依法科學界定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守信和失信行為。落實信用管理職責,做好行政事項中信用信息核查、記錄、歸集、推送等工作。探索信用修復、異議處理機制,接收舉報,根據虛假承諾造成的社會影響進行失信程度分類,依法對不同失信情形提出具體懲戒措施。(責任單位:各行政機關、市信用辦,完成時限:2021年5月20日前并長期堅持)
(九)強化風險防控措施。要梳理工作環節重大風險,制定防控措施,切實提高風險防控能力。要強化告知和指導業務,建立承諾退出機制。對涉及社會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核查難度較大的事項,建立承諾書公示制度,接受社會監督。建立事前信用預警系統,對申請人進行信用評估,加強事前的風險防控;對風險程度較高的事項,可以探索引入責任保險制度,降低適用告知承諾制引發的行政賠償風險。(責任單位:市信用辦、各行政機關,完成時限:2021年5月20日前并長期堅持)
三、工作步驟
(一)動員部署(2021年3月15日前)。各地各部門要結合工作實際,認真學習《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42號)、(鄂政辦發〔2021〕8號)精神,成立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專班,細化工作任務,落實工作責任,明確時間表、路線圖,合理安排進度,精心組織實施。
(二)實施準備(2021年3月31日前)。各地各部門要科學編制告知承諾制工作規程,修改完善辦事指南,制作告知承諾書格式文本。2021年3月18日前,在政府門戶網站公布本級實施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目錄;2021年3月20日前,各地政府(管委會)要在各自門戶網站公布本級政府(管委會)確定的實施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目錄。
(三)全面推行(2021年6月1日前)。全市范圍內除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或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業審慎監管、生態環境保護,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風險較大、糾錯成本較高、損害難以挽回的證明事項不適用告知承諾制外,原則上都實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
(四)自查評估(2021年9月1日前)。各地各部門完成本級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自查評估工作,評估結果報市政府備案,同時抄送市司法局。
(五)檢查驗收(2021年12月31日前)。2021年10月開始,市政府將組織對全市各行政機關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的進度、質量、效果情況進行全面檢查和通報,檢查情況直接納入各地各部門法治政府考核成績。
四、工作要求
(一)提升政治站位。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是黨中央、國務院重大決策部署,是深入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的重點工作。市本級成立市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協調小組。各地各部門要以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為重要抓手,加快推進“放管服”改革,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減輕企業和群眾負擔,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便利人民群眾生活。
(二)大力宣傳培訓。要組織開展告知承諾制學習培訓,加強對全面推行告知承諾制的宣傳,發揮示范帶動作用,合理引導社會預期,及時回應社會關切,營造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良好氛圍。探索建立推進成效評價機制,對照企業和群眾的有關評價意見,持續改進工作,不斷提升企業和群眾的獲得感和滿意度。
(三)加強檢查指導。把全面推行告知承諾制工作推進情況納入法治政府建設考評指標體系。各行政機關要明確目標任務、責任分工和時間節點,細化各項工作流程,逐項抓好推進工作落實。全市各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機關要加強對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的指導協調,會同有關部門不定期進行監督檢查和跟蹤評估,發現問題,及時解決,確保此項工作順利推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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